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中國紀檢監察報》刊發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的文章,首次提出周永康、薄熙來從事“非組織政治活動”。
3月18日,最高法發布《人民法院工作年度報告(2014)》白皮書,報告中重申,“教育干警充分認清周永康、薄熙來等人踐踏法治,破壞黨的團結,搞非組織政治活動的嚴重危害。”
什么是“非組織政治活動”?這一連續出現兩天的罕見提法,應該怎么理解呢?
專家:搞得像四人幫、試圖獲取權力
昨日,北大廉政建設研究中心副主任莊德水在接受《北京青年報》采訪時表示,最高法在報告中提及非組織政治活動,說明了兩點:“一、這個政治活動是非法的;二、這個政治活動不符合正式的組織程序和要求,搞得像四人幫,搞小的利益集體,試圖獲取權力,影響公眾的政治態度。”
他還表示,“非組織政治活動,可能參與人有政治野心,想要超越組織的程序和監督。”
非組織活動是黨建中的常用說法,小編整理發現,官方在表述中也多次使用過這一說法。如2014年12月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決定給予周永康開除黨籍處分,對其涉嫌受賄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次日《人民日報》發表評論員文章指出,“堅決反對拉幫結派、搞團團伙伙,決不允許在黨內搞任何形式的非組織活動,維護黨的團結統一。”
而今年1月13日,習近平在十八屆中紀委五次全會上也曾強調:“必須服從組織決定,決不允許搞非組織活動,不得違背組織決定。”
可見,非組織活動,與“拉幫結派、搞團團伙伙”頗有關聯。甘肅省委組織部網站“甘肅組工網”2009年12月14日曾刊文稱,在黨內搞非組織活動,是指在黨內搞派別組織和小集團活動的行為。
該文稱,在黨內組織秘密集團是分裂黨和顛覆黨的犯罪行為。共產黨員決不允許參加反對黨的秘密組織,決不允許背著黨有組織地進行與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相背離的活動。黨內的派別活動不僅在思想上腐蝕黨,在政治上敗壞黨,削弱黨的戰斗力,阻礙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而且從組織上瓦解黨,最終導致黨的分裂。
“非組織活動”將受到什么處分?
對于非組織活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早已有相關規定。《條例》第六十三條明確規定:“在黨內搞非組織活動,破壞黨的團結統一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從周永康和薄熙來均被開除黨籍來看,兩人的“非組織活動”屬情節嚴重。
除黨紀外,兩人也難逃國法的懲處。2012年,濟南中院對薄熙來以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被依法判處刑罰,數罪并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目前,周永康已被移送司法。今年兩會期間,就如何審判周永康,最高法也首次做出公開回應。最高法院長周強表示,會“依法公開”進行審判。關于“非組織政治活動”的詳情,或許將在屆時揭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