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消息網10月8日報道 港媒稱,1977年起,中國內地的研究人員以“青蒿素結構研究協作組”的名義,發表了青蒿素化學結構等的多篇論文,但在發表前并沒有申請國際專利。實際上,中國的知識產權制度1985年才建立,既無專利保護概念,也不熟悉國際知識產權規則,更要為了“集體榮譽”、不突出個人貢獻而選擇聯合署名。
據香港《明報》10月7日報道,美國對外關系委員會全球衛生高級研究員黃嚴忠在福布斯中文網撰文稱,中國的軍事醫學科學院擁有復方藥物“蒿甲醚-苯芴醇”專利,1994年與跨國制藥巨頭瑞士諾華公司(Novartis)簽署開發許可協議,諾華同意從軍事醫學科學院的合作伙伴——昆明制藥廠(現昆藥集團)采購原料藥,并且每年向其支付該藥海外銷售收入4%。
報道稱,2001年,世衛組織(WHO)建議以復方青蒿素抗瘧藥物代替單方青蒿素藥物,諾華是當時唯一合格的供應商,同時又形成了自身的復方青蒿素衍生專利,現時諾華供應的青蒿素藥物占全球80%。隨著中國衛生醫療技術援助非洲,中國向非洲國家贈送了一批國產青蒿素藥物,借此打開了國產藥知名度,但直至2007年才拿到世衛標準認證,因而難以進入世衛和政府采購視線,成本上也與諾華不相上下,因而在國際競爭中并無優勢,只能在私人藥品市場流通。
北京知乾知識產權信息咨詢有限公司總經理華冰前日在其博客中稱,青蒿素專利本來可以為國家和屠呦呦個人創造財富,再反饋科研發展,但因為歷史因素,錯失的是幾十億美元的專利市場。她呼吁要汲取青蒿素的教訓,在后續的創新技術保護中亡羊補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