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長沙訊 5月17日下午2點,一支隊伍拿著彩旗,從長沙瀟湘大道沿江風光帶走過。這是由湖南本地同性戀權益組織同愛網絡主辦的“2013年夏季大陸(長沙)同志反歧視活動”。(詳見本報5月18日B03版報道)
活動發起人小向說,這已經是第二次在長沙舉辦此類活動了,主要是希望向社會傳達一種積極向上的LGBT群體(男同性戀、女同性戀、雙性戀以及跨性別者)生活現狀,“也希望通過努力和堅持,會有更多的人能夠正確地認識我們。”
5月19日,記者從岳麓公安分局獲悉,此次游行的組織者向某被警方處以行政拘留。長沙警事也發布微博稱,:5月17日14時許,向某(男,19歲,沅陵人)未經公安機關許可,擅自組織80余人,在岳麓區瀟湘大道、桃子湖路等進行游行活動。5月18日,長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第28條第2款第1項之規定,對向某依法作出行政拘留12日的處罰。
湖南萬和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健表示,根據《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但必須依法依規進行,相應的游行社會活動,必須報相關的主管部門,批準備案,并按其規劃的路線、時間依法進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第六條規定,集會、游行、示威的主管機關,是集會、游行、示威舉行地的市、縣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線經過兩個以上區、縣的,主管機關為所經過區、縣的公安機關的共同上一級公安機關。該法還規定,舉行集會、游行、示威,必須依照本法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并獲得許可。
舉行集會、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可以對其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一)未依照本法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的;(二)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目的、方式、標語、口號、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不聽制止的。李健律師建議,公民在享有權利的時候,也應該考慮實施的方式和手段。
記者劉志杰實習生曾寶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