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
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省政府各部門,甘肅礦區辦事處,中央在甘有關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發〔2014〕61號)精神,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慈善工作,統籌慈善和社會救助兩方面資源,更好地保障和改善困難群眾民生,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ㄒ唬┲笇枷搿R脏囆∑嚼碚、“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堅持政府推動、社會實施、公眾參與、專業運作,鼓勵支持與強化監管并重,完善法規政策,培育公益組織,推動志愿服務,推動慈善事業健康發展,努力使慈善事業成為社會救助的有益補充,成為努力與全國一道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建設幸福美好新甘肅的重要力量。
。ǘ┗驹瓌t。
突出扶貧濟困。鼓勵、支持和引導慈善組織及其他社會力量以扶貧濟困、救急解難為重點廣泛開展慈善幫扶,與政府的社會救助形成合力,有效發揮重要補充作用。
鼓勵改革創新。在制度、組織、管理、文化、體制機制、運行方式、慈善資源與社會救助對接等方面大膽探索,暢通社會各方參與慈善的渠道,促進慈善事業創新發展。
確保公開透明。慈善組織及其他社會力量開展慈善活動,要依據有關規定及時公開慈善資源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情況。慈善組織要切實履行信息公開責任,主動接受各方面的監督。
強化規范管理。加強慈善組織自身建設,強化自我管理。依法依規對慈善活動進行監管,及時查處和糾正違法違規活動,確保慈善事業在法治軌道上運行。
堅持平等自愿。捐贈人自主實施捐贈行為,自行決定捐贈的類別、數量、規模、方式和用途。禁止強捐、索捐和變向攤派等行為。尊重受益人的意愿,依法保護其隱私。
。ㄈ┠繕巳蝿铡52020年,全省慈善組織網絡廣泛覆蓋,慈善理念深入人心,社會捐贈積極踴躍,志愿服務廣泛開展, 慈善行為規范有序,慈善活動公開透明,監管體系健全有效,扶持政策基本完善,慈善氛圍更加濃厚,慈善事業與社會救助工作的銜接更加緊密,在扶貧濟困、改善民生、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等方面的作用得到充分發揮。
二、鼓勵開展以扶貧濟困為重點的慈善活動
(一)鼓勵社會各界廣泛開展慈善活動。通過加強宣傳引導、創新參與方式、拓展服務載體、健全工作機制,充分調動各類社會力量廣泛開展以扶貧濟困、救急解難為重點的慈善活動。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要動員干部職工積極參與慈善活動,發揮示范作用。工會、共青團、婦聯、工商聯等人民團體要充分發揮密切聯系群眾的優勢,動員社會公眾為慈善事業捐贈資金、物資和提供志愿服務等。各類慈善組織要圍繞深入實施“1236”扶貧攻堅行動、扎實推進精準扶貧、精準脫貧,積極開展“慈善情暖萬家”活動,打造符合實際、富有特色的慈善品牌項目。倡導各類企業將慈善精神融入企業文化建設,把參與慈善作為履行社會責任的重要方面,通過捐贈、支持志愿服務、設立基金會等方式,開展形式多樣的慈善活動。提倡在單位內部、城鄉社區建立登記或備案的互助性慈善組織,廣泛開展群眾性互助互濟活動。充分發揮家庭、個人在慈善活動中的積極作用。
。ǘ┮龑鐣姺e極參與社會捐贈。通過多種方式向公眾告知社會捐贈的方式和渠道。在城鄉社區設立慈善超市和社會捐助站(點),方便居民經常性捐贈以及捐贈家庭閑置物品。以社會化運營為方向,運用市場機制推動慈善超市創新發展和規范管理,形成較為完善的慈善超市救助網絡。鼓勵和支持社會公眾通過捐款捐物、慈善消費和慈善義演、義拍、義賣、義展、義診、義賽等方式為困難群眾奉獻愛心。充分發揮名人效應,廣泛開展慈善募集活動。積極與國內外慈善機構開展交流合作,努力吸引更多的國內外慈善機構、愛心人士支持慈善事業。探索捐贈知識產權收益、技術、股權、有價證券、慈善信托、慈善電子商務等新型捐贈方式。
。ㄈ┌l揮志愿服務在慈善活動中的重要作用。推動黨員干部到社區注冊志愿者并開展志愿服務活動,逐步形成社會工作者帶志愿者的服務機制,動員社會公眾積極參與志愿服務。依托城鄉社區綜合服務設施設立志愿服務點,搭建社區志愿者、服務對象和服務項目對接平臺,重點面向孤寡老人、空巢老人、留守兒童、殘疾人等群體,開展文體、法律、心理疏導、醫療保健等方面的志愿服務。到2020年,全省社區黨員干部參與志愿活動的比例達到90%以上,志愿者每年服務時間平均達到24小時以上。
(四)健全社會救助和慈善資源對接機制。建立民政部門與其他社會救助管理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機制,加快推進與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教育、住房等救助信息共享。建立和完善民政等部門與慈善組織、社會服務機構之間的銜接機制,促進社會救助和慈善資源信息的有效對接。對于經過社會救助后仍需要幫扶的救助對象,民政等部門要及時與慈善組織、社會服務機構協商,實現政府救助與社會幫扶有機結合、各有側重、互相補充。社會救助信息和慈善資源信息應同時向審計等政府有關部門開放。通過各類媒體,發布社會救助政策和慈善服務項目,便于有需求的社會公眾進行求助。
三、培育和規范各類慈善組織
