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甘肅省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草案)》的公示
為全面提升公民文明素質和全社會文明水平,不斷推進我省精神文明建設法治化進程,加快建設幸福美好新甘肅,經過各方共同努力,《甘肅省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草案)》已起草完成。現向社會進行公示,歡迎全省廣大干部群眾提出意見建議。
公示時間:2019年11月15日至11月21日。 傳真:0931-8828172 郵箱:gsswmbmsc@163.com
甘肅省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
2019年11月15日
甘肅省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草 案)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行為規范
第三章 倡導鼓勵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要求融入日常生活,倡導和促進文明行為,治理不文明行為,提升公民文明素質和全社會文明水平,建設幸福美好新甘肅,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的促進及相關工作。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公序良俗、引領社會風尚、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四條 文明行為的促進應當堅持黨委統一領導、政府組織推進、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共同參與,實現共建、共治、共享。
第五條 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的促進工作。
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負責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指導、協調、監督、檢查,以及宣傳表彰事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作為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經濟社會發展統籌推進。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和本條例的規定做好文明行為的宣傳、落實、行政執法等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的宣傳引導,協助做好本轄區文明行為的促進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應當在各自工作范圍內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八條 全社會應當共同促進文明行為的養成和踐行。
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應當發揮各自職能作用,積極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新聞媒體應當積極宣傳文明行為,傳播文明理念,營造全社會促進文明行為的良好氛圍。
個人應當支持和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國家工作人員、教育工作者、社會公眾人物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示范表率作用。
第二章 行為規范
第九條 社會公眾應當遵守和履行以下行為:
(一)熱愛祖國,熱愛人民,擁護中國共產黨,維護國家和社會利益;
(二)學習憲法、尊崇憲法、信仰憲法,維護憲法權威;
(三)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大力弘揚甘肅精神;
(四)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公民道德準則、行業規范和其他文明行為準則。
第十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維護公共秩序,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公共場所著裝整潔得體,言行舉止文明;
(二)觀看文藝演出、體育比賽、各類展覽等,服從現場管理,做到文明觀演、觀賽、觀展;
(三)經營活動、個人活動不妨礙公共秩序和公共交通;
(四)開展娛樂、健身、商業宣傳等活動應當合理使用場地、音響器材等設施設備,不影響他人工作和生活;
(五)乘坐電梯先下后上,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序上下;
(六)恪盡監護責任,避免未成年人在公共場所影響他人;
(七)不在禁煙場所吸煙;
(八)不在公共場所醉酒鬧事;
(九)不在公共場所大聲喧嘩;
(十)不得占用居民小區內的公共空間和共用設施;
(十一)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一條 個人應當遵守環境衛生管理規范,愛護環境衛生,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隨意在建筑物、構筑物、地面等公共設施上涂寫、刻畫、噴涂、粘貼;
(二)不損壞公共環境衛生設施、花草樹木,不在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露天燒烤;
(三)不隨地吐痰、便溺,文明如廁,愛護公廁設施;
(四)不亂扔果皮、紙屑、塑料袋、口香糖等廢棄物,分類投放垃圾;
(五)遵守燃放煙花爆竹的有關規定;
(六)文明祭掃,不在非指定公共場所拋灑、焚燒祭奠物品,進行殯葬、吊唁活動時遵守公共秩序,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七)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二條 個人應當文明健康生活,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踐行綠色低碳生活,勤儉節約;
(二)遵守飼養畜禽、寵物的有關規定;
(三)不參與色情、賭博、涉毒、傳銷、封建迷信及其他低俗活動;
(四)不高空拋物;
(五)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 個人應當文明出行,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道路右側行走,通過有交通信號指示的路口,按照交通信號指示通行,不隨意橫穿道路、跨越道路隔離設施;
(二)不得在車行道內乞討,兜售物品,散發傳單、廣告等;
(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主動為老、幼、病、殘、孕乘客讓座,不得強行占座;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擾公共交通工具駕駛人員依法履行工作職責,危害公共安全;
(五)共享單車、共享汽車等應當在規定區域停放,嚴禁惡意損壞、拋棄;
(六)駕駛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應當自覺禮讓行人,停放車輛規范有序,服從管理;
(七)駕駛機動車應規范使用燈光、喇叭,低速通過積水路段;
(八)駕駛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主動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警車等應急車輛,不得違法占用應急車道;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 個人應當文明旅游,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旅游管理規定,尊重當地風俗習慣和信教群眾的宗教信仰;
(二)保護生態環境,不破壞、毀損公共設施和文物古跡、風景名勝等旅游資源;
(三)愛護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不從事有損紀念英雄烈士環境和氛圍的活動;
(四)服從景區景點引導、管理,不從事危及他人以及自身人身財產安全的活動;
(五)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五條 個人應當文明就醫,遵守就醫秩序和醫療場所有關規章制度,尊重和服從醫護人員的指導和管理;通過合法途徑處理醫療糾紛,不得在醫療場所聚眾鬧事。
第十六條 個人應當自覺維護校園環境和愛護教學設施,遵守教學秩序,不得以任何方式侮辱、謾罵、威脅、毆打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在校園聚眾鬧事,擾亂教育教學秩序。
學校應當加強文明校園建設,防止校園欺凌現象發生,保障學生身心健康。
第十七條 個人應當文明上網,不得編造、發布和傳播虛假信息、低俗淫穢信息以及危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其他信息。
第十八條 從事社會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提供教育、醫療等社會公共服務的單位應當遵守行業規范,履行法定職責;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金融、通信、交通、旅游、物業等經營者應當誠信經營;
(二)教育、醫療工作者應當遵守行業職業道德規范,文明執業;
(三)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金融、通信行業從業者應當遵守行業規范、文明服務;
(四)公共交通工具駕駛人員應當遵守職業規范,按照規定班次、線路行駛,不得追逐競駛、串線運營、甩客宰客,不得損害乘客合法權益、危害乘車安全;
