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政府出臺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規(guī)定
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將充分聽取公眾意見
甘肅日報蘭州4月9日訊 (記者白德斌)省政府今天正式出臺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規(guī)定,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將作為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法定程序。
按照規(guī)定,政府重大行政決策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外,均應當以適當方式引導公眾參與,接受社會監(jiān)督。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承辦單位要根據(jù)該決策對公眾影響的范圍和程度,采取公示、調查、座談、論證、聽證等形式,充分聽取公眾提出的合理化意見和建議,特別是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反對意見和修改意見,嚴禁只聽取贊成的意見,嚴禁漏報、瞞報反對意見和修改意見。公眾參與的結果將作為省政府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jù)之一。
甘肅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全面依法治國戰(zhàn)略,健全依法決策機制,確保決策制度科學、程序正當、過程公開、責任明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甘肅省人民政府工作規(guī)則》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指省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包括以下事項:
(一)提出地方性法規(guī)草案、制定政府規(guī)章;
(二)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年度計劃;
(三)財政預算編制中重大財政資金安排;
(四)編制或調整各類總體規(guī)劃、重要的區(qū)域規(guī)劃和專項規(guī)劃;
(五)重大突發(fā)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的制定與調整;
(六)政府重大投資和建設項目、國有資產處置方面的重大事項;
(七)重要的公用事業(yè)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的制定或調整;
(八)制定涉及全省經濟發(fā)展、改革開放和社會穩(wěn)定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九)與公共安全直接相關的重大行政措施的制定與調整;
(十)其他需由政府決策的關系基礎性、戰(zhàn)略性、全局性重大事項。
第三條 政府重大行政決策應當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作為法定程序,并堅持以下原則:
(一)科學決策原則。堅持從實際出發(fā),運用科學方法,尊重客觀規(guī)律,保證決策符合經濟社會發(fā)展的客觀實際和需要。
(二)民主決策原則。堅持民主集中制與行政首長負責制相結合,貫徹群眾路線,保障人民群眾通過多種途徑參與決策,保證決策符合最大多數(shù)人的利益。
(三)依法決策原則。堅持各項決策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保證決策權限合法、程序合法、實體合法。
第二章 公眾參與
第四條 政府重大行政決策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外,均應當以適當方式引導公眾參與,接受社會監(jiān)督。
第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根據(jù)該決策對公眾影響的范圍和程度,采取公示、調查、座談、論證、聽證等形式,充分聽取公眾提出的合理化意見和建議。
征求公眾意見,應當綜合考慮地域、民族、職業(yè)、專業(yè)、受影響程度等因素,合理選擇被征求意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六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可以通過報紙、廣播、電視、政府門戶網站等媒體進行公示。公示內容應包括:決策事項名稱及主要內容、基本情況說明、決策依據(jù)和理由、反饋意見方式和時間以及應當公示的其他內容。公示的期限一般不少于7個工作日。
第七條 在公眾參與的過程中,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全面、客觀地聽取各方面的意見,特別是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反對意見和修改意見,嚴禁只聽取贊成的意見,嚴禁漏報、瞞報反對意見和修改意見。
第八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將公眾參與的情況進行歸納整理,形成書面報告,連同決策事項一并提交省政府審議。報告應當提出明確的結論性建議意見。
公眾參與的結果作為省政府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jù)之一,對公眾提出的合理意見應予采納。
第九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承辦單位對條件不成熟或其他原因未能吸納的公眾意見,視情況以適當方式說明理由或作出解釋。
第三章 專家論證
第十條 省政府建立重大行政決策咨詢專家?guī)欤霂鞂<业穆氊熤饕菍κ≌卮笮姓䴖Q策事項進行咨詢論證。專家實行動態(tài)管理和相關利益回避制度。
第十一條 遴選參與重大行政決策論證的專家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政治素質高,有堅定的理想信念和較高的政策理論水平;
(二)學術造詣深,在相關專業(yè)領域具有較大的影響力和知名度;
(三)具有較豐富的實踐經驗,熟悉有關法律法規(guī)、技術規(guī)范和標準;
(四)責任心強,在時間和精力上能夠保證參加委托的論證工作;
