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下午,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2014年全省法院十大案件。(每日甘肅網記者李娜攝)
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新聞發言人馬馳發布2014全省法院十大案件。(每日甘肅網記者李娜攝)
新聞發布會現場。(每日甘肅網記者李娜攝)
每日甘肅網訊(記者李娜) 12月4日下午,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2014年全省法院十大案件。
據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新聞發言人馬馳介紹,此次公布的十大案件是按照業務對口原則,經過全省法院自下而上推薦,省高院業務庭室組織初評,再經過統一評審確定的,整個評選程序嚴格,征求意見廣泛,具有一定的典型意義,案件涵蓋了刑事、民事、行政、執行等各類案件類型
馬馳說,自2008年開始,省高院已經連續7年發布全省法院十大案件。全省法院十大案件,已成為廣大人民群眾了解、關心法院工作的平臺和窗口,已成為增進社會各界對法院工作的理解和認同的重要渠道,已成為推進司法公開,提升司法公信,樹立司法權威重要方式之一。
據介紹,堅持每年發布全省法院十大案件,就是要立足于豐富的司法資源,與廣大新聞媒體共同努力,不斷增強全省法院司法信息的傳播力、影響力和吸引力,講好甘肅法治故事,傳播甘肅法治好聲音,堅持法治信仰,弘揚法治精神,進一步堅定社會公眾推動依法治國的信心和決心。
大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集資詐騙案
【基本案情】2002年10月16日,齊進軍申請以甘肅大圣物資商貿有限公司、蘭州華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甘肅農業大學、齊進軍、張樂善、侯秉乾為股東并虛假出資3208萬元設立甘肅大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齊進軍任法定代表人。2005年5月初,齊進軍與陜西創享公司及于敦起預謀通過出售股權集資詐騙,從2005年8月16日至2008年1月5日,陜西創享公司及于敦起以大圣公司名義非法集資3897萬余元。截止案發,尚有3675萬余元本金未退。2007年3月、2009年2月,齊進軍先后分別與趙世榮、于敦起等人預謀利用大圣花園二期經適房集資詐騙,非法集資3333萬余元。截至案發,尚有本金2285萬余元未歸還。2008年5月,齊進軍與張思東、于敦起經過商議,以大圣公司建新廠房的名義,再次向社會公眾集資,騙取467人集資款1802余萬元。截至案發,仍有本金1401萬余元尚未歸還。2008年9月,時任公司總經理張思東與齊進軍商議,決定以預售大圣花園二期經適房的方式籌集資金。從2008年11月至2009年5月,預售房屋14套,騙取預售款228.8萬元,截止案發,尚有預售款224萬元未歸還。
【裁判結果】一審法院以集資詐騙罪,分別判處被告單位大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于敦起、張思東等罰金550萬元、無期徒刑、有期徒刑20年等刑罰,并對上述被告人判處了數額不同的罰金刑。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該案系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督辦案件,受害人數眾多,詐騙數額特別巨大。人民法院通過對扣押的被告單位的林權、被告人的財產現金、存款等贓款采取依法拍賣、發還受害人的方式,有效維護的受害人的利益。通過嚴懲罪犯維護了法律的尊嚴,有效打擊了犯罪行為,維護了市場經濟秩序。另外,通過對犯罪手段的揭示,使廣大投資者擦亮的眼睛,防止上當受騙。
馮小舂綁架、合同詐騙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馮小舂因經濟拮據,預謀殺死表妹祝晨霞后向其親屬勒索錢財,為此提前進行了犯罪準備。2012年7月18日晚,馮小舂將被害人祝晨霞騙至甘州區黑河山莊附近一小樹林內,用預先藏匿于此的一把鐵锨挖了一個土坑,將祝晨霞強行推入土坑中掩埋后逃離現場。7月19日上午,馮小舂購買了四張移動手機卡,向祝晨霞的親屬發送短信,勒索贖金40萬元。7月20日,馮小舂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另查明,2012年6月18日,馮小舂在背負賭債,無履行能力的情況下,通過朋友借用他人的車輛行駛證,與山丹縣欽友汽車租賃公司簽訂汽車租賃合同,騙租一輛現代小轎車。一周后,馮小舂謊稱該車系他人抵押給他的車輛,將該車抵押給甘州區的文某,先后從文某處借取現金7萬元,后在賭博中全部輸光。經價格鑒定,被騙租的小轎車價值5.3萬元。
【裁判結果】張掖中院一審以綁架、合同詐騙罪數罪并罰判處被告人馮小舂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馮小舂不服,提出上訴。省高院經二審審理,認為原審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處刑及適用法律均正確,審判程序合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對馮小舂的死刑判決。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于2014年9月28日依法核準馮小舂死刑。被告人馮小舂現已被執行死刑。
【典型意義】本案被告人馮小舂因欠巨額賭債,不顧親情,綁架并活埋自己16歲的表妹,給當地人民群眾心里造成極大的恐慌,社會危害性極大。殺害人質的惡性綁架犯罪屬于嚴重暴力犯罪和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的犯罪,人民法院作為嚴厲打擊的重點,堅決予以嚴懲,以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沈學勇故意殺人案
【基本案情】2012年3月25日18時許,被告人沈學勇與父母沈懷文、李桂香吃飯時,因其母李桂香再次提及在養殖場勞作辛苦,沈學勇與父母發生爭吵,心生怨恨,恰逢當日剛從保險業務員處得知其為父母購買的四份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將于次日到期,沈學勇遂預謀殺死父母騙取高額保險金。當日20時許,沈學勇給其父沈懷文打電話,謊稱拖車時輪胎爆胎,讓沈懷文將千斤頂送到養殖場,22時許,沈學勇與沈懷文再次發生爭吵,沈學勇從院內撿一木棒擊打沈懷文頭部數下,李桂香聞聲跑出房屋上前抱住沈學勇的腿痛哭,沈學勇又持木棒擊打李桂香頭部數下,致沈懷文、李桂香死亡,并偽造父母乘坐畜力車跌落橋下意外死亡的假象。次日9時許,沈學勇委托保險業務員為其父母續保并墊付保險費,又向公安人員謊稱父母失蹤,當日中午被抓獲歸案。
