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下午,針對今冬新出臺的供熱合同,本報邀請律師進行了會診。兩位律師經會診后認為,新出臺的供熱合同存在三大弊端,合同有失公平。另外,蘭州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及甘肅合睿等10家律師事務所的80余名律師,昨日加盟本報今冬送暖行動,為市民采暖提供免費法律服務。
弊端一
斷水、斷電造成供熱中斷,責任用戶承擔
新供熱合同規定:停水、停電造成供熱中斷或致使供熱達不到標準18℃的,供熱方不承擔責任。
甘肅隴達律師事務所秦功律師表示,作為消費者的采暖戶來說,在繳了采暖費后,還要承擔不因自身原因造成的損失,這樣的規定對于采暖戶來說,顯得不是很公平。停水造成的供熱中斷,供熱方應與供水方協商解決,而不應由采暖戶承擔損失。
弊端二
室外溫度小于-11℃,室溫小于18℃,供熱方不承擔責任
新供熱合同規定:城市室外溫度低于-11℃,供熱質量不達標可免責。
甘肅同心律師事務所丁虎明律師認為,這和今年8月1日實施的《蘭州市城市供熱管理條例實施辦法》中室內溫度晝夜不低于18℃的規定相抵觸。供熱方應無條件達到室溫晝夜不低于18℃,所以新供熱合同中的該規定對消費者顯失公平。
弊端三
供熱質量不達標,退費標準有兩個
新供熱合同在違約責任中提出:經供熱管理機構核實,由于供熱方責任,造成供熱質量不達標的,供熱方應當按照《辦法》和《蘭州市城市供熱管理條例》的規定,減收或者退還給用熱方實際未達到供熱質量標準部分的熱費用。秦律師指出現行《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因供熱單位責任造成用戶24小時以上供熱質量不達標并經供熱管理機構核實,低于室溫合格標準2℃以內的,供熱單位按日向熱用戶退還低溫期的半額熱用費;低于室溫合格標準2℃以上的,供熱單位按日向熱用戶退還低溫期的全額熱用費”。
律師建議:
新供熱合同中,總供暖面積計算應有所區別
丁虎明律師提出,新供熱合同中規定,采暖費的收取是按照用熱總建筑面積收取,那么這個總面積是否包括公攤面積,應當有所區別。一般在高層和小高層的樓房中,公共使用面積(如:樓道、廳堂、電梯間等)中普遍設有供暖設施,住戶均享受到了供暖,支付供暖費用符合權利義務平等的原則,而在一些老式的8層或更低層的樓房中,公共使用面積中很多都沒有供暖設施。(實習記者 康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