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礎產業、基礎設施和市政公用事業類
《國土資源部 全國工商聯關于進一步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投資國土資源領域的意見》(國土資發〔2012〕100號2012年6月15日)
1.鼓勵民間資本投資主體盤活利用國有建設用地。民間資本投資主體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可依法通過轉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等方式盤活利用。對確需調整建設用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條件的,應當經出讓方同意,報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改變土地用途的,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出讓方依據批準文件與土地使用權人重新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款。對工業用地在符合規劃、不改變原用途的前提下,支持企業增加土地容積率,不再增收土地出讓價款。原有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依法批準,按法定程序辦理相關手續、補交土地出讓金后,可以用于經營性開發建設或轉讓。在依法合規的前提下,支持、鼓勵民間資本投資主體以市場交易、合資合作等方式盤活利用其他國有建設用地。
《水利部關于印發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參與農田水利建設實施細則的通知》(水規計〔2012〕282號2012年6月19日)
2.國家鼓勵民間資本參與農田水利工程建設。民間資本按規劃建設農田水利工程可以享受政府財政支持政策。承擔公益性任務的農田水利工程可以享受當地政府規定的工程維修養護經費或管護經費財政補助。具體獎勵或補助標準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商有關部門確定。
3.民間資本參與農田水利科學技術研究與咨詢服務,可納入政府采購服務或資助范圍。
4.民間資本投資人作為承貸主體,貸款建設農田水利工程的,可以根據工程的性質與類型,按照有關規定享受財政貼息。
5.民間資本建設或管理的農田水利工程,可以享受當地政府規定的農田水利工程用地、用電優惠政策。
6.民間資本參與農田水利建設,按照“誰投資、誰所有”的原則確定工程產權。民間資本投資形成的資產,產權歸民間資本投資主體所有;財政補助資金形成的資產,產權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可歸民間資本投資主體所有。
《水利部關于印發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參與水土保持工程建設實施細則的通知》(水規計〔2012〕283號2012年6月19日)
7.國家鼓勵民間資本參與的水土保持工程建設。按相關政策規定,中央和地方各類用于水土流失治理的資金對規劃范圍內民間資本水土保持工程建設給予支持。
8.對民間資本投入較大、治理效果顯著的水土保持工程,在工程竣工后,可以民間資本投資人名稱標示。
9.民間資本水土保持工程建設成果享有平等進入政府采購目錄的權利。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水利部聯合印發〈關于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重大水利工程建設運營的實施意見〉》(發改農經〔2015〕488號)
10.拓寬社會資本進入領域。除法律、法規、規章特殊規定的情形外,重大水利工程建設運營一律向社會資本開放。只要是社會資本,包括符合條件的各類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混合所有制企業,以及其他投資、經營主體愿意投入的重大水利工程,原則上應優先考慮由社會資本參與建設和運營。
11.保障社會資本合法權益。社會資本投資建設或運營管理重大水利工程,與政府投資項目享有同等政策待遇,不另設附加條件。社會資本投資建設或運營管理的重大水利工程,可按協議約定依法轉讓、轉租、抵押其相關權益;征收、征用或占用的,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約定給予補償或者賠償。
12.充分發揮政府投資的引導帶動作用。重大水利工程建設投入,原則上按功能、效益進行合理分攤和籌措,并按規定安排政府投資。對同類項目,中央水利投資優先支持引入社會資本的項目。
13.落實建設用地指標。國家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利用年度計劃要適度向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傾斜,予以優先保障和安排。項目庫區(淹沒區)等不改變用地性質的用地,可不占用地計劃指標,但要落實耕地占補平衡。重大水利工程建設的征地補償、耕地占補平衡實行與鐵路等國家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同等政策。
《甘肅省水利廳關于進一步推動非公經濟跨越發展的意見》(甘水規計函〔2013〕447號)
14.中央和省上用于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設、維修養護的資金,可對非公有制經濟主體建設的規劃范圍內公益性水利工程給予補助。
15.非公有制經濟主體貸款建設規劃范圍內水利工程的,可依法享受財政貼息、補助政策。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進一步做好電信業務經營許可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電管函〔2015〕133號)
16.在電信業務經營許可審批中,一是不再將公司實收資本作為電信經營許可證審查事項;二是不再要求提交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企業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驗資報告等相關會計資料。
《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推動非公有制經濟跨越發展的實施意見》(甘政發〔2014〕45號)
17.推進特許經營競爭性市場準入。對需經特定程序獲得有限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各級政府應依法、科學管理,規范設置準入條件,明確進入途徑、運行方式和監管辦法,不得單獨對非公經濟設置附加條件,保障非公經濟平等獲得特許經營資源的權益。特許經營權的實施應堅持合理布局、有效配置資源以及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建立公眾參與機制,采取市場化資源配置方式,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公平競爭。特許經營權的出讓,實施機關應在出讓方案批準之日起20日內,將特許經營權出讓方案信息向社會公開發布。
18.支持非公經濟進入基礎設施領域、能源開發領域、礦產資源開發領域、社會事業領域、文化和旅游產業領域、物流業重點領域。