。ㄒ唬┕膭钆d辦各類慈善組織。健全完善各類專業慈善組織,優先發展具有扶貧濟困功能的慈善組織。全面推進慈善組織直接登記,積極培育發展基層慈善組織。注重引導和規范通過網絡發起和開展的慈善活動,充分發揮其積極作用。大力發展公益信譽好、服務能力強、業績突出的慈善組織,使其發揮行業示范作用。推動建立聯合型慈善組織和支持類、服務類、評估類等其他慈善組織。鼓勵有能力的慈善組織興辦公益性醫院、學校、養老機構、殘障康復設施等社會服務機構。
。ǘ┘訌姶壬平M織內部管理。慈善組織要以組織章程為核心,健全內部治理結構,完善決策、執行、監督制度和決策機構議事規則,加強內部控制和內部審計。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等管理成本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其他慈善組織的管理成本可參照基金會執行。慈善組織要將募得款物按照協議或承諾,及時用于相關慈善項目,除不可抗力或捐贈人同意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誤;未經捐贈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款物用途。堅持募用分離,支持在款物募集方面有優勢的慈善組織將募得款物用于資助有服務專長的慈善組織用于慈善項目。慈善組織要科學設計慈善項目,完善社會化運作,優化實施流程,努力降低運行成本,提高慈善資源使用效益。
。ㄈ┮婪ㄒ酪庨_展募捐活動。具有公募資格的慈善組織,面向社會開展募捐活動應與其宗旨、業務范圍相一致;新聞媒體、企事業單位等和不具有公募資格的慈善組織,以慈善名義開展募捐活動時,必須聯合具有公募資格的慈善組織進行;電信運營商及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信息服務媒體,應當對利用其平臺發起募捐活動的慈善組織的合法性進行驗證,包括查驗登記證書、募捐主體資格證明等材料。慈善組織要加強對募捐活動的管理,向捐贈者開具捐贈票據,開展項目所需成本要按規定列支并向捐贈人說明。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慈善名義斂財。
四、完善和落實激勵扶持政策
。ㄒ唬┞鋵嵍愂諆灮菡。落實企業和個人公益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個人公益性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有關部門要大力宣傳慈善捐贈的稅收優惠資格和條件。
(二)推行政府購買服務。發揮公共財政購買慈善組織服務的導向作用,定期公布政府購買服務清單,將部分公共服務事項和政府履行職責所需要的服務事項委托給符合條件的慈善組織承擔。采取項目資助、合同委托、公開招標等方式,拓展購買服務的領域,形成有序競爭、多元參與、共同發展的慈善服務格局。建立健全政府購買服務的評估監管體系,提高慈善組織服務質量。
。ㄈ┘哟笊鐣С至Χ。鼓勵企事業單位為慈善活動提供場所和便利條件,并按規定給予優惠。倡導金融機構根據慈善事業的特點和需求創新金融產品與服務方式,積極探索金融資本支持慈善事業發展的渠道。支持慈善組織為慈善對象購買保險產品,鼓勵商業保險公司捐助慈善事業。完善公益廣告等平臺的管理辦法,鼓勵新聞媒體為慈善組織的信息公開提供幫助支持和費用優惠。
。ㄋ模┙⒈碚锚剟钪贫。各級政府要對為慈善事業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社會影響較大的個人、法人或者組織予以表彰。省民政廳要根據慈善事業發展情況,適時組織開展慈善先進企業、先進個人評選活動。探索建立慈善捐贈回饋獎勵機制,完善志愿者嘉許和回饋制度,鼓勵更多的人參加捐贈和志愿服務活動。
五、加強對慈善組織和慈善活動的監督管理
(一)大力推行信息公開。民政部門要向社會公開慈善事業發展和慈善組織、慈善活動相關信息。慈善組織應通過自身官方網站或批準其登記的民政部門認可的信息網站發布信息,定期向社會公開組織章程、組織機構代碼、登記證書號碼、負責人信息、年度工作報告、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和開展募捐、接受捐贈、捐贈款物使用、慈善項目實施、資產保值增值等情況以及依法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并向社會公開聯系方式,及時回應捐贈人及利益相關方的詢問。公開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慈善組織應對其公開信息和答復信息的真實性負責。對于涉及國家安全、個人隱私等依法不予公開的信息和捐贈人或受益人與慈善組織協議約定不得公開的信息,一律不得公開。慈善組織不予公開的信息,應當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慈善組織應及時公開款物募集情況,募捐周期大于6個月的,應每3個月向社會公開1次,募捐活動結束后3個月內全面公開;應及時公開慈善項目運作、受贈款物的使用情況,項目運行周期大于6個月的,應每3個月向社會公開1次,項目結束后3個月內全面公開。
(二)加大社會監督力度。暢通社會公眾對不良慈善行為的投訴舉報渠道,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在慈善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可向相關慈善領域聯合型、行業性組織投訴,或向民政部門及其他政府部門舉報。相關政府部門及行業性組織要依據法律法規和行業自律規則,及時調查核實、依法處理。捐贈人對慈善組織、其他受贈主體和受益人使用捐贈財產持有異議的,除向有關方面投訴舉報外,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支持新聞媒體對慈善組織、慈善活動進行監督,對違法違規等現象和行為予以曝光。