(五)具有較高的社會公認度,公正誠信,能夠客觀、獨立、公正、負責地提出論證意見。
第十二條 重大行政決策應當從以下方面進行論證:
(一)必要性研究;
(二)科學性研究;
(三)可行性研究;
(四)經濟社會效益研究;
(五)執(zhí)行條件研究;
(六)對環(huán)境保護、居民健康及生產安全、社會穩(wěn)定等方面的影響研究;
(七)負面影響可控性研究;
(八)其他必要的相關因素研究。
第十三條 重大行政決策專家論證工作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決策事項承辦單位從省重大行政決策咨詢專家?guī)熘羞x擇咨詢論證專家,提出專家組長建議人選報省政府確定;
(二)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根據(jù)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性質、內容、復雜程度、時間要求等實際情況,給予專家組比較充分的研究時間,一般不少于7個工作日,并提供論證所需的資料;
(三)參加決策論證的專家在充分了解政策背景、決策目標等信息的基礎上,在指定時間內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進行相關研究,出具書面論證意見;
(四)決策事項承辦單位將專家組書面意見連同決策事項一并提交省政府審議。
第十四條 參加重大行政決策論證的專家,具有查閱相關檔案資料、列席相關會議、參加相關調研活動等權利,對提出的論證意見署名負責,并服從監(jiān)督管理,承擔應盡的保密等義務。
第十五條 參加決策論證的專家一般不少于5人。涉及面較廣、爭議較大或內容特別復雜、敏感的重大行政決策,參加決策論證的專家一般不少于9人。
第四章 風險評估
第十六條 凡是直接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廣、容易引發(fā)社會穩(wěn)定問題的重大決策事項,包括涉及征地拆遷、農民負擔、國有企業(yè)改制、環(huán)境生態(tài)、社會保障、公益事業(yè)等方面的重大工程項目建設、重大政策制定以及其他對社會穩(wěn)定有較大影響的重大決策事項,作出決策前應進行風險評估。
第十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除省政府指定的評估主體外,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承辦單位為評估主體。
(二)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根據(jù)工作需要,可以組織由省直有關部門,有關社會組織、專業(yè)機構、專家學者,以及決策所涉及群眾代表等參加的評估小組進行評估。
(三)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承辦單位制定評估工作方案,明確評估目的、評估對象與內容、評估標準、調查對象、評估步驟與方法等,并提供評估所需的基本保障。
(四)評估小組根據(jù)實際情況,可以采取公示、問卷調查、實地走訪和召開座談會、聽證會等多種方式,就決策事項聽取各方面意見。對受決策影響較大的企事業(yè)單位、群體、有特殊困難的家庭和個人要重點走訪,當面聽取意見,并講清決策的法律和政策依據(jù)、決策方案、決策可能產生的影響,以便群眾了解真實情況、表達真實意見。
(五)評估小組分門別類梳理各方意見和情況,對決策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和風險可控性進行全面深入研究,查找社會穩(wěn)定風險點,參考相同或者類似決策引發(fā)的社會穩(wěn)定風險情況,預測研判風險發(fā)生概率,可能引發(fā)矛盾糾紛的激烈程度和持續(xù)時間、涉及人員數(shù)量,可能產生的各種負面影響,以及相關風險的可控程度。
(六)評估小組根據(jù)分析論證情況,按照高風險、中風險、低風險三個類別,確定決策實施后可能造成的風險等級,作出評估報告。
(七)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承辦單位將評估報告,連同決策事項一并提交省政府審議。
第十八條 風險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評估事項和評估過程;
(二)各方意見及其采納情況;
(三)決策可能引發(fā)的社會穩(wěn)定風險;
(四)風險評估結論和對策建議;
(五)風險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應急處置預案。
第十九條 對評估報告認為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存在高風險的,應當區(qū)別情況作出不實施的決策,或者調整決策方案、降低風險等級后再行決策;對存在中風險的,待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風險措施后,再作出實施的決策;對存在低風險的,可以作出實施的決策,并做好解釋說服工作,妥善處理相關群眾的合理訴求。
第五章 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條 省政府法制機構負責省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工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承辦單位等相關單位配合做好合法性審查工作。
第二十一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承辦單位向省政府法制機構報送重大行政決策方案,應當一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決策方案說明;
(二)與該決策有關的法律政策依據(jù);
(三)與該決策有關的統(tǒng)計數(shù)據(jù)、調查分析、可行性研究和風險評估報告等;
(四)與該決策有關征求意見的報告;
(五)進行合法性審查時需要的其他材料。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承辦單位對上述材料的真實性、可靠性負責。
第二十二條 省政府法制機構收到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提交的決策方案和相關材料后,應當組織有關人員和省政府相關法律專家咨詢委員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三條 合法性審查的主要內容:
(一)決策事項是否于法有據(jù);
(二)決策程序是否依法履行;
(三)決策內容是否依法合規(guī)。