19.政府采購貨物、服務和工程,對各類所有制企業同等對待。面向小微企業的采購項目不低于年度預算總額30%,采購評審中對小微企業產品可給予6%—10%的價格扣除。鼓勵大中型企業和小微企業組成聯合體共同參與非專門面向中小企業的政府采購活動,小微企業的合同金額占到聯合體協議合同總金額30%以上的,可給予聯合體2%—3%的價格扣除。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交通運輸廳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投資交通基礎設施領域實施意見的通知》(甘政辦發〔2012〕228號)
20.投資交通基礎設施的國內外經濟組織和個人,在征地拆遷、稅收、貸款、企業開辦等各方面享有與國有獨資或控股交通企業同等待遇。
①用地政策。民間投資的交通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用地,與其他所有制投資項目建設用地享有平等權利,民間投資的重大項目應保證享受用地有關扶持政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②收費調整政策。對經營性收費公路橋梁的收費標準和收費年限,經營企業可根據物價上漲等非經營性因素影響提出調整意見,報省政府審批。
《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優化中小微型企業發展環境的意見》(甘政發〔2014〕111號)
21.政府采購向中小微型企業傾斜。負有編制部門預算職責的單位,在滿足機構自身運轉和提供公共服務基本需求的前提下,應當預留本部門年度政府采購項目預算總額的30%以上,專門面向中小微型企業進行采購,其中預留給小型和微型企業的比例不低于60%。鼓勵大中型企業與小微型企業組成聯合體共同參加政府采購活動,聯合協議中約定小微型企業的協議合同金額占到聯合體協議合同總金額30%以上的,可給予2%—3%的價格扣除。
《甘肅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發布首批基礎設施等領域鼓勵社會資本投資項目的通知》(甘發改投資〔2014〕934號)
22.鼓勵民間投資主體更多地參與重大項目建設,推進國有資本和非公有資本相互融合、相互促進,加快社會資本特別是民間投資進入過去以政府資金和國企投資為主導的基礎設施等領域,推進全省“3341”項目工程,在基礎設施等領域推出一批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建設運營的項目。甘肅省首批推出的基礎設施等領域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建設運營的100個項目涵蓋綜合交通設施、水利工程、電源電網、工業及資源開發、市政公用設施、社會事業、文體旅游、生態環保等方面,鼓勵和吸引社會資本特別是民間投資以合資、獨資、參股、特許經營、PPP(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等方式參與建設及營運。(具體項目內容詳見省發改委門戶網站)。
《甘肅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發布第二批鼓勵社會資本投資項目的通知》(甘發改投資〔2015〕297號)
23.根據省政府《關于創新重點領域投融資機制鼓勵社會投資的實施意見》(甘政發〔2015〕23號)精神和省政府第八次全體會議安排部署,決定在2014年推出首批100個鼓勵社會資本投資項目的基礎上,推出第二批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建設運營的項目。(具體項目內容詳見省發改委門戶網站)。
《甘肅省通信管理局關于支持民間資本參與電信業務經營活動的實施細則》(甘通局發〔2012〕256號)
24.暫時取消增值電信業務經營準入審核中對各申辦企業員工社保證明的要求。放寬經營場所條件,房屋產權證、規劃或建房許可證、竣工驗收證明、購房合同、租賃協議等均可作為經營場所的有效使用證明。
25.將電信市場準入辦理時限縮短至材料齊全后45日(原60日)。將短號碼審批辦理時限縮短至15個工作日(原20個工作日),對15個工作日不能做出決定的,延長5個工作日(原10個工作日)。
二、社會事業類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衛生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58號2010年11月26日)
26.落實非公立醫療機構稅收和價格政策。社會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按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用電、用水、用氣、用熱與公立醫療機構同價,提供的醫療服務和藥品要執行政府規定的相關價格政策。營利性醫療機構按國家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提供的醫療服務實行自主定價,免征營業稅。
27.將符合條件的非公立醫療機構納入醫保定點范圍。非公立醫療機構凡執行政府規定的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符合醫保定點相關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和民政部門應按程序將其納入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醫療救助、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障的定點服務范圍,簽訂服務協議進行管理,并執行與公立醫療機構相同的報銷政策。各地不得將投資主體性質作為醫療機構申請成為醫保定點機構的審核條件。
28.優化非公立醫療機構用人環境。非公立醫療機構與醫務人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鼓勵醫務人員在公立和非公立醫療機構間合理流動,有關單位和部門應按有關規定辦理執業變更、人事勞動關系銜接、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檔案轉接等手續。醫務人員在學術地位、職稱評定、職業技能鑒定、專業技術和職業技能培訓等方面不受工作單位變化的影響。
29.支持非公立醫療機構配置大型設備。支持非公立醫療機構按照批準的執業范圍、醫院等級、服務人口數量等,合理配備大型醫用設備。非公立醫療機構配備大型醫用設備,由相應衛生部門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準入、統一監管。各地制定和調整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規劃應當充分考慮當地非公立醫療機構的發展需要,合理預留空間。衛生部門在審批非公立醫療機構及其開設的診療科目時,對其執業范圍內需配備的大型醫用設備一并審批,凡符合配置標準和使用資質的不得限制配備。
《民政部 發展改革委 教育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國土資源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衛生計生委 銀監會 保監會關于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養老服務業發展的實施意見》(民發〔2015〕33號)
30.完善投融資政策。民政部本級彩票公益金和地方各級政府用于社會福利事業的彩票公益金,要將50%以上的資金用于支持發展養老服務業,并隨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其中,支持民辦養老服務發展的資金不得低于30%。
