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
甘肅省鄉村醫生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甘政辦發〔2020〕123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省政府各部門:
《甘肅省鄉村醫生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12月28日
(此件公開發布)
甘肅省鄉村醫生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鄉村醫生從業管理,保障鄉村醫生合法權益,提高鄉村醫生執業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持有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經注冊在村衛生室(所)從事預防保健、基本醫療服務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鄉村醫生。
在村衛生室(所)執業的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和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有關規定管理。
第三條 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村醫生執業管理、業務指導、培訓、監督和考核等工作。
第四條 各地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標準化村衛生室,按標準配齊各項設備,為村醫執業創造基本條件。
第五條 具有學歷教育資格的醫學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適應農村需要的醫學學歷教育,定向為農村培養適用的衛生人員。鼓勵符合條件的鄉村醫生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取得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人員,優先晉升職稱、優先聘用到服務人口多的村衛生室(所)執業。
鼓勵鄉村醫生學習中醫藥基本知識,運用中醫藥技能防治疾病,村衛生室(所)至少開展6項以上的中醫適宜技術服務。
第六條 1個行政村原則上設置1所村衛生室(所)。人口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設,人口較少或面積較小的行政村,可與相鄰行政村聯合設置村衛生室(所)。鄉鎮衛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則上可不設村衛生室(所)。每個村衛生室(所)原則上應配備1名合格的鄉村醫生,服務人口2000人以上的可酌情增配。
第七條 對在預防保健、基本醫療服務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鄉村醫生按國家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執業準入
第八條 鄉村醫生實行執業注冊制度。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工作。鄉村醫生注冊后,方可在聘用的村衛生室(所)執業。
第九條 新進入村衛生室(所)從事預防、保健和醫療服務的人員,應當具備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或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資格。
允許具有全日制大專以上學歷的臨床醫學、中醫學類、中西醫結合類等相關專業應屆畢業生(含尚在擇業期內未落實工作單位的畢業生),向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免試申請鄉村醫生執業注冊。
按前款規定招錄后,鄉村醫生數量仍明顯短缺的地區,經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申請,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適時組織具有中等醫學專業學歷的人員考試,考試合格者注冊后進入村衛生室(所)執業。
第十條 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綜合考慮縣域鄉村醫生配備數量、崗位空缺、人員退出及人才培養計劃,確定新聘用鄉村醫生崗位數量和執業地點并公開發布,組織鄉鎮衛生院開展聘用工作,擇優錄用。
對簽訂教育協議和就業協議的農村醫療專向醫學生(村醫訂單定向生)直接錄用。
第十一條 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注冊條件的,準予執業注冊,發給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鄉村醫生到達職工法定退休年齡,不再從事鄉村醫生工作。村衛生室(所)確無鄉村醫生接替工作時,經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批準,鄉鎮衛生院可返聘一技之長的退休村醫,返聘期限不超過5年(男村醫不超過65周歲,女村醫不超過60周歲)。返聘村醫直接申請執業注冊。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執業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三)受吊銷《鄉村醫生執業證書》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執業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第十四條 鄉村醫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注銷執業注冊,收回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一)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請或者經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二)有套取醫保基金或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專項資金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情形的;
(三)自動脫離鄉村醫生崗位滿半年以上的;
(四)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且不再返聘的;
(五)受刑事處罰或吊銷鄉村醫生執業證書行政處罰的;
(六)本人主動申請注銷的;
(七)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第十五條 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有效期為5年。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有效期滿,需要繼續在村衛生室(所)執業的鄉村醫生,應在有效期滿前3個月申請再注冊。
第十六條 申請執業再注冊的鄉村醫生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有效期滿,需要繼續在村衛生室(所)執業的;
(二)經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再注冊專項考核合格的;
(三)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鄉村醫生在其注冊的鄉鎮衛生院下設的村衛生室(所)均可執業,不需要辦理變更注冊手續。跨鄉域以上執業地點變動的,應申請辦理執業地點變更注冊手續。
第十八條 鄉村醫生申請執業地點變更注冊,變更地點在縣域內的,申請人直接向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變更地點跨縣域的,申請人應向原注冊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申請辦理注銷注冊后,方可向變更執業地點的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申請重新注冊。
第十九條 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辦理變更注冊手續。不符合變更注冊條件的,應及時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條 鄉村醫生未完成變更注冊手續前,不得在擬變更的村衛生室(所)執業。
第二十一條 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將準予執業注冊、再注冊、變更注冊和注銷注冊的人員名單在其執業所在地村委會、鄉鎮衛生院進行公告,并由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匯總,報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章 執業管理
第二十二條 鄉村醫生在執業活動中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開展常見病、多發病初級診治與轉診工作,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做好慢性病、重大疾病康復期患者的管理;
(二)努力鉆研業務,更新知識,提高專業技術水平和服務能力;
(三)向村民宣傳衛生保健知識和基本醫療保險相關政策,對患者進行健康教育;
