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制定投資類企業管理暫行辦法
投資類企業不得從事吸收存款等金融活動
甘肅日報蘭州4月20日訊(記者白德斌)今天下午召開的省政府第7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甘肅省投資類企業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明確規定,投資類企業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吸收存款、委托或者代理理財、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托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小額信貸、股權投資、創業投資、典當等金融、類金融業務活動。
近兩年來,我省投資類企業增長較快,截至去年年底,全省共有投資類公司3611戶。為促進投資類企業規范、有序、健康發展,加強投資類企業風險防范和監督管理,結合實際依法制定本《辦法》。
《辦法》所稱投資類企業,是指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定的名稱、經營范圍中含有投資、投資管理、投資咨詢、投資信息服務等字樣的,且不具備開展金融、類金融業務資質的企業。
《辦法》規定,投資類企業應當是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法人,企業名稱應當與其經營范圍相對應。以投資及咨詢、信息服務為主要業務的,在名稱中必須標明投資或投資咨詢、投資信息服務字樣。投資類企業經營范圍按照其所從事的具體行業投資或項目投資核準,凡含有金融咨詢、金融投資、金融中介、理財及其他涉及金融、銀行等特許項目內容的或者融資等容易引起公眾誤解的經營范圍,一律不予核準。(轉2版)
(接1版)投資類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從業人員守則、項目投資流程、風險評估防范、財務管理、誠信經營等各項管理制度,并在企業店堂項目位置公示。投資類企業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可以由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辦法》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登記、查處投資類企業的相關信息,自信息產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同時,定期對投資類企業開展檢查,排查風險隱患。認定非法集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金融監管機構,按照國務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予以處理。認定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的,由銀行業、金融監管機構依法予以取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