31.保障用地需求。民間資本投資養老服務設施所需建設用地,適用國家規定的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供應和開發利用政策,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按照《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印發<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指導意見>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14〕11號)相關規定,積極做好用地服務工作。
《廣電總局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投資廣播影視產業的實施意見》(廣發〔2012〕36 號2012年5月22日)
32.在國有廣播影視單位控股51%以上的前提下,民間資本可以投資參股縣級以下(不含縣級)新建有線電視分配網,參與有線電視接收端數字化改造。
《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實施意見》(甘政發〔2014〕50號)
33.完善土地供應政策。社會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與政府舉辦的養老機構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國有劃撥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對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用地,按照國家對經營性用地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的規定,優先保障供應,并制定支持發展養老服務業的土地政策。
34.完善稅費減免政策。對符合條件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免征企業所得稅,其自用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按程序報批后免征房屋產權登記費、環境監測服務費、防洪費、排污費、人防建設費、綠化費、城鎮垃圾處理費、城市建設配套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上述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半征收。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收費項目外,不得對社會辦養老機構另行收費,凡收費標準設置上、下限的,均按下限收取。對經工商部門登記的養老服務組織和機構,可享受國家扶持發展中小企業、小型微利企業、勞動密集型企業和服務業等相應的稅費優惠政策。
35.完善財政投入政策。從2014年起,采取以獎代補方式,對建成通過驗收且依法登記投入運營的社會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根據實有床位給予一次性建設補貼,其中用房自建的新增床位每張補貼1萬元、租賃用房且租期在5年以上的每張床位補貼4000元;營利性養老機構按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補貼標準的80%予以補貼,所需資金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50%、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50%,其中福彩公益金部分屬于市和市轄區的,由市和市轄區各承擔1000元;屬于縣市的,由縣市承擔2000元。
36.完善人才支撐政策。依托大中專院校和養老機構、醫療機構建立養老服務人員實訓基地,支持社會資本創辦養老服務培訓機構。
《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意見》(甘政發〔2015〕64號)
37.鼓勵非公資本參與養老及醫療服務。鼓勵非公資本在城鎮社區舉辦或運營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動中心等養老服務設施,為空巢、獨居等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文化娛樂、精神慰藉、膳食供應等服務;鼓勵非公資本參與養老機構建設和管理運營。
《甘肅省民政廳關于支持非公有制經濟跨越發展的實施意見》(甘民發〔2013〕63號)
38.資金支持。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規定程序審批運營的社會辦養老服務機構,以及由社會力量采取承包、租賃、聯辦等方式運營的“公建民營”類的養老服務機構,均可申請資助。資助社會辦養老服務機構資金由省民政、財政部門根據省級社會福利彩票公益金年度預算統籌安排。資助標準根據預算安排金額審核確認,具體為:社會辦養老服務機構,按上年底在冊實際入住半年以上人數,給予每人每年不高于400元的資助;“公建民營”類養老服務機構,按上年底在冊實際入住半年以上人數,給予每人每年不高于200元的資助。
三、金融服務類
《銀監會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的實施意見》(銀監發〔2012〕27號 2012年5月26日)
39.支持民營企業參與商業銀行增資擴股,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參與城市商業銀行重組。民營企業參與城市商業銀行風險處置的,持股比例可以適當放寬至20%以上。
40.支持民營企業,特別是符合條件的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涉農企業參與農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或參與農村商業銀行增資擴股。進一步加大引導和扶持力度,鼓勵民間資本參與農村金融機構重組改造。通過并購重組方式參與農村信用社和農村商業銀行風險處置的,允許單個企業及其關聯方階段性持股比例超過20%。
41.支持民營企業參與村鎮銀行發起設立或增資擴股。村鎮銀行主發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由20%降低為15%。
《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優化中小微型企業發展環境的意見》(甘政發〔2014〕111號)
42.落實企業融資服務優惠政策。對于直接與貸款掛鉤、沒有實質性服務內容的收費項目,一律予以取消。中小微型企業在銀行貸款、直接融資需要進行抵押質押登記時,可自主選擇符合金融機構準入條件的評估機構,金融機構不得指定評估機構對抵押物進行評估。
《中共甘肅省委 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推動非公有制經濟跨越發展的意見》(甘發〔2012〕19號)
43.鼓勵金融服務創新。大力發展專門或主要為非公經濟服務的金融組織,鼓勵發展村鎮銀行,村鎮銀行主發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可放寬到15%。鼓勵民間資本依法進入金融領域。鼓勵民間力量組建小額貸款公司,其大股東或主要發起人持股比例可放寬到50%,支持經營良好的小額貸款公司設立分支機構。大力培育和引進信用擔保機構,完善資本金補充和風險補償機制,健全擔保機構資本金擴充機制,對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3年內免征營業稅。