(四)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護理技術規范、常規;
(五)弘揚敬佑生命、救死扶傷、甘于奉獻、大愛無疆的崇高職業精神,遵守行業規范,恪守醫德;
(六)承擔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條 鄉村醫生在執業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進行一般醫學處置,出具相應的醫學證明;
(二)參與醫學經驗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
(三)參加業務培訓和繼續教育;
(四)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五)合法獲取報酬;
(六)對當地的預防保健、醫療衛生工作和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四條 鄉村醫生應當在基本藥物目錄范圍內合理用藥,落實藥品零差率銷售。根據患者診療需求,可申請配備使用基本藥物以外,符合規定比例內的非基本藥物。不得重復使用一次性醫療器械和衛生材料。對使用過的一次性醫療器械和衛生材料,應當按照規定處置。
第二十五條 鄉村醫生應如實向患者或者其家屬介紹病情,對超出基本醫療服務范圍或者限于醫療條件和技術水平不能診治的病人,應及時轉診;情況緊急不能轉診的,應先行搶救并及時向有搶救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求助。
第二十六條 鄉村醫生應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初級衛生保健服務工作,按照規定及時報告傳染病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如實填寫并上報有關報表,妥善保管有關資料。
第二十七條 鄉村醫生不得出具與執業范圍無關或者與執業范圍不相符的醫學證明,不得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活動。
第二十八條 鄉鎮衛生院落實鄉村醫療機構一體化管理主體責任,對轄區村衛生室(所)的行政、業務、人員、藥械、財務、績效考核等統一規范管理。
鄉村醫生履職情況應接受村委會和群眾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 落實鄉村醫生派駐制度。鄉村醫生請假或培訓期間,鄉鎮衛生院嚴格按照“具有執業資格、全脫崗、會醫保結算、全天候服務、能開展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診療服務”的標準,選派符合條件的人員到村衛生室(所)執業。
第三十條 建立新聘用鄉村醫生半年崗位實習期制。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組織鄉鎮衛生院每年對即將退休村醫摸底,在老村醫退休前半年,安排新聘用村醫到崗實習。實習期間由老村醫負責村衛生室(所)工作。
第三十一條 鄉村醫生及村衛生室(所)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嚴格執行診療規范、操作規程等技術規范,加強醫療質量與安全管理。
第四章 培訓考核
第三十二條 新進入村衛生室(所)執業的人員,應接受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組織的崗前培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執業。
第三十三條 各地應采取多種形式加強鄉村醫生培訓,支持符合條件的鄉村醫生接受中、高等醫學學歷教育。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支持鄉村醫生培訓工作。
第三十四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每年制定鄉村醫生培訓計劃,并負責組織實施。鄉鎮衛生院為鄉村醫生開展工作和學習培訓提供條件。鄉村醫生每周1天或每月4天到鄉鎮衛生院開展臨床實踐,在此期間,鄉鎮衛生院統籌安排符合條件的人員到其所在的村衛生室(所)頂崗并提供服務。
第三十五條 鄉村醫生應按規定參加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組織的崗位培訓,更新醫學知識、提高業務水平和服務能力。
第三十六條 建立鄉村醫生考核制度。鄉村醫生考核包括年度考核和再注冊專項考核。
年度考核由鄉鎮衛生院組織,征求當地村委會意見,考核結果記入《鄉村醫生執業證書》中的“考核記錄”欄。再注冊專項考核由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每5年組織1次。考核結果在鄉鎮衛生院和村委會公示。
第三十七條 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村民和鄉村醫生提出的意見、建議和投訴,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調查處理結果告知村民和鄉村醫生。
第五章 保障待遇
第三十八條 在村衛生室(所)執業的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和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享受鄉村醫生待遇。
第三十九條 實行在崗鄉村醫生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鄉村醫生與鄉鎮衛生院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后,應當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依規享受退休養老待遇,鄉鎮衛生院和鄉村醫生個人按規定比例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鄉鎮衛生院所交鄉村醫生養老保險費用,由縣級財政納入鄉鎮衛生院正常支出范圍予以核撥。
第四十條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累計繳費不足最低年限的,可以按照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由鄉村醫生個人繳費至滿規定年限,也可以申請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并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可以書面申請終止其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并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本人。
第四十一條 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鄉村醫生,在依法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基礎上,加發工齡補助。
第四十二條 鼓勵有條件的地區為鄉村醫生購買醫療責任保險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四十三條 在崗鄉村醫生收入主要包括:
(一)開展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補助(將基本公共衛生服務60%及以上的工作量交由村醫承擔);
(二)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補助;
(三)省級定額補助(按照2015年省政府明確的補助標準執行);
(四)一般診療費收入;
(五)中醫藥服務收入;
(六)家庭醫生簽約服務收入。
在崗鄉村醫生收入按月發放。第(一)(六)項收入與考核結果掛鉤。
第四十四條 老村醫帶教期間的待遇收入不變,新聘用村醫實習期間的待遇收入由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或鄉鎮衛生院統籌解決。
第四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督促相關部門落實鄉村醫生保障待遇,并進行監督檢查。對落實不到位的地區,嚴肅問責。
第四十六條 建立鄉村醫生激勵制度。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將在村衛生室(所)連續執業10年以上,年齡45周歲以下,取得執業醫師資格,且群眾反映好的鄉村醫生,通過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形式選拔錄用,納入編制管理。
納入編制管理的鄉村醫生,執業20年以上評聘中級職稱,30年以上評聘高級職稱,不受本單位崗位結構比例限制,在專業技術崗位結構比例外單列。
第四十七條 鄉村醫生評定高級職稱,對論文、計算機應用能力和外語水平不作要求,單獨劃定高級職稱實踐技能考試合格分數線。
第四十八條 鄉鎮衛生院在核定村衛生室(所)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任務和補助標準、績效評價補助的基礎上,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資金可統籌考慮村衛生室(所)公用經費。
有條件的市、縣可按照每個村衛生室(所)不少于1000元/年標準,設立運行經費補助。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鄉村醫生及村衛生室(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5年6月12日,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甘政辦發〔2015〕9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