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劉志華 中新社發 廖文靜 攝
記者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21日上午,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北京市原副市長劉志華受賄一案宣布二審裁定,維持了一審法院的死緩判決。
2008年10月18日,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于對劉志華案宣告一審判決,認定劉志華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和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696萬余元,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情節特別嚴重,應當適用死刑刑罰。鑒于劉志華案發后能主動坦白部分犯罪事實,絕大部分贓款、贓物已追繳,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遂判處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一審宣判后,劉志華不服,提出上訴。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裁定駁回劉志華的上訴,維持原判。(記者徐日丹) (來源:正義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