原副監獄長否認全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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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常文清在法庭上 |
本報記者 何學平 為您攝影報道 昨日上午9時 ,備受社會各界廣泛關注的蘭州監獄原副監獄長常文清,因涉嫌貪污罪,在武威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受審,但法院沒有當庭宣判。
在昨日的庭審中,被告常文清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全部予以否認。他在法庭上有些情緒激動地說,公訴人指控他涉嫌貪污的一切行為與事實不符。同時,被告人常文清的辯護律師尚倫生在昨日的辯護中也為其進行了無罪辯護。尚律師稱,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犯有貪污罪缺乏事實根據,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貪污罪。
原副監獄長無罪辯護三大理由
一、10萬元不屬蘭州俊峰公司公款。
常文清的辯護律師認為,貪污罪的根本特征之一是行為人非法占有了公共財物。因為涉案的10萬元人民幣,與蘭州俊峰公司沒有關系,所有權不歸蘭州俊峰公司。由于這筆資金不具有公共財產的性質,因此,被告人常文清的行為不構成貪污罪。
二、起訴書關于5.6萬元的事實認定問題是客觀的,但結論是錯誤的。
第一,起訴書認定,常文清從會計張學敏處拿走5.6萬元后,張學敏將5.6萬元“掛在蘭州俊峰公司應收寧夏威利公司的應收賬上”,這是客觀事實,也是法律事實。第二,常文清沒有貪污的主觀故意。就這5.6萬元而言,常文清供述的去向是清楚的,一是2.3萬元用于發生交通事故修理汽車了。對于交通事故一事,卷內有充分證據證實,郭偉、翟棟、彭惠斌等證人均證實確實發生過交通事故,并且車輛受損,在銀川市一家修理廠修理過。常文清雖未能提供修理汽車的票據,但修車的事實足以證實,修車是需要花錢的。因此,在常文清確實修了汽車只是無票據的情況下,又憑什么認定常文清有貪污此款的故意呢?二是為了解決楊春生給蘭州閥門廠的付款,常文清將這3.3萬元借給楊春生,楊春生又將款交付閥門廠了。常文清并沒有個人侵占公款的主觀意圖。
三、關于涉案的35.4萬元蟲草發票是虛假的。
在被告人供述其購買了冬蟲夏草,并且為爭取項目送給相關人員,又有他人證實,蘭州監獄局領導認可的情況下,必須肯定常文清確實送過冬蟲夏草的事實。至于被告人常文清使用虛假發票的問題,這是錯誤的,但這種錯誤屬于用虛假的手段,解決了真實的開支問題。雖然方法錯誤,但這種錯誤的方法不能成為被告人構成犯罪的根據。同時,還需要強調的是,常文清為爭取項目花出去的70多萬元公款,一直未曾報銷。紀委調查時,要求常文清將票據交到蘭州閥門廠財務科,到目前為止,所有票據并未經閥門廠領導簽字報銷,仍屬于掛賬。從這一角度看,認定被告人貪污,根據不足。為此,請求法院依法宣告被告人無罪。
而公訴機關則認為對常文清的指控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鑒于該案案情復雜,且為省紀委督辦的案件,法庭合議庭將對有爭議的證據進行討論確認,提交武威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后,對該案擇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