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一名涉嫌參與去年旺角騷亂被裁定罪成的被告薛達榮。(香港電臺 連漪婷攝)
海外網3月16日電 據香港電臺消息,3名男女涉嫌參與2016年香港旺角騷亂,共被控1項暴動罪,案件在區域法院被裁定暴動罪罪名成立,3人或面臨5到10年監禁刑期。
負責審理該案的主審法官表示,由于3名被告是親身參與暴動,有投擲雜物,又指3人不是純粹參與暴動,而是有進一步的違法行為,裁定3人罪名成立,法庭16日下午聽取求情。法官沈小民表示,第2被告的代表律師未有提供被告是“看熱鬧”而身處人群中的可能性。法官相信,旁觀者無理由會走入參與暴亂的人群中,所以第2被告是參與暴動的一份子,亦認為他當時投擲竹枝等雜物。對于第3被告作供時稱被誤認為是示威者,法官表示,第3被告不希望被誤認為示威者的講法“站不住腳”,因為跟著跑不一定不會被誤以為示威者,而且跟著跑可能會引起混亂,如果不想阻礙示威者,可以只站著不動或站近商店,不接納第3被告當時是看熱鬧的人。
3名被告包括港大女生許嘉琪、學生麥子晞及廚師薛達榮。控罪指,3名被告在2016年2月9日,在彌敦道北行線近豉油街,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海外網查詢香港《公安條例》,涉及暴動罪量刑方面,該條例指任何人參與暴動,即觸犯暴動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
據海外網了解,2016年2月8日晚10時許,位于香港九龍區旺角山東街和砵蘭街交界地帶,一些小販涉嫌非法經營,與到場執法的特區政府食環署職員發生沖突。大批所謂“本土派”人士到現場滋事,并沖擊在現場調停的警員。2016年2月9日凌晨,香港旺角山東街與砵蘭街交界發生警民沖突,警方一度展示紅旗、施放胡椒噴霧,控制場面,有示威者向警員投擲雜物。截至2016年2月9日上午,警方陸續驅散示威人群,方才控制局勢。
事發后特區行政長官梁振英9日早晨表示,嚴厲讉責事件,強調絕不姑息目無法紀的行為。14日,中聯辦主任張曉明在回應旺角騷亂時指出,對事件感震驚及痛心,強烈譴責暴力行為,又認為“香港不能亂”是最大共識,不會容忍“極少數激進分離分子”毀壞香港法治,認為他們帶有恐怖傾向。時任中國外交部發言人洪磊在回應記者提問時表示,香港社會普遍對暴行進行強烈譴責,對警方表示全力支持。香港是法治社會,中國中央政府相信并堅定支持香港特區政府和警方依法維護社會治安,保護香港市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法懲治違法犯罪行為,維護香港社會大局的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