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3日,山西省原副省長任潤厚被開除黨籍。任潤厚被查出嚴重違紀,涉嫌貪污、行賄、受賄等犯罪行為,在被調查期間病亡。但死亡,并沒有影響到對其開除黨籍、收繳違紀所得。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七條明確規定,違紀黨員即使死亡,“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開除其黨籍”。只是,以前或許是秉承“為死者諱”、“死者為大”的傳統,極少使用這一條款,在任潤厚之前,只有王寶森、宋平順等幾人有過這種“待遇”。任何行為都要付出代價,無視組織紀律、損害黨的聲譽者,就應當被開除出黨組織。任潤厚在位時篤信“權能生錢,錢能生權”,提“任氏三論”,搞“有肉一起吃”,讓買官賣官成為煤炭行業的一個“潛規則”,受此處分,罪有應得。這種處理,也充分說明了“從嚴治黨”絕非一句口號。
任潤厚被剝奪的,還不只是黨籍。他生前獲得的涉嫌違法所得,根據2012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的“特別程序”,也將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這更加大快人心。因為,對于落馬貪官,民眾曾有一種說法:貪官“進去”了又如何?其非法所得,足夠身邊的人在外邊享福。所謂“拼得一身剮、賺得子孫福”,雖然為人痛恨,卻大約是許多貪官心中最后的盼頭。反腐,就得斷掉貪官最后的盼頭,收繳他們貪贓枉法的非法所得,豈不讓人拍手叫好!
其實,貪官們還應該注意到,隨著反腐的推進,“反腐沒有鐵帽子王”,“刑不上退休”、“刑不上大夫”、“刑不上死者”等曾經不成文的慣例,紛紛被打破;沒有最嚴,只有更嚴。反腐不是一陣風,其終極目標是建立“不敢、不能、不想”的“三不腐”機制,用實實在在的制度,把權力、欲望、貪婪都關進籠子里。這些實實在在的行動,都在說明,“從嚴治黨”、“黨要管黨”是不可逆轉的新常態,是大勢所趨。
回看任潤厚的一生,生于清貧之家,工作之初辛苦勤勉,屢次帶領“問題礦區”走出困境,人稱“救火大隊長”,才為自己積攢了仕途資本。然而,一旦貪腐,即使身死,也不能逃脫懲罰,給父母、家庭帶來恥辱不說,一生到頭來一切皆成“浮云”。
這種時候,我們的官員大約需要認真思考:當官發財應兩道,君子愛財當取之有道。人生該何去何從?倘若為官,要不要管好自己的心,要不要管好自己的手,要不要管好自己的身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