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保障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防火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現就全縣范圍內禁止銷售、燃放“孔明燈”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孔明燈又稱許愿燈、天燈,是指以固體燃料或其他可燃物為燃料,用易燃物品制作,利用冷熱氣流對流形成動力使其上升的物品。孔明燈屬高空明火飛行物,通過點燃固體等燃料放飛,滯空時間長,控制困難,極易引發火災事故,嚴重威脅航空飛行、山地森林、高壓供電設備、通信設施、倉庫、易燃易爆物企業、居民區及各類建筑物的安全,存在嚴重安全隱患。
二、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全縣范圍內生產、銷售“孔明燈”。
三、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全縣范圍內燃放“孔明燈”。
四、凡違反規定生產、銷售“孔明燈”的,將依法予以取締;對在廣場、公園內銷售“孔明燈”的流動攤點,堅決予以清理。
五、凡違反規定生產、銷售、燃放“孔明燈”的,公安、市場監管、城管執法、消防救援等部門將堅決予以制止;造成火災事故的,消防救援部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有關規定依法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凡違反規定生產、銷售、燃放“孔明燈”,拒不服從管理,妨礙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執行公務的,公安機關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七、各單位和廣大人民群眾要自覺維護社會公共安全秩序,對非法生產、銷售和違規燃放“孔明燈”的行為,要積極予以勸阻和舉報。同時支持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禁止燃放“孔明燈”的管理工作,主動勸阻燃放“孔明燈”行為。
八、各鄉鎮政府、居民社區、村委會要大力開展禁放“孔明燈”的宣傳教育,提高人民群眾安全意識,引導廣大人民群眾不購買、不燃放“孔明燈”,積極維護公共安全。
特此通告
甘谷縣公安局
甘谷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甘谷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甘谷縣消防救援大隊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