第二十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可以根據(jù)實際需要進行調查研究或通過召開座談會、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進行。
第二十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時限為10個工作日;情況復雜的可適當延長,原則上不超過20個工作日;有特殊要求的按照相關規(guī)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省政府法制機構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結束后,按照以下類別出具書面審查意見:
(一)不屬于省政府法定職權范圍的,建議決策提請單位依法向有審批權限的機關報批;
(二)未履行法定程序或者履行程序不符合規(guī)定的,建議補正或者重新履行相關程序;
(三)決策方案或風險防范化解處置措施等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國家政策規(guī)定的,建議進行修改。
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會議討論。
第二十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意見,只供內部使用,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嚴格遵守保密紀律,不得向外泄露。
第六章 集體討論決定
第二十八條 省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由省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二十九條 列入省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決策方案及說明、決策所依據(jù)的法律規(guī)章;
(二)征求公眾意見及吸納情況;
(三)專家論證意見;
(四)風險評估意見;
(五)合法性審查意見;
(六)其他有關材料。
第三十條 重大行政決策集體討論決定,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省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審議的重大行政決策方案及相關材料,省政府辦公廳至少于會前1天送達與會人員。與會人員要認真熟悉材料,醞釀意見,做好發(fā)言準備;
(二)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承辦單位主要領導在省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上,匯報決策方案及其法律法規(guī)政策依據(jù)、履行決策法定程序的有關情況、各方面提出的不同意見及研究處理情況等;
(三)會議組成人員充分發(fā)表意見;
(四)會議主持人根據(jù)會議討論情況,對討論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及再次討論的決定;
(五)省政府辦公廳如實記錄會議主持人和其他會議組成人員的意見、會議討論情況和決定,形成會議紀要,由會議主持人簽發(fā)。
第三十一條 會議主持人作出通過決定的,由主持人或其授權的省政府班子成員簽發(fā)。作出修改決定的,屬一般性修改的,修改后由會議主持人或其授權的省政府班子成員簽發(fā);屬重大原則或實質內容修改的,應按程序重新審議。作出再次審議決定的,應按程序重新審議。
第三十二條 省政府通過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需經國務院、省委批準或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的,按程序報請審議決定。
第七章 決策執(zhí)行與監(jiān)督
第三十三條 省政府各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全面、及時、正確地貫徹執(zhí)行重大行政決策,不得拒不執(zhí)行、不完全執(zhí)行、變相執(zhí)行、推諉執(zhí)行、拖延執(zhí)行。
第三十四條 省政府部門在執(zhí)行過程中,發(fā)現(xiàn)重大行政決策所依賴的客觀條件發(fā)生變化或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決策目標全部或部分不能實現(xiàn)的,要及時向省政府提出停止執(zhí)行、暫緩執(zhí)行或修正決策的建議。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省政府有關決策應當停止執(zhí)行或者修改的,可以通過信函或政府門戶網站留言等形式向省政府提出建議。
第三十五條 省政府根據(jù)其相關部門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的建議,授權有關單位對該重大行政決策進行研究評估,作出繼續(xù)執(zhí)行、停止執(zhí)行、暫緩執(zhí)行或修正決策方案的決定。
第三十六條 省政府作出停止執(zhí)行、暫緩執(zhí)行或修正決策方案決定的,省政府相關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減少損失。
第三十七條 建立重大行政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對違反本規(guī)定,導致決策嚴重失誤或者依法應該及時作出決策但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以及決策不能全面、及時、正確實施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嚴格追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省政府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部門管理機構、直屬事業(yè)單位適用本規(guī)定。
第三十九條 各市州、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規(guī)定,制定本級政府的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序規(guī)定。
第四十條 本規(guī)定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