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收錢百萬捐寺廟仍算受賄
終審改判 汕頭原市委書記黃志光被加刑一年
政府官員將商人贈送的百萬巨款捐獻給寺廟,這算不算受賄犯罪?一度引發網絡爭議的深圳市原政協副主席、汕頭原市委書記黃志光案,近期終于迎來了“大結局”,這個焦點問題也有了答案。廣東省高院近日終審判決認定,黃志光收受的以其子名義捐給寺廟的100萬元屬于受賄,為此黃志光被加刑一年。而此前這100萬元在一審時未被廣州市中院認定為受賄,由此引發檢方抗訴和輿論關注。
部分法學及政務專家認為,廣東高院的終審判決為那些妄圖借“捐獻”“慈善”為名逃避法律懲罰的貪腐者敲響了一記警鐘,依法嚴懲腐敗的“紅線”將越加清晰,減少“慈善受賄”之類的狡辯和擦邊球。
轉捐百萬 一審判定不屬受賄
2013年12月,黃志光因受賄罪、非法持有槍支罪被廣州市中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4年。然而,黃志光有一筆100萬的款項未被法院認定為受賄款。
記者從司法機關獲悉,黃志光任汕頭市委書記期間,深圳商人李亞鶴有意投資汕頭東部經濟帶填海項目。2008年,李亞鶴先托黃志光的兒子黃某偉將一箱藏有百萬元巨款的“土特產”帶回家,后又與黃某偉一同前往廣東海豐縣某寺廟,將這100萬元以黃某偉的名義捐給了該寺廟。
一審判決書顯示,廣州市中院認定這100萬元不屬于受賄款,主要理由是李亞鶴將100萬元給黃志光,是為了捐資建佛,黃志光本人沒有非法占有該筆款項的主觀故意,且捐出后寺廟未返還任何款項,黃志光并未獲得法律意義上的利益,故對此項指控不予支持。
一審結果曝光之后,這一細節引發熱議。不少網友認為,這種披著“慈善”外衣行受賄之實的行為應該認定是一種犯罪行為。法院如果不能認定其行為屬于受賄,必將帶來不良的示范后果,如果腐敗官員為規避風險,將贓款捐給寺廟或慈善機構,是不是可以洗白其犯罪行為?
檢方抗訴 高院糾正一審判決
廣州市檢察院針對黃志光案一審判決提出抗訴,認為黃志光同意李亞鶴為其出資捐贈時,已經具備受賄的故意,而黃某偉將這100萬元帶回家,使之處于黃志光控制之下,受賄客觀行為已完成。另一方面,黃志光通過捐贈獲得的既是功德、也是名利,父子倆也獲得了利益和好處。
此案二審時,出庭支持公訴的廣東省檢察院檢察員也認為,黃志光具有受賄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構成受賄罪,應定罪處罰。而后以其子名義捐贈給寺廟,是事后對贓款的處理,不影響定性。
多項證據表明,黃志光與李亞鶴間確實存在以權謀私、權錢交易跡象,黃志光在汕頭任職期間,為李亞鶴掌控的深圳市金光華實業集團公司投資汕頭東部城市經濟帶新津片區建設提供了不少幫助。
曾任汕頭市副市長兼東部經濟帶項目指揮部總指揮的蘇某光在作證時說,汕頭市東部城市經濟帶建設最初溝通的合作對象是中交公司,但某次和黃志光、李亞鶴會面后,他就意識到黃志光準備叫李亞鶴參與東部經濟帶項目,“有點變味”“讓人很難接受”,而且黃志光在市委、市政府的多次會議上都明確了招投標環節的意見,“只差沒有說明就是讓金光華中標這個話”,最后建設項目果然是金光華集團中標。
廣東省高院二審審理此案時采納了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認為一審法院沒有認定黃志光收受李亞鶴的賄賂款100萬元,導致量刑不當,應予糾正。二審判決撤銷了一審法院對黃志光受賄罪的量刑,加刑一年,黃志光的執行刑期從一審的14年上升到15年。
專家說法
依法懲腐應亮明“紅線”
部分法學及政務專家接受記者采訪時認為,一旦受賄行為實施完畢,贓款去向并不影響定性,廣東省高院的二審判決于法有據,為今后判處類似案件提供了重要借鑒,也給那些“假慈善真受賄”的貪腐分子敲響了警鐘。
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杜曉君告訴記者,我國刑法的受賄罪構成要件并未涉及受賄之后將受賄款用于何處的問題,無論將受賄的錢財用于何處、哪怕是慈善捐贈,都不影響受賄定罪。“受賄的本質是權錢交易,錢怎么來是關鍵,至于錢去哪兒了并不影響受賄罪的構成,只能作為法庭在量刑時予以考慮的情節。”
近年來,與黃志光案類似的“受賄扶貧”“受賄救人”“受賄慈善”“受賄捐獻”等案件多次見諸報端,引發社會討論。據深圳大學管理學院副教授肖俊分析,此類案件都是貪腐者為逃避風險出的新花招、新幌子,“黃志光等貪腐官員,拿別人送的錢是受賄,他拿這筆錢去做善事是另一回事,錢的用途不能改變受賄的性質,這是必須明確的法律‘紅線’。”
杜曉君、肖俊等專家認為,黃志光案的終審判決,進一步明確了此類受賄犯罪的法律界限,有助于推動公眾對依法懲腐的理解和支持,“必須用這樣的案例來敲響警鐘,亮明法治‘紅線’,決不能給貪官們留有‘受賄捐贈’之類的狡辯借口,打消他們‘散財消災’的幻想。”
據新華社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