《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意見》(甘政發〔2015〕64號)
44.建立全省小微企業互助貸款風險補償擔;。省財政出資1億元,同有關金融機構合作,建立風險補償和融資擔;穑攸c用于支持涉農非公經濟發展。整合已有專項和存量資金2億元,以財政補助+企業互助擔保貸款的方式撬動金融機構加大信貸投放,重點支持工業、商務系統非公經濟發展。支持有條件的市州及縣區政府設立創業基金,扶持創新創業發展。在確保公平競爭前提下,對眾創空間等孵化機構的辦公用房、用水、用能、網絡等軟硬件設施給予適當優惠,減輕創業者負擔。
四、商貿流通類
《發展改革委 公安部 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交通運輸部 鐵道部 商務部 人民銀行 稅務總局 工商總局 銀監會 證監會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進入物流領域的實施意見》(發改經貿〔2012〕1619號2012年5月31日)
45.促進民營物流企業車輛便利通行。各地在制定本地區促進城區物流車輛便利通行的管理辦法時,要關注民營物流企業發展的需要,對民營物流企業的物流車輛享受同等的通行證發放、進城停靠等便利通行政策。要依法維護民營物流企業生產經營秩序,促進其健康發展。
五、國防科技工業類
《國防科工局 總裝備部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國防科技工業領域的實施意見》(科工計〔2012〕733號2012年6月30日)
46.鼓勵民間資本依據《國防科技工業社會投資領域指導目錄(放開類)》,進入國防科技工業相關領域的投資建設。凡是符合該目錄要求的,均不限制民間資本投資比例。
六、推動自主創新和轉型升級類
《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優化中小微型企業發展環境的意見》(甘政發〔2014〕111號)
47.加快企業設備更新和科技研發創新。對生物藥品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儀器儀表制造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6個行業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對上述6個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對所有行業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專門用于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稅前扣除;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符合上述條件的企業,縮短折舊年限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加速折舊方法可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對所有行業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稅前扣除。
48.鼓勵企業建立技術研發機構。企業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費,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49.鼓勵支持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員創辦科技型中小微型企業或離崗到中小微型企業創業。經本單位同意,離崗創業期間允許在一段時間內保留原專業技術職務資格、人事關系和其他待遇,具體內容可由其本人與原單位以合同形式約定,但離崗時間最長不超過2年。離崗期滿或者離崗期間,本人不愿意回原單位的,按有關政策規定辦理辭職、解除合同約定及相關手續。辭職、解除合同約定后,個人檔案轉入人才市場統一管理。辭職前原單位按國家規定未開展養老保險統籌的工作年限視為社會保險繳費年限,所需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補助資金部分按相關政策規定的經費來源渠道解決。高校畢業生到中小微型企業就業期間,相關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免費保管檔案。
50.實施股權激勵。對有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通過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科技成果折股、股權獎勵、股權出售、股票(份)期權等方式進行激勵,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
七、稅收優惠政策
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基礎產業和基礎設施領域的稅收政策
51.企業從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內符合相關條件和技術標準及國家投資管理相關規定,自2008 年1月1 日后經批準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其投資經營的所得,自該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6 號)
52.凡是在基建工地為基建工地服務的各種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辦公室、食堂、茶爐房、汽車房等臨時性房屋,不論是施工企業自行建造還是由基建單位出資建造交施工企業使用的,在施工期間,一律免征房產稅。(《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1986)財稅地字第8 號)
53.單位和個人提供的污水處理勞務不屬于營業稅應稅勞務,其處理污水取得的污水處理費,不征收營業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污水處理費不征收營業稅的批復》,國稅函〔2004〕1366 號)
54.對水利設施及其管護用地(如水庫庫區、大壩、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國家稅務局關于水利設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規定》,(1989)國稅地字第14 號)
55.銷售自產的再生水免征增值稅。再生水是指對污水處理廠出水、工業排水(礦井水)、生活污水、垃圾處理廠滲透(濾)液等水源進行回收,經適當處理后達到一定水質標準,并在一定范圍內重復利用的水資源。再生水應當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質標準》(SL368—2006)的有關規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 號)
56.對污水處理勞務免征增值稅。污水處理是指將污水加工處理后符合GB18918—2002 有關規定的水質標準的業務。(《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 號)
