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并從今天起施行。其中引人關注的是,盜竊罪的入罪標準再次提高,由原來的“500-2000元”提高到“1000-3000元”。同時,《解釋》還規定了一些從重處罰的情形,比如在醫院盜竊病人“救命錢”。
《解釋》的發布,馬上引來了法律界人士的熱議,對于從重處罰的情形,業內人士好評不斷,認為更加人性化;對于再次提高盜竊罪門檻,則有業內人士擔憂會縱容犯罪。
門檻提高會不會縱容犯罪?
條文
《解釋》第一條: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各地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解讀
若偷一部手機:
以前可能夠罪 今后可能只治安處罰
和1998年的規定相比,此次盜竊罪入罪門檻又有所提高。
對此,南京大學法學院刑法學副教授、博士張淼認為,此次《解釋》在1998年規定的基礎上再次提高盜竊罪門檻,應該是考慮到經濟的快速發展而在立法上做出的與時俱進之選。對于經濟相對發展較快的地區來說,入罪門檻上的提高并不明顯,但在“數額巨大”和“數額特別巨大”上有如此大的跨越,主要還是考慮到一種平衡,減少重刑犯的數量。
不過,也有業內人士擔憂,入罪標準的大幅提高可能會縱容犯罪。“按照《解釋》,不到3萬元就只能是數額較大,對于很多盜竊分子來說,他們將得到輕判。”南京棲霞法院刑事庭庭長李忻表示,盜竊犯罪是和老百姓最息息相關,也是他們最痛恨的犯罪。有時候雖然受到的損失不大,但對老百姓的生產、生活造成的影響是巨大的。一些公安干警也表示,盜竊罪入罪門檻的提高,一些案值很低的盜竊犯罪將很難處理。
“以前偷一部手機可能就夠罪了,新《解釋》出臺,就只能對小偷進行治安處罰,這無疑降低了他們的犯罪成本。”一位基層民警坦言。
現代快報 (微博)記者從江蘇省人民檢察院獲悉,因為《解釋》剛剛發布,江蘇的細化標準還有待公安、檢察、法院等部門共同協商研究后再出臺。
偷“救命錢”從重處罰更人性化
[條文]
《解釋》第二條:盜竊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前條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一)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二)一年內曾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三)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四)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五)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六)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七)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八)因盜竊造成嚴重后果的。
【解讀】
民警稱偷救命錢是“沒天良”
在醫院偷“救命錢”一直是老百姓和基層執法人員最為痛恨的行為。“我們把這種行為叫做沒有天良。”一位基層民警告訴現代快報記者,他很清楚地記得此前的一個案例。一個小偷潛入南京某醫院病房,盜竊住院病人的手機,一個晚上就偷了十幾部。其中一位病人平時沒人照顧,家里人特意給他一個手機,讓他有什么事情就和家人聯系。結果,因為手機被盜,這位病人突然發病,醫院花了很長時間才聯系到其家人,差點延誤診治。“后來,我們抓到了那個小偷,可因為無法認定更多案值,最終只是被治安拘留。”這位民警痛心地表示。
“這次《解釋》對這些情形進行了更加細化的解釋,以后對此類犯罪的懲戒將更加具體。”李忻表示,以前審理盜竊案件時,也會針對盜竊“救命錢”、盜竊弱勢群體等具體犯罪行為,加重量刑,但無法突破入罪門檻。“現在《解釋》對于此類犯罪在入罪門檻就進行降低,更加體現了我國法律的人性化。”
其他亮點
“扒竊”不再限于“掏兜”
《解釋》對“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三類行為進行了界定。規定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應當認定為“扒竊”,不要求必須盜竊貼身攜帶的財物才構成犯罪。對于非法進入他人家庭生活,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盜竊的,應當認定為“入戶盜竊”。
偷家人財產獲諒解可免罪
《解釋》第八條規定,偷拿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的財物,獲得諒解的,一般可不認為是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酌情從寬。
盜竊文物未遂也要重罰
《解釋》加大了對盜竊文物的打擊力度,規定盜竊未遂,但是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珍貴文物為盜竊目標或者具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盜竊國有館藏一般文物、三級文物、二級以上文物的,應當分別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盜竊民間收藏的文物的,根據被盜文物有效價格證明或委托估價機構估價認定盜竊數額。
盜竊罪新舊司法解釋重點內容對照表
新解釋 1998年解釋
數額較大 1000元-3000元 500元-2000元
盜竊公私財物,具有“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一年內曾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等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解釋第一條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盜竊公私財物接近“數額較大”的起點,具有“以破壞性手段盜竊造成公私財產損失的”、“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等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數額巨大 3萬元-10萬元以上 5000元-2萬元以上
數額特別巨大 30萬元-50萬元以上 3萬元-10萬元以上
多次盜竊 二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 對于一年內入戶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其他嚴重情節”或者“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認定 盜竊公私財物,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三項至第八項規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數額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或者“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盜竊數額達到“數額較大”或者“數額巨大”的起點,并具有“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盜竊金融機構的”、“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等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別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或者“其他特別嚴重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