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據達州相關部門消息,11日,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該院第11審判庭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徐孟加涉嫌受賄、濫用職權案。徐孟加親屬5人及社會各界群眾共70余人參加了旁聽。
被告人徐孟加,男,現年57歲,四川省宜賓市翠屏區人,漢族,大學文化,四川省雅安市原市委書記,因本案于2014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達州市人民檢察院于2014年9月11日向達州中院提起公訴。
徐孟加的辯護律師是四川博立信律師事務所鄒宏律師。
達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徐孟加于2009年5月至2013年11月期間,利用其擔任四川省雅安市委書記職務的便利,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伙同其胞兄徐某某先后收受海南金邦實業公司董事長彭某某、四川洪濤仲量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余某某、四川光宇半導體照明有限公司董事長卿某某給予的人民幣和公司干股共計548萬元人民幣(其中150萬元未遂);并在該市名山區(原名山縣)“陳家壩”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開發項目、雨城區“水中壩”拆遷安置及整體開發項目、滎經縣“龍蒼溝國家森林公園”旅游開發項目中,濫用職權,給國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約1.2億元人民幣。
達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認為,徐孟加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利用其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幣及“干股”共計548萬元(其中150萬元未遂),并給國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約1.2億元人民幣,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徐孟加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其歸案后認罪態度好,有自首情節。訴請依法判處。
庭審中,經過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控、辯雙方圍繞徐孟加是否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罪進行了充分的舉證、質證和辯論,徐孟加在整個庭審過程中表示認罪,其辯護人為徐孟加的受賄及濫用職權提出了罪輕的辯護意見。
法庭決定擇期宣判。(四川日報記者 曾實)
附:徐孟加簡歷
徐孟加,男,漢族,1957年8月生,籍貫四川宜賓,1979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5年6月參加工作,青海大學農學專業畢業,大學學歷,農學學士,注冊會計師,高級工程師,四川省雅安市原市委書記。
1975.06-1976.08 云南曲靖縣越州公社知青
1976.08-1976.12 四川高縣雙河公社知青
1976.12-1979.09 解放軍59035部隊戰士
1979.09-1983.07 考入青海大學學習,學士學位畢業
1983.07-1983.12 解放軍59076部隊、青藏兵站部干事
1983.12-1986.01 解放軍總后勤部軍需部正連職助理員
1986.01-1989.03 四川省農牧廳科教處副主任科員
1989.03-1993.01 四川省農牧廳辦公室副主任兼信息中心副主任(其間:1992.02-1992.09江蘇省常州市郊區政府區長助理;1989.10四川省農牧廳批準為農藝師)
1993.01-1997.01 四川省農牧廳計財處處長(其間:1994.10-1996.10下派簡陽市任市委副書記;1994.12經全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審批為注冊會計師)
1997.01-2000.12 四川省水產局局長(副廳級)(其間:2000.05-2000.12 任四川省水利廳黨組成員;2000.12省職改領導小組批準為高級工程師)
2005.07-2005.08 雅安市委副書記2000.12-2005.07 攀枝花市委副書記
2005.08-2006.02 雅安市委副書記、代理市長
2006.02-2006.06 雅安市委副書記、市長
2006.06-2006.11 雅安市委書記、市長(其間:2006.11.8第一屆市人大常委會第43次會議補選為省人大代表)
2006.11-2007.01 雅安市委書記
2007.01-2012.02 雅安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
2012.02—2013.11 中共雅安市委書記
中共十七大、十八大代表,九屆、十屆省委委員,省十屆、十一屆人大代表。(圖/簡歷據中國經濟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