57.銷售自產的以垃圾為燃料生產的電力或者熱力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垃圾用量占發電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產排放達到GB13223—2003 第1 時段標準或者GB18485—2001 的有關規定。所稱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農作物秸稈、樹皮廢渣、污泥、醫療垃圾。(《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 號)
58.銷售自產的利用風力生產的電力實現的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 號)
59.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縣級及縣級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單位生產銷售自產的電力,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小型水力發電單位,是指各類投資主體建設的裝機容量為5 萬千瓦以下(含5 萬千瓦)的小型水力發電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 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
60.企業從事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八條,國務院令第512 號)
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社會事業領域的稅收政策
61.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免征各項稅收(2008 年1 月1 日以后,不包括企業所得稅)。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產自用的制劑,免征增值稅。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醫療衛生機構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42 號)
62.醫院、診所和其他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免征營業稅。(《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八條,國務院令第540號)
63.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①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的收入;②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的財政撥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補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購買服務取得的收入;③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④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孳生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收入。(《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2號)
64.對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對學校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對托兒所、幼兒園提供養育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企業辦的各類學校、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學校、幼兒園經批準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 號)
65.對規定的科學研究機構和學校,以科學研究和教學為目的,在合理數量范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者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稅收規定》,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5 號)
66.養老院、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免征營業稅。(《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八條,國務院令第540號)
67.養老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第八條,國務院令第511 號)
68.對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等社會力量投資興辦的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自用的房產暫免征收房產稅。(《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老年服務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97 號)
69.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舉辦文化活動的門票收入,免征營業稅。(《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八條,國務院令第540號)
70.對少數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業務,執行增值稅100%先征后退的政策;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免征圖書批發、零售環節增值稅。《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宣傳文化增值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87號)
71.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包括中央、省、地市及縣級)按照各自職能權限批準從事電影制片、發行、放映的電影集團公司(含成員企業)、電影制片廠及其他電影企業取得的銷售電影拷貝(含數字拷貝)收入、轉讓電影版權(包括轉讓和許可使用)收入、電影發行收入以及在農村取得的電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的城市電影放映服務,可以按現行政策規定,選擇按照簡易計稅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①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廣播電視運營服務企業收取的有線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和農村有線電視基本收視費,免征增值稅。
