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2017年消費維權十大案例
一、商品房購買協議糾紛案
【案情簡介】
2017年1月,秦安縣某開發公司與消費者王先生簽訂購房協議,并承諾如按時交納房款還將享受優惠。但在消費者交納尾款時,開發商不但未履行之前的承諾,還以消費者延遲交納房款為由,收取11000元違約金。雙方由此發生爭執,消費者遂向秦安縣消協投訴。消協工作人員查閱購房協議后認定,協議中并沒有注明交納后續房款的具體時間,開發商收取違約金不合理。經調解,開發商退還違約金,由于消費者拖延交納房款,也不享受優惠。
【案例評析】
本案中開發商雖與消費者簽訂《商品房購買協議》,但未明確相關的價格、交款時間等內容,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因此,秦安縣消協認定開發商收取違約金是不合法行為。
二、虛假廣告宣傳案
【案情簡介】
2017年3月,工商執法人員檢查發現天水某機械有限公司網站首頁及其生產并銷售的產品外包裝盒上均標有“ISO9001:國際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榮獲中國著名品牌、全國質量榮譽服務 AAA企業”等廣告宣傳內容和字樣。經核查,該公司未能提供廣告宣傳內容所稱已取得相關認證、榮譽的證書或依據。工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規定,責令其停止違法宣傳行為,并處罰款10000元。
【案例評析】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廣告的經營者不得在明知或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制作、發布虛假廣告”之規定,構成了當事人利用廣告對商品的生產者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違法事實。
三、侵犯商標專用權案
【案情簡介】
2017年4月,工商部門接到群眾舉報,甘谷縣某服裝店黃某涉嫌銷售侵犯“相思鳥”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服裝。經工商部門與紅豆集團有限公司共同檢測,當事人黃某銷售的“相思鳥”服裝為假冒紅豆集團有限公司商標專用權的不合格商品。工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決定沒收涉案假冒商品,并處罰款2000元。
【案例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該案件當事人黃某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銷售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服飾,屬侵權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本案經營者知假售假,同時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四、鋼材計量糾紛案
【案情簡介】
2017年4月,消費者劉先生在麥積區某鋼材經銷部購買了一批鋼材,運回后發現少稱了0.8噸。消費者要求退回多收的費用,商家拒不認可。雙方協商未果,消費者向工商部門投訴。經工商執法人員調查,商家是以長度單位“米”為計量單位銷售,而消費者則以質量單位“噸”為計量單位,所以出現了0.8噸的誤差。經過執法人員調解,商家以“噸”為計量單位補齊了差價。
【案例評析】
本案中的計量誤差是由于雙方溝通有誤、采用的計量單位不一致造成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條第二款“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證、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第四十八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當依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六)銷售的商品數量不足的”,根據以上規定,經營者應給消費者補齊差價,退還費用。
五、裝修工程延期案
【案情簡介】
2017年5月,消費者劉先生與秦州區某裝修工程公司簽訂總價6萬元的《裝修合同》,約定工期70天,逾期每天按照總價款的千分之一支付違約金。由于在裝修中出現了質量問題,拖延工期120天還沒有完工。消費者要求商家盡快完工,并對拖延工期按合同給予補償,被商家拒絕。消費者向工商部門投訴。經工商執法人員認定,該裝修公司確實存在違約責任,經調解,商家向消費者賠償拖延工期款6000元。
【案例評析】
本案中裝修公司按照合同約定應向消費者提供質量合格的裝修產品,但因質量問題造成返工,拖延了工期,應及時采取措施整改,按時交工,并依據合同約定賠償。
六、銷售不合格西褲案
【案情簡介】
2017年5月,工商部門根據舉報依法對麥積區某商城銷售的某品牌西褲進行了質量抽樣檢驗。經檢驗,該批次西褲檢驗項目中耐濕磨擦色牢度不符合GB/T2666-2009一等品標準要求,被判定為不合格商品。工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相關規定沒收其不合格西褲,并處罰款1680元。
【案例評析】
當事人銷售不合格成人西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之規定,構成銷售不合格產品的行為。鑒于當事人未能盡到經營者義務嚴把產品質量關,其銷售不合格產品的行為,侵害了消費者權益,工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之規定, 決定對當事人銷售不合格產品的行為處以貨值3倍的罰款。
七、快遞貨物破損案
【案情簡介】
2017年6月,消費者曾先生在秦州區某快遞公司寄送白酒,在快遞過程中部分酒瓶破碎,消費者要求快遞公司賠償損失。快遞公司以白酒瓶易碎、未予保價為由拒絕賠償。雙方協商未果,消費者遂向工商部門投訴。執法人員調查認定,快遞公司在運送過程造成貨物損壞,負有主要責任。經調解,商家比照市場平均價位對消費者進行了賠償。
【案例評析】
本案中的白酒在運輸途中造成破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一條“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之規定,經營者應當賠償消費者損失。消費者在接受快遞服務時,對特殊商品應事先由雙方商定賠償細則和保價金額,防止糾紛發生后難以維權。
八、促銷商品爭議案
【案情簡介】
2017年7月,消費者李某在張家川縣某購物廣場使用該處贈送的優惠券抵價購買了一款金鑲玉首飾,回家佩戴不到半個月便出現黃金脫落現象,消費者懷疑首飾質量不合格并要求退貨,商家以“促銷商品不予退換”為由拒絕。消費者遂向工商部門投訴。工商執法人員調查認定,該首飾無質檢報告,黃金脫落確屬質量問題。經調解,商家同意退貨并向消費者道歉。
【案例評析】
本案中,雙方爭議的焦點主要在于以購物獎勵形式促銷商品是否適用于“三包”規定。根據《甘肅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三十四條“經營者以消費者購買商品為條件,用獎勵、贈與等促銷形式向消費者提供商品的,不免除經營者對該獎品、贈品應當承擔的修理、更換、重作、補足商品數量、退貨、賠償損失以及其他責任”之規定,商家應退貨。
九、銷售劣質電纜案
【案情簡介】
2017年7月,工商部門接到群眾舉報,秦州區某建材經營部銷售的某品牌電纜為不合格產品。工商部門委托某商品質量抽檢機構對電纜進行了抽檢。經檢驗,該經營部銷售的兩組電纜均被判定為不合格商品。工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相關規定,沒收其不合格電纜,并處罰款3000元。
【案例評析】
當事人銷售不合格電纜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之規定,構成銷售不合格產品的行為。工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之規定,對當事人銷售不合格產品的行為作出處罰。
十、旅行社未履行合同條款案
【案情簡介】
2017年8月,消費者白先生與天水某旅行社簽訂旅游合同,合同約定途中交通方式為“去為三次動車,來為一次臥鋪”,但實際返程卻被要求改乘坐長途汽車。消費者拒絕更改交通工具,并要求旅行社按合同約定予以賠償。雙方爭執不下,消費者遂向工商部門投訴。經調查,旅行社在提供服務過程中不按合同履行義務,擅自改變交通工具,導致白先生無法按時返程,已構成違約行為。工商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相關規定,責令旅行社賠償消費者因延誤返程產生的食宿、誤工、交通等合理費用600元。
【案例評析】
本案消費者與旅行社簽訂的合同中既然明確了往返的交通工具和方式,在未發生不可預知等其他因素影響的情況下,旅行社未經消費者同意,強行改變交通工具,屬明顯的違約行為。根據合同中違約責任條款,旅行社應對消費者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