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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訊 未經任何論證和審批程序,就擅自決定拆除花巨資翻修沒幾年的體育場,將數百萬元國有資產作報廢處理;僅在區長辦公會上提出并形成會議紀要,就撥付1800萬元扶持資金給某房地產企業;在建筑材料采購環節指定采購向其行賄的廠家的材料……
昨日,中紀委官網“懺悔與剖析”欄目推出“北京市門頭溝區原區長王洪鐘案件警示錄”,同時還公布了王洪鐘的悔過書。
2014年8月26日,門頭溝區原區長王洪鐘涉嫌嚴重違紀被查。經查,2001年至2013年間,王洪鐘利用在密云縣、門頭溝區擔任領導干部,負責密云縣、門頭溝區全面工作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或索取財物共計人民幣1396萬余元。
2015年12月,王洪鐘因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四年。
收受好處搞利益輸送,干預工程建設
王洪鐘在擔任北京市密云縣縣長、縣委書記和門頭溝區區長期間,正值上述兩區縣城市建設快速推進期。在他主導下,市政建設、棚戶區改造等方面上馬了大量工程。
大量工程建設也意味著大量資金投入。面對政府工程這塊“肥肉”,眾多建筑行業商人循跡而來,“虎視眈眈”。而主導這些工程的王洪鐘,自然成為商人們“圍獵”的目標。為拿到工程項目,商人們不惜成本拉攏腐蝕有關領導干部。在王洪鐘的違紀違法問題中,工程建設領域相關問題占了大多數。向其行賄的人絕大部分也是從事工程建設、房地產開發的商人。
收受好處的王洪鐘利用職務便利,任意插手工程建設多個環節,為老板們“拿下”項目發揮作用。他或表面上提出承包商范圍由下屬決定,實則早已暗示下屬選取與自己有利益關系的公司承包工程,有時甚至直接指定承包商;或在建筑材料采購環節,直接指令有關公司采購向其行賄的廠家材料;或在土地出讓和手續辦理方面,為有關人員提供便利。
“任性區長”“邊建設、邊審批、邊招標”
在錯誤政績觀的驅動下,王洪鐘任職期間存在大量不經集體決策、不經法律程序、不正確行使職權的行為。
在密云任職期間,王洪鐘對該縣老城區進行了大刀闊斧的改造。他僅用短短三年時間,就將縣城內低矮平房全部拆除。在門頭溝任職期間,王洪鐘一上任就推進大量拆遷工程和市政工程,追求看得見的政績。老百姓甚至用“王指倒”來形容他在拆遷等工作上的速度和力度,稱他“指哪兒哪兒倒”。
由于按規定程序辦理規劃和施工許可、進行招投標用時較長,急于看到“成效”的王洪鐘就繞過這些法律和制度規定,主導了大量“邊建設、邊審批、邊招標”的“三邊”工程。
在決策大額資金使用、重大項目等“三重一大”事項時,王洪鐘常常不按照程序規定報區委常委會討論同意,而是在他主導的區政府常務會上通過以后就開始執行,有的施工項目甚至連會議都是事后補開的。
比如,按照門頭溝區關于“三重一大”決策事項的規定,超過1000萬元的財政資金支出,經區政府常務會審議后,須報區委常委會同意才能執行。但習慣了“一言堂”的王洪鐘,僅僅在區長辦公會上提出某一事項并形成會議紀要,就撥付1800萬元扶持資金給某房地產企業。
“恃功驕橫,民主生活會上欺騙組織”
工程建設方面的“大動作”“大手筆”帶來了城市面貌的變化,也讓王洪鐘贏得了“有魄力、能干事”的評價。
面對大量工程建設方面的“顯績”,王洪鐘居功自傲之心漸生,把成績當作任性的資本,唯我獨尊。
由于王洪鐘是政府“一把手”,作風又強勢,區政府常務會和區長辦公會成為他的“一言堂”。尤其在王洪鐘擔任區長初期,只要不合王洪鐘的心意,官位就難保全的例子時有發生,也給后來者形成“警示”:凡是王洪鐘的指示,一定要照辦、快辦、辦好;凡是王洪鐘說的工程,一定要干好;凡是王洪鐘找的商人,一定要用。
在王洪鐘接受調查之前,市委有關領導也曾找他談過話,嚴肅指出其工作中的問題,并要求他改進。但“能人”光環讓王洪鐘忘乎所以,根本聽不進領導苦口婆心的忠告。后來市委領導參加門頭溝區民主生活會,這本是一個放下身段和面子,進行自我檢查、黨性分析,向組織坦白從寬的好機會。但王洪鐘顧慮重重,始終沒有鼓足勇氣邁出這一步,不僅欺騙了組織,也害了自己。
王洪鐘
男,1965年生,北京市人。
曾任房山區副區長,密云縣委書記,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任,門頭溝區區長。
●犯罪事實:2001年至2013年間,王洪鐘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或索取財物共計人民幣1396萬余元。2010年至2012年在擔任門頭溝區區長期間,王洪鐘違反規定拆除門頭溝區體育場,致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
●處理結果:王洪鐘被開除黨籍、行政開除。2015年12月,王洪鐘因犯受賄罪和濫用職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3萬元。
王洪鐘:欺騙組織有陽奉陰違傾向
我從1983年4月在房山區霞云嶺鄉參加工作至今,已30多年。是黨組織的教育和培養,讓我從一個普通農民的孩子成長為一名黨員領導干部。自己非但沒有珍惜,還觸犯了黨紀國法。對此,我要深究思想根源,認真進行反省,并用實際行動改正錯誤。
一、沒有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和權力觀。
二、依法行政的意識差,沒有自覺置身于黨組織領導之下。
三、廉潔自律意識差,黨性修養不強。
四、欺騙組織和領導,有陽奉陰違傾向。
——摘錄自中紀委官網公布的王洪鐘的悔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