②為承擔國家鼓勵類文化產業項目而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自用設備及配套件、備件,在政策規定范圍內,免征進口關稅。
③對從事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的文化企業,按規定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允許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④出版、發行企業處置庫存呆滯出版物形成的損失,允許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5號)
72.納稅人從事旅游業務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費、交通費、旅游景點門票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國務院令第540號)
73.落實民辦養老機構稅費優惠政策。
①對民辦養老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免征營業稅。養老機構在資產重組過程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
②對家政服務企業由員工制家政服務員提供的老人護理等家政服務,在政策有效期內按規定免征營業稅。
③對符合條件的民辦福利性、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取得的收入,按規定免征企業所得稅。
④對民辦福利性、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經批準設立的民辦養老院內專門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顧的場所免征耕地占用稅。
⑤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符合相關規定的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對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向福利性、非營利性的民辦養老機構的捐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準予全額扣除。
⑥對民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免征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對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減半征收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民政部 發展改革委 教育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土資源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衛生計生委 銀監會 保監會關于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養老服務業發展的實施意見》,民發〔2015〕33號)
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服務領域的稅收政策
74.金融企業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銀發〔2001〕416 號),對其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后,按照規定比例計提的貸款損失專項準備金,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9 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財稅〔2011〕104 號)
75.自2009 年1 月1 日至2015 年12 月31 日,對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由銀行業機構全資發起設立的貸款公司、法人機構所在地在縣(含縣級市、區、旗)及縣以下地區的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的金融保險業收入減按3%的稅率征收營業稅。(《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村金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4 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農村金融機構營業稅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財稅〔2011〕101 號)
76.列名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按照其機構所在地地市級(含)以上人民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擔保和再擔保業務收入,自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之日起,三年內免征營業稅。(《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免征營業稅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名單及取消名單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0〕462 號;《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免征營業稅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名單有關問題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68 號)
77.2015年12月31日前,對符合條件的中小微型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按照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計提擔保賠償準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時將上年度計提的擔保賠償準備余額轉為當期收入;按照不超過當年擔保費收入50%的比例計提的未到期責任準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時將上年度計提的未到期責任準備余額轉為當期收入;其實際發生代償損失,符合稅收法律法規關于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規定的,應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擔保賠償準備,不足沖減部分據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優化中小微型企業發展環境的意見》,甘政發〔2014〕111號)
推動民營企業加強自主創新和轉型升級的稅收政策
78.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
