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詩案近日有了結果,經重慶市為此專門組織的調查組認真調查核實后認定,這是當地官員非法干預司法、政法部門不依法辦案的結果。
縣委書記據此被免職。對此,筆者希望案件處理完畢,但思索不該就此停止。因為對如此踐踏、蔑視法律的荒唐案件,如果僅僅滿足于個別官員因此去職,不去反思產生這類案件的機制問題,誰又能保證今后不會有類似案件重演?因此,我們需要對彭水詩案所蘊涵的“惡”進行必要的反思。
彭水詩案“惡”之一在于踐踏公民權利。不同于普通民眾,官員就應當接受公眾質疑,置于輿論監督之下。盡管公民享有言論自由,但問題的關鍵在于,如何造就對民眾負責的官員,恐怕加強民主是不二選擇。因為只有將官員置于對民眾負責的基礎上,官員才不會對公民輕易動以“誹謗”罪之“念”。
彭水詩案“惡”之二是公權私用。其表現,一是隨意運用公權力打壓公民的異己聲音,其目的是“通過此案看看干部的忠誠程度”;二是公權力為我所用,為一己之名聲,隨意擺布國家公器。
彭水詩案“惡”之三是對法律的漠視。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在刑事案件中處于偵查地位,檢察機關通過是否批準逮捕對公安機關進行必要的制約,隨后代表公共利益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法院則處于中立的地位,依據法律作出評判。然而,這一切卻都會在公權私用中化為烏有。
彭水詩案事發第二天上午,彭水縣公安局、檢察院偵查監督科、法院刑庭以及非政法部門的多個領導一起研究案情;當晚縣長、公安局長等會同檢察院、公安部門再次就此案召開會議,如臨大敵,形同一家。在這里,公檢法三家相互制約的機制被漠視,相互監督功能自然失效。權力集中確實好辦事,但一旦辦壞事同樣也是所向披靡。本案即是鮮明一例。我們對官員的任用強調德能勤績,在筆者看來應包括一個最基本的要求,即對法律的模范遵守。在致力于法治國家的建設中,官員應當作為知法、守法的表率。因為,政府守法,也是法治的應有之義。以此衡量,個別官員的去職,顯然還不足以給“彭水詩案”畫句號。《新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