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晨報報道 (記者 李升) 8月1日,省公安廳交警總隊公布全省第二季度較大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提醒廣大交通參與者謹慎駕車文明出行。
酒泉敦煌“5·28”事故
事故經過:2017年5月28日12時55分,酒泉市肅州區三墩鎮駕駛人楊某某駕駛甘F·029××號“江鈴”牌輕型普通貨車,由西向東行駛至省道314線66KM+300M處(敦煌市境內)時,與新疆昌吉市駕駛人陳某駕駛的新B·CS3××號“豐田”牌小型轎車發生碰撞,造成3人死亡、1人受傷。
事故原因:楊某某駕駛貨運車輛在道路上以超過72km/h的速度行駛、未靠右側通行且采取措施不當,其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第三十五條“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第四十二條“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保持安全車速”之規定。陳某駕駛機動車輛以超過92km/h的速度行駛,其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第四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保持安全車速”之規定。
酒泉瓜州“6·1”事故
事故教訓:駕駛車輛上道路行駛,切莫超速、占道行駛。車輛行駛速度越快,駕駛人的視角越小,反應時間越短,制動距離越長,遇有突發情況極易引發交通事故。切記“超速行駛是導致交通事故的第一殺手”!
事故經過:2017年6月1日0時10分許,敦煌市沙洲鎮駕駛人趙某某駕駛甘F·M28××號“哈弗”牌小型轎車,由瓜州縣柳園駛往敦煌市方向,行駛至國道215線51KM+400M處(瓜州縣境內)時,與新疆巴里坤哈薩克自治縣駕駛人劉某某駕駛的新L·T43××號“大眾”牌出租車發生碰撞,造成3人死亡、1人受傷。
事故原因:趙某某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以超過88km/h的速度行駛、會車時車輛駛入左道,其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條“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第四十二條“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保持安全車速”之規定。
事故教訓:駕車出行,請合理安排好休息時間,保證充足睡眠,盡量不要夜間駕車,切勿疲勞駕駛。夜間駕駛會車時,請減速慢行,切勿占道搶行,正確使用燈光,避免造成對向來車眩目引發事故。請謹記:“安全細節雖小,忽視易釀大禍!”
蘭州城關“6·12”事故
事故經過:2017年6月12日19時4分,蘭州市西固區福利西路駕駛人王某某駕駛中國石油蘭州石油化工公司的甘A·316××號大型普通客車,由東向西行駛至蘭州市城關區東崗西路盤旋路東口時,駛入人行道,沖向公交站臺,造成3人死亡、2人受傷。
事故原因:王某某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忽視行車安全,未按操作規范安全、文明駕駛,未集中精力規范駕駛車輛,遇險時未能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致使車輛失控駛入人行道,其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第三十八條“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和第四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之規定。
事故教訓:城市駕駛,開車別太快,堵車心不煩;行車要禮讓,處處多觀察;遇行人通過時,要耐心等待。切記:“麻痹釀事故,生死一瞬間,謹慎才能保平安!”
天水秦安“6·18”事故
事故經過:2017年6月18日10時16分許,張家川縣駕駛人肖某某駕駛甘E·R13××號“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車,由東向西行駛至省道304線190KM+360M處(秦安縣境內)時,與天水市秦州區駕駛人羅某某駕駛的甘肅天嘉交通運輸有限公司第二客運公司所屬的甘E·176××號“金龍”牌大型普通客車發生碰撞,造成4人死亡、2人受傷。
事故原因:肖某某駕駛機動車行駛中駛入左道,以超過75.6km/h的速度行駛,其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條“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第四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之規定。
事故教訓:欲速則不達,平安才能回家!超速行駛是導致交通事故的第一殺手,請合理安排假期行程,切勿超速、逆向搶行!
永昌縣“6·20”事故
事故經過:2017年6月20日5時20分許,武威市民勤縣駕駛人周某某駕駛蒙M·208××號“解放”牌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甘C·12××掛“勁越”牌重型罐式半掛車,由東向西行駛至金武公路49KM+50M處(永昌縣境內)時,與相對方向由永昌縣水源鎮人陳某某無證駕駛甘H·G95××號“長安”牌小型面包車(核載8人,實載11人)發生碰撞,造成甘H·G95××號車內4人死亡,7人受傷。
事故原因:陳某某無證駕駛機動車上道路,以超過81.7km/h的速度且超載行駛,駛入左道是導致事故的主要原因。其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第三十五條“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第四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第四十九條“機動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客運機動車不得違反規定載貨”之規定。
周某某駕駛機動車上道路,以超過72.3km/h的速度行駛,是導致事故的次要原因。其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之規定。
事故教訓:駕車不能任性,生命只有一次,無證駕駛害人害己。沒有取得駕駛證的人駕車,一有意外,就會驚慌失措,極易引發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