79.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
80.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前款所稱原材料占生產產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九條,國務院令第512 號)
81.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條,國務院令第512 號)
82.落實民間資本參與創業投資的稅收政策。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科技部關于進一步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科技創新領域的意見的通知》,國科發財〔2012〕739號)
83.支持非公企業進行科技創新。對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中共甘肅省委 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推動非公有制經濟跨越發展的意見》,甘發〔2012〕19號)
84.經省級相關部門認定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省級以上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和重點實驗室取得的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和技術承包等技術性服務收入,按有關規定免征營業稅。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甘肅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關于加快推進民營企業研發機構建設的實施意見》,2012年8月27日)
85.認真落實促進技術創新的各項稅收政策,著力增強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對符合條件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離岸服務外包業務收入免征營業稅。經省級認定管理機構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鼓勵企業技術開發和自主創新,落實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所得稅減免等政策,對單位和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支持科技企業孵化器項目和大學科技園建設,落實有關營業稅、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等優惠政策。(《甘肅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推動非公有制經濟跨越發展的實施意見》,甘地稅發 〔2012〕136號)
其他稅收政策
86.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2萬元(含本數,下同)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對月營業額2萬元至3萬元的營業稅納稅人,免征營業稅。(《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1號)
87.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
88.對小微企業從事國家鼓勵類項目,進口自用且國內不能生產的先進設備,免征關稅。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優化中小微型企業發展環境的意見,甘政發〔2014〕111號)
89.自2011年11月1日起,我省營業稅起征點提高至2萬元。(《甘肅省財政廳 甘肅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我省營業稅起征點的通知》,甘財稅〔2011〕56號)自2011年12月1日起,我省增值稅起征點提高至2萬元。(《甘肅省財政廳 甘肅省國家稅務局關于調整我省增值稅起征點的通知》,(甘財稅〔2011〕76號)
90.全面落實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著力為招商引資、引強入甘創造有利條件。對設在西部地區的符合鼓勵產業發展條件的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91.落實促進就業再就業的稅收扶持政策,著力鼓勵全民創業。自主擇業的軍轉干部、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并符合條件的,3年內免征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甘肅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推動非公有制經濟跨越發展的實施意見》,甘地稅發 〔2012〕136號)
八、人才保障及創業扶持政策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的通知》(財金〔2013〕84號)
92.財政貼息資金支持對象按照現行政策執行,具體包括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一般指大齡、身有殘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連續失業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難以實現就業的人員)、復員轉業退役軍人、高校畢業生、刑釋解教人員,以及符合規定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上述人員中,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殘疾人、高校畢業生、農村婦女申請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可以適度給予重點支持。
①財政貼息資金支持的小額擔保貸款額度為,高校畢業生最高貸款額度10萬元,婦女最高貸款額度8萬元,其他符合條件的人員最高貸款額度5萬元,勞動密集型小企業最高貸款額度200萬元。對合伙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的,婦女最高人均貸款額度為10萬元。
②符合政策規定條件的個人微利項目小額擔保貸款由財政部門給予全額貼息。其中,除東部九省市以外,中央財政承擔貼息資金的75%,地方財政承擔貼息資金的25%。
③符合政策規定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小額擔保貸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限貸款基準利率的50%給予貼息,除東部九省市以外,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各承擔一半。
《中共甘肅省委 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推動非公有制經濟跨越發展的意見》(甘發〔2012〕19號)
