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20日首次審議國防動員法草案。國務委員、中央軍委委員、國防部部長梁光烈就這部法律草案作說明時表示,制定這部法律將填補我國國防動員立法的空白。
草案明確了國防動員的組織領導體制,規定了全國人大常委會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國家主席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發布動員令。
草案還規定,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后,在儲備物資無法及時滿足動員需要的情況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對民用資源進行征用。
草案還對國防動員的特別措施作了規定。草案規定的特別措施主要是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后,根據需要,可以對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行業實行監管等。
梁光烈說,為了保證戰時動員的順利實施,需要對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行業和社會實行管制、限制等特別措施。這是世界主要國家國防動員的通行做法。
動員令由國家主席發布
1 組織領導
動員令由國家主席發布
國防動員法草案從戰略物資儲備與調用,軍品科研、生產和維修保障,民用資源征用與補償三個方面,確立了物資動員的基本制度。
草案規定,國家實行適應國防動員需要的戰略物資儲備和調用制度。戰略物資儲備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后,戰備物資的調用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批準。
草案規定,國家建立軍品科研、生產和維修保障動員體系,根據戰時軍隊訂貨和裝備保障的需要,儲備軍品科研、生產和維修保障能力。
國務院中央軍委批準調用
2 戰備物資
國務院中央軍委批準調用
草案規定,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的國防動員工作,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和國家主席發布的動員令,組織國防動員的實施。
草案還規定了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在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領導下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全國的國防動員工作,國防動員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承擔本級國防動員委員會的日常工作,依法履行有關的國防動員職責;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后,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授權的機構負責組織指揮國防動員的實施。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國家法室提供的資料指出,國防動員通常是指國家根據國防的需要,使社會諸領域全部或者部分由平時狀態轉入戰爭狀態所進行的活動。
實施動員后可監管重要行業
3 管制措施
實施動員后可監管重要行業
草案對國防動員后可采取的特別措施作了規定。
草案規定的特別措施主要是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后,根據需要,可以對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行業實行監管;對人員活動的區域、時間、方式以及物資、運載工具進出的區域進行必要的限制;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實行特殊工作制度等特別措施。
此外,草案還規定了實行特別措施的決定機關、組織實施機關和實施的要求。
國防動員納入經濟發展計劃
4 經濟要求
國防動員納入經濟發展計劃
為了使經濟建設貫徹國防要求、保證戰時國民經濟的快速轉換,草案作了一系列的規定。
草案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國防動員的相關內容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草案還規定,與國防密切相關的建設項目和重要產品實行目錄管理;列入目錄的建設項目和重要產品,其軍事需求由軍隊有關部門提出;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和重要產品設計定型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征求軍隊有關部門的意見。列入目錄的建設項目和重要產品,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貫徹國防要求的技術標準進行設計、施工、監理和驗收。
此外,草案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列入目錄的建設項目和重要產品貫徹國防要求工作給予指導和政策扶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有關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