(五)旅游從業人員不得強迫游客購物并私自安排旅游項目;不得針對游客進行侮辱、謾罵、威脅、毆打等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文明施工,加強施工現場管理,設置隔離防護設施、安全警示標志等,防止渣土、揚塵、污水、噪音和有毒有害物質、氣體等影響市容市貌和環境衛生。
第二十條 公共場所應當設置文明行為規范宣傳設施,鼓勵組織相關工作人員或者志愿者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導。
機場、車站、港口、碼頭等應當規范設置購票區、等候區、出入通道,設置醒目導向標志,保持環境整潔衛生;加強乘客購票、等候、進出場站引導管理,維護正常秩序。
旅游景區景點應當完善旅游設施設備,科學、合理、規范地設置游覽導向、服務規范、注意事項等標志;加強巡查管理,做好客流調控,維護正常旅游秩序,及時勸阻、制止游客不文明行為,保障游客安全有序參觀游覽。
第三章 倡導鼓勵
第二十一條 倡導尊老愛幼、尊師重教、團結友愛、互幫互助。
第二十二條 倡導鼓勵單位、個人積極參與志愿服務活動,建立志愿服務組織,拓寬志愿服務領域,創新志愿服務方式。
第二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見義勇為行為,保護和獎勵見義勇為人員。
第二十四條 倡導鼓勵個人無償獻血、依法自愿捐獻人體組織和器官。
第二十五條 倡導家庭和睦、勤儉持家,樹立良好家風。
鼓勵和提倡婚嫁文明,自覺抵制高額彩禮,反對鋪張浪費。
鼓勵和提倡節儉喪葬,自覺抵制大操大辦。
第二十六條 倡導鼓勵單位、個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開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紅色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傳播、普及和弘揚活動。
倡導鼓勵單位和個人從事擁軍優屬、扶弱濟困、崇尚英烈等活動。
第二十七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支持其工作人員、成員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對表現突出的,應當予以鼓勵、表彰。
第二十八條 對于因文明行為或者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受到表彰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在求職招聘、享受社會服務等方面予以傾斜和獎勵。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在開展精神文明建設先進典型評選表彰活動中,應當將文明行為表現情況作為評選推薦條件。
第三十條 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的辦事機構依據《甘肅城市文明程度指數測評體系》,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進行考核,宣傳文明行為,表彰先進典型。
第三十一條 網絡安全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推動網絡文明建設,完善互聯網信息監督管理機制,加強對網絡不文明行為的監測、預警和治理。
第三十二條 發展改革、市場監管等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規范信用信息的歸集、存儲和使用。
第三十三條 公安機關依法打擊違法犯罪、開展治安防范和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加強法治教育和社會公德教育。
第三十四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地鐵、公共汽車、出租車等公共交通工具運營單位的監督管理,督促其開展從業者職業道德教育,提升文明服務水平。
第三十五條 民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社會組織管理,充分發揮社會組織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的作用。加強教育引導,推進婚俗、殯葬改革。
第三十六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推進文明校園建設,督促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制定校園文明行為規范,將文明行為考核納入學生綜合素質評價。
第三十七條 商務、文化和旅游部門應當將文明服務納入行業服務標準,督促引導有關單位制定具有行業特色的文明服務標準,開展文明服務評比活動。
第三十八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積極探索數字化城市管理方式,提升城市管理水平,依法對于違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個人和單位實施處罰。
第三十九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小區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實施居民公約、村規民約、業主公約,引導文明行為,勸阻不文明行為,宣傳文明先進典型。
第四十條 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布受理針對不文明行為的舉報、投訴方式和途徑。
單位和個人有權通過電話、信函、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供視頻或者照片舉報、投訴不文明行為和不履行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職責的單位及工作人員。
接到舉報、投訴和意見建議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有關單位和個人,對舉報人、投訴人的身份信息等應當予以保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紀檢監察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依法及時受理投訴或者不及時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處理的,違反規定泄露投訴人、舉報人身份信息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監督檢查的;
(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 個人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之規定,在禁止吸煙場所(區域)吸煙的,由相應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立即改正,并可處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個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在建筑物、構筑物、地面等公共設施上涂寫、刻畫、噴涂、粘貼的,由相應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清除,并可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
個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損壞公共環境衛生設施、花草樹木,在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露天燒烤,由相應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甘肅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個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隨地吐痰、便溺,破壞公廁衛生和公廁設施,隨地亂扔果皮、紙屑、塑料袋、口香糖等廢棄物的,由相應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兩百元以下罰款。
個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在禁止燃放的時間、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的,或者在重污染天氣期間燃放煙花爆竹的,由相應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燃放,沒收其剩余煙花爆竹并對行為人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攜帶犬只等寵物外出,進入禁犬區域,未按規定使用束犬繩,未及時清理犬只糞便,由相應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兩百元以下罰款。不聽勸阻,攜帶寵物強行進入賓館、飯店等公共場所,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對其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行政執法部門對不文明行為作出生效處罰決定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將處罰情況錄入信用甘肅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并依法向社會提供免費查詢服務。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受到處罰的單位和個人采取聯合懲戒措施。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