。ㄈ⿵娀块T監管。民政部門要嚴格執行慈善組織年檢制度和評估制度,圍繞慈善組織募捐活動、財產管理和使用、信息公開等內容,建立健全并落實日常監督檢查制度、重大慈善項目專項檢查制度、慈善組織及其負責人信用記錄制度,并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民政部門對登記和備案的慈善組織要建立年審和抽查制度,以隨機抽查方式進行,抽查面每年不少于30%。財政、稅務部門要依法對慈善組織的財務會計、享受稅收優惠和使用公益事業捐贈統一票據等情況進行監督管理。政府其他部門要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慈善組織和慈善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ㄋ模┙∪熑巫肪恐贫取C裾块T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誰登記、誰管理”的原則,對慈善組織違規開展募捐活動、違反約定使用捐贈款物、拒不履行信息公開責任、資助或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活動等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對于慈善組織或其負責人的負面信用記錄,要予以曝光。對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所在地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以慈善為名組織實施的違反法律法規、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和無正當理由拒不兌現或不完全兌現捐贈承諾、以誹謗造謠等方式損害慈善組織及其從業人員聲譽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及時查處。對政府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敷衍塞責造成嚴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責任。
六、加強對慈善工作的組織領導
(一)建立組織協調機制。各級政府要將發展慈善事業作為社會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加強慈善與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社會保險等社會保障制度的銜接。建立政府領導,民政、教育、文化、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商、稅務、宗教、工會、團委、婦聯、殘聯、工商聯、紅十字會、慈善總會等部門和組織參加的慈善事業聯席會議制度,指導和推動全省慈善事業健康發展。
(二)嚴格落實部門職責。民政部門要認真履行推動慈善事業發展職責,完善指導、服務和協調機制。文化、廣播電視和新聞出版及通信管理等部門要加強對慈善事業的宣傳;財政、審計、稅務、海關等部門要落實和完善政府購買服務制度、稅收優惠政策,加強對捐贈資金的監管;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監督、指導慈善組織落實勞動合同、社會保險等法律法規政策;公安、工商、宗教等部門要依法查處非法募捐活動,嚴厲打擊以慈善名義進行的各種違法犯罪活動;工會、共青團、婦聯、工商聯、殘聯、老齡委、紅十字會等部門要發揮社會動員優勢,積極支持和參與有關慈善活動。
(三)加強人才隊伍建設。加強慈善從業人員勞動權益保護和職業教育培訓,逐步建立健全以慈善從業人員職稱評定、信用記錄、社會保險等為主要內容的人力資源管理體系。通過推進高等院校設立相關專業、開設慈善課程等方式,積極培養慈善事業發展急需的理論研究、高級管理、項目實施、專業服務和宣傳推廣等各類專業人才。推行慈善從業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合理確定慈善行業工作人員工資待遇水平,促進慈善工作隊伍專業化、職業化發展。
(四)深入開展慈善宣傳。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和甘肅慈善網等媒體,廣泛宣傳慈行善舉和正面典型,以及慈善事業在服務困難群眾、促進社會文明進步等方面的積極貢獻,引導社會公眾關心慈善、支持慈善、參與慈善。著力推動慈善文化進機關、進企業、進學校、進社區、進鄉村,大力弘揚中華民族團結友愛、互助共濟的傳統美德,為慈善事業發展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各市州政府要根據本意見,結合實際,于2015年底前研究制定相應配套政策。省政府相關部門要根據本部門職責研究制定具體政策措施。省民政廳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本意見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向省政府報告。
甘肅省人民政府
2015年8月24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