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2月22日電 據中國政府網今日消息,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條例要求,公文起草應當做到一切從實際出發,分析問題實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辦法切實可行。深入調查研究,充分進行論證,廣泛聽取意見。
條例指出,除上級機關負責人直接交辦事項外,不得以本機關名義向上級機關負責人報送公文,不得以本機關負責人名義向上級機關報送公文。
條例提出,同級黨政機關、黨政機關與其他同級機關必要時可以聯合行文。屬于黨委、政府各自職權范圍內的工作,不得聯合行文。黨委、政府的部門依據職權可以相互行文。部門內設機構除辦公廳(室)外不得對外正式行文。
條例要求,公文起草應當做到符合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完整準確體現發文機關意圖,并同現行有關公文相銜接。一切從實際出發,分析問題實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辦法切實可行。深入調查研究,充分進行論證,廣泛聽取意見。機關負責人應當主持、指導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條例強調,涉密公文應當通過機要交通、郵政機要通信、城市機要文件交換站或者收發件機關機要收發人員進行傳遞,通過密碼電報或者符合國家保密規定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進行傳輸。
絕密級公文應當由專人管理。絕密級公文一般不得復制、匯編,確有工作需要的,應當經發文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批準。復制、匯編的公文視同原件管理。
條例提到,涉密公文應當按照發文機關的要求和有關規定進行清退或者銷毀。
不具備歸檔和保存價值的公文,經批準后可以銷毀。銷毀涉密公文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登記手續,確保不丟失、不漏銷。個人不得私自銷毀、留存涉密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