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月15日,一審宣判后被告人冀中星被帶離法庭。新華社記者公磊攝
人民網北京11月29日電 (李楠楠)今日上午,冀中星首都機場7·20爆炸案在北京市三中院二審公開宣判。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被告人冀中星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10月15日,此案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法院認定,被告人冀中星在公共場所實施爆炸,其行為構成爆炸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
案情回顧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冀中星因對相關部門的處理不滿,遂于2013年7月20日6時30分許,攜帶裝有自制爆炸裝置及印有“報仇雪恨”字樣的傳單的綠色帆布背包,坐輪椅從山東省鄄城縣乘坐長途汽車前往北京,后于當日15時許抵達北京麗澤橋長途汽車站。為規避安檢,被告人冀中星將爆炸裝置捆綁于褲腿內出站。后被告人冀中星乘坐出租車抵達北京首都國際機場三號航站樓二層國際旅客到達B出口。
18時20分許,被告人冀中星在上述地點拋撒印有“報仇雪恨”字樣的傳單,并取出爆炸裝置雙手高舉,其間,爆炸裝置在冀中星雙手之間來回倒換。北京首都國際機場公安分局民警接報警后,于18時23分許趕赴現場對冀中星進行勸說,同時緊急疏散到港旅客。
18時24分許,被告人冀中星左手引爆自制爆炸裝置,造成其本人“左前臂遠端缺失”(經鑒定為重傷)及左耳耳膜穿孔(經鑒定為輕傷),造成民警韓某“雙上肢、頸部、雙眼爆炸傷”(經鑒定為輕微傷),同時造成爆炸現場秩序混亂。國際旅客到達出口通道緊急關閉。被告人冀中星被當場抓獲。
一審宣判后,律師認為量刑過重
一審宣判后,冀中星的辯護律師劉曉原在庭外向記者表示法院說已經輕判,但他認為這是重判,爆炸罪如果造成嚴重后果的應該是三到十年量刑,法院的判決屬于從重的判決結果。律師還表示,認定事實不清,冀中星只是拿了鞭炮制品,他沒有想引爆,只是怕警察搶手中的鞭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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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中星,1979年12月1日生,山東省鄄城縣富春鄉冀莊村人。
2013年7月20日,自稱遭東莞治安員毆打致殘的冀中星,于20日下午抵達首都機場T3航站樓2層國際到達B出口處。手中炸藥爆炸后,冀中星左手炸傷遭截肢。
8月29日,該案由北京市朝陽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朝陽法院當日進行立案審查并決定受理此案。
9月17日上午,該案在朝陽區法院公開審理。
10月15日,冀中星因爆炸罪被北京市朝陽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6年。他通過北京市朝陽法院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013年10月28日,經對一審法院移送的冀中星爆炸案的上訴材料和相關卷宗進行審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移送的上訴材料齊全,符合法律規定的二審案件受理條件,決定予以立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