93.放寬政策,全民創業。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人員經組織批準可停職、離職、辭職、提前退休創辦企業,辭職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領取按基本工資標準發放的一次性補償;停職期2年內可申請回到原崗位。鼓勵軍轉干部自主擇業創業,自主擇業的軍轉干部、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并符合條件的,3年內免征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鼓勵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并符合規定條件的,自其在工商部門首次注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收管理類、登記類、證照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并實施免費職業介紹服務。鼓勵科技人員領辦興辦科技型企業,科技人員可以專有技術、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作為自辦企業資本金或在與企業合作中作價出資,對重大科研成果和市場前景好的應用型技術可突破企業注冊資金總額70%的限制,允許職務類成果作為出資資本參股。鼓勵外出農民工返鄉創業,對農民工回鄉創辦的企業與招商引資企業同等對待,農民工返鄉從事個體經營可按照相關規定免繳各種收費,積極扶持發展家庭工業。
《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推動非公有制經濟跨越發展的實施意見》(甘政發〔2014〕45號)
94.鼓勵非公企業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非公企業當年新招收登記失業普通高校畢業生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總數超過30%(超過100人的企業達到15%)以上,可按規定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并由所在地政府給予財政貼息支持。對非公企業招收就業困難的普通高校畢業生、簽訂勞動合同并交納社會保險費的,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非公企業對其招收登記失業的普通高校畢業生進行職業技能和創業培訓的,按規定享受補貼政策。對各地人社部門認定為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基地的非公企業,接納普通高校畢業生的,按規定給予就業見習補貼。對符合貸款條件、接收高校畢業生達到當年新增就業總人數20%的中小企業和非公企業,各級政府予以政策支持。
95.堅持對非公經濟組織的人才一視同仁。重視非公經濟組織專業技術人才培養,適當放寬非公經濟組織技術人員申報各級各類職稱中外語和計算機考試成績、學歷、專業工作年限、業績條件等資格評定條件。非公經濟組織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可通過個人檔案所在單位、檔案托管部門、工商注冊的個體(私營)協會等渠道申報。在全省急需緊缺高層次人才引進工作中,非公經濟組織享受同等的政策待遇。
《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優化中小微型企業發展環境的意見》(甘政發〔2014〕111號)
96.促進創業帶動就業。2016年12月31日前,對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96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價格調節基金和個人所得稅;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一年以上且持《就業失業登記證》的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價格調節基金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5200元。稅收優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在職職工總數不超過20人的小微企業,自登記注冊之日起3年內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對養老和醫療服務機構建設減免土地復墾費、房屋所有權登記費等7項收費。繼續對高校畢業生、登記失業人員、殘疾人和復轉軍人自主擇業創業,免收管理、登記和證照類行政事業性收費。
《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意見》(甘政發〔2015〕64號)
97.抓好非公經濟人才隊伍建設。制定高校畢業生到非公企業工作享受大學生村官同等待遇政策,支持各市州每年招聘一批具有碩士或中高級職稱以上的專業人才到非公企業就業,并保障引進的各類人才及高校畢業生,在家屬就業、子女入學、戶口遷移、享受經適房、職稱評定等方面,享有與國有企業引進人才同等待遇。凡在非公企業進行二次創業的甘肅省領軍人才及高端專業技術人員,繼續享受相關待遇。加快實施企業家隊伍千人培訓計劃,提升非公企業管理隊伍、技術隊伍、職工隊伍素質。支持科研人員創業,落實高校、科研院所等專業技術人員離崗創業政策,對經同意離崗的可在3年內保留人事關系,建立健全科研人員雙向流動機制。深入實施大學生創業引領計劃,整合發展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基金,引導和鼓勵高校統籌資源,加強校企合作,采用聯合辦學及3+1等模式,落實大學生創業指導服務機構、人員、場地、經費等,切實營造良好的創新創業環境。
《甘肅省公安機關服務非公有制經濟發展若干規定》(甘公發〔2013〕38號)
98.非公有制企業聘雇的外國籍負責人、高級技術人員及其配偶和不滿18周歲的子女,符合條件的可申請辦理1至5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居留許可》。非公有制企業中擔任副總經理以上職務的外國籍人員及企業聘雇的外國籍負責人和高級技術人員,符合條件的可申請辦理1至2年多次入出境有效的“F”字(訪問)簽證。
《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推動全民創業促進就業若干政策規定》(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12年12月14日印發)
99.扶持各類就業困難人員自主創業。享受最低社會保障人員初始創業,收入超過低保標準后,城市低保家庭可繼續享受2個月低保待遇,農村低保家庭可繼續享受6個月低保待遇;對初始創業的就業困難人員,申報靈活就業并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按規定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對“4050”(4050人員是指處于勞動年齡段中女40歲以上、男50歲以上,本人就業愿望迫切、但因自身就業條件較差、技能單一等原因,難以在勞動力市場競爭就業的勞動者。)人員、零就業家庭人員、殘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員、連續失業1年以上人員和失地農民等就業困難人員初始創業的,當地人民政府可給予不超過1萬元的一次性創業補助,具體補助范圍和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