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夜飯淪為“年夜煩” “霸王條款”春節盛行消費者“傷不起”
新華網長沙2月5日專電(記者 謝櫻)物價“漲”聲四起、年夜飯設置最低消費、打折優惠政策禁止使用、“霸王條款”“消費陷阱”死灰復燃……春節來臨消費旺盛,商家為了獲取更多的利益制定了各種“規矩”,想方設法讓消費者多掏錢,讓不少市民大呼“傷不起”,年夜飯都成了“年夜煩”。
“霸王條款”綁架春節消費
時近春節,各大餐廳年夜飯生意火暴,然而面對商家設置的“最低消費”,不少長沙市民卻遭遇“年夜煩”。“平時在這個餐廳吃飯,一家9口人頂多消費1000元錢左右,可是現在預訂年夜飯,卻被告知至少要消費1688元每桌,否則不接單。無奈之下,只能多點了很多菜,就這幾個人肯定吃不完,估計要浪費了。”長沙市民周和云略顯憤怒,“現在全國都在倡導餐桌節儉,可是春節吃飯卻要設置門檻,這種霸王條款根本就是在強制消費!”
在設置最低消費之余,不少菜式也在悄然漲價。長沙市民甄自強告訴記者,他在長沙某餐館預訂了一桌2288元的年夜飯,不僅“花好月圓”“萬事如意”等菜式名稱讓他摸不著頭腦,仔細詢問才發現,平時吃的普通菜式在更換了一個“吉祥名”后就漲價30元到60元不等,導致整桌菜式要比平時高出好幾百元錢,讓他覺得有點窩火。
不僅是餐飲消費,據不少市民反映,從往年來看,一到春節,飲用水供水、洗車、理發、打車等日常生活消費都坐地起價,同樣的商品、服務價格要比平時高出2、3倍,實在讓人咋舌。
“一到過年,這些奇怪的‘霸王條款’全出來了,簡直沒道理!”孫如宜說。
商家:春節消費漲價是“行規”
記者走訪了長沙多家餐飲娛樂場所發現,春節期間臨時漲價、捆綁消費、設置規定等已是普遍現象,甚至已經成為“行規”。
位于萬家麗路的一家餐館的許經理告訴記者,春節期間,餐飲行業確實會設置一些“特殊規定”。因為飲料、果汁等酒水商品是餐飲行業利潤的大頭,特別為商家看重。過年期間,不少餐館不允許客人自帶酒水飲料,必須要按本店價格購買。如果“謝絕自帶酒水”遭到消費者抵制,那么商家則要另外收取“酒水服務費”。據介紹,他的餐館銷量最大的某品牌啤酒售價每瓶10元,而進價是每瓶3.5元,單看酒水,春節期間每天的營業額就是平時的5、6倍。
“臨近年末,菜價、物價成本本來就比平常高,再加上春節用工難,人力成本、管理成本也高漲,對于餐館來說,不漲價不行啊。”位于韶山路的某家餐廳經理告訴記者,漲價是不得已針對春節時期的特殊政策,春節過后,等員工和貨源供應恢復正常,餐廳價格則會轉為正常。
對于餐廳推行的各種變相漲價政策,在不少市民憤怒之余,也有市民表示出理解。“春節上班肯定要給加班費吧,這個錢還不得從餐廳的利潤中出。”也有市民表示,春節期間的菜價確實比平時要貴,漲價也是難免的。但也有市民認為,現在春節,很多單位都是正常上班,服務價格也維持不變。作為日常生活消費,餐廳也應該按照正常狀態營業。
專家:消費者有權說“不”
原本歡樂祥和的節日假期氛圍,卻因為消費高漲問題給市民生活帶來了不愉快。雖然商家賺得個“盆滿缽滿”,而消費者卻感覺像是“待宰的羔羊”,這樣做合理嗎?消費者遇到這樣的“霸王條款”又該怎么辦?
記者了解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消費者享受自由選擇商品或服務的權利。”其含義包括: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而商家設定“最低消費”或“搭售行為”等“霸王條款”使得消費者不能充分行使自由選擇的權利,違反了公平交易原則,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屬于強制性消費。消費者有權拒絕,并可以向消費部門投訴。
“行規作為某一行業的業內規則和經營慣例,并不具有法律強制性,且行規必須以符合法律規定為前提。一般來說,在執行過程中國家法律大于行業規范。如此看來,餐廳還是在鉆法律的空子,是一種以不公平的格式條款來強制交易的行為,屬于不公平條款,涉嫌侵害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長沙市湘聲律師事務所馮坤律師表示,在消費者積極抵制的同時,價格主管部門也應當及時干預并制止這種行為,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同時餐飲行業組織、餐飲經營者可以推進行業自律,履行自己的社會責任,誠信經營,徹底取消餐館設置的“霸王條款”。
還有不少受訪者表示,在全社會倡導節約、反對鋪張浪費的大環境下,餐館、飯店頑固堅持設置“最低消費”,直接引發推升過度消費,加劇助長了鋪張浪費,有悖于勤儉節約的道德尺度,也不利于提倡文明健康的消費方式,助長了浪費奢靡之風,應該徹底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