【裁判結果】張掖中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沈學勇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沈學勇不服,提出上訴。省高院經二審審理,認為原審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處刑及適用法律均正確,審判程序合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對沈學勇的死刑判決。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于2014年1月17日依法核準沈學勇死刑;3月5日,張掖中院依法對沈學勇執行死刑。
【典型意義】被告人沈學勇為騙保有預謀的殺死親生父母,其作案動機卑劣,罪行極其嚴重。對沈學勇處以極刑,彰顯了社會正義,體現了法律堅決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的決心,同時也希望能夠引導社會公眾摒棄好逸惡勞思想,弘揚尊老愛幼的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為構建和諧社會保駕護航。
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針對武威市2009年起進行的熱力管網及路面改造工程,蘭州市政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陸續與武威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簽訂了《武威城區南關西路改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等7份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上述合同簽訂后,蘭州市政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積極履行合同義務,如期完成了施工任,并經有關部門竣工驗收合格后交付使用。經武威市審計局審計,工程總造價為1.2億余元。武威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在支付工程款4000余萬元后,因資金困難,未能繼續支付剩余工程款項。后雙方雖經多次協商,但始終未能妥善解決糾紛,蘭州市政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遂提起訴訟,要求武威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償付工程欠款本息共計8800余萬元。
【裁判結果】在案件合議庭的正確引導和積極協調下,經多次調解,雙方不僅就本案糾紛達成了和解,而且還一并解決了蘭州市政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和武威市政府的其它經濟糾紛。雙方現均按協議約定履行了到期的義務,矛盾糾紛得到了圓滿解決。
【典型意義】城市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是城市經濟發展的基礎,是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增加民眾幸福指數的基本途徑。省高院充分發揮了訴訟調解在解決民事糾紛中的獨特作用,在釋法明理的基礎上,引導雙方當事人將本案糾紛放在更大的視角內去考慮,鼓勵雙方自主尋找利益平衡點和切實可行的矛盾解決方案,最終使雙方包括本案在內的一系列糾紛均能以和解的方式解決。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2011年3月30日,福建省第一公路工程公司(簡稱福建公司)武罐項目部向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簡稱太保公司)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險附加第三者責任險》,約定被保險人為福建公司和甘肅長達路業有限責任公司(簡稱長達公司)。2011年7月3日至5日,因隴南市武都區連續大暴雨從而引發特大洪水,致使福建公司承建并正在施工的武罐高速公路部分施工現場被洪水淹沒,各種施工物資、設施等被洪水沖毀。福建公司基于保險合同向太保公司請求賠償,雙方因賠償數額問題未達成一致,產生糾紛。
【裁判結果】一審法院認為保險合同有效,經委托司法評估,確認工程損失數額為737萬余元,據此判決太保公司向福建公司、長達公司支付保險賠償金553萬余元及遲延付款損失19萬余元。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關于遲延付款損失的部分,將太保公司應支付的保險賠償金變更為510萬余元。
【典型意義】關于保險損失鑒定機構的選擇,是當前保險糾紛審判中常見的疑難問題:一方面,由于保險公司在委托評估程序上的不規范,造成評估結論往往不能被采用;另一方面,人民法院確認的具有司法鑒定資質的機構,往往不具備保險精算資格,評估結論與前者差異較大。該案的審理,為以上兩個問題的處理提供了新的解決思路:當保險公司單方委托公估機構作出的公估結論不能被法院采信時,人民法院可以在司法鑒定人名冊中由雙方選定評估機構,所作出的鑒定結論可以作為定案依據。保險公司存在故意拖延支付保險賠償金的情況時,人民法院可以依據合同法的規定,判決其承擔遲延付款的損失。此案件的及時審結,也為國家重點工程“蘭州至海口國家高速公路”的建設掃清了障礙,確保工程如期完工。
供電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國網蘭州供電公司以中鋁蘭州分公司欠其2014年6至8月份電費7708萬余元為由,起訴請求判令中鋁蘭州分公司償付電費及違約金。雙方產生爭議的主要原因是對中鋁蘭州分公司自備電廠所發電過網費的價格存在爭議,中鋁蘭州分公司認為應以省政府與相關部門會議形成的紀要為依據。國網蘭州供電公司則認為無價格主管部門調價文件,應按原價格結算電費。承辦人通知雙方當事人進行庭前調解并作釋明工作,明確會議紀要不是電力供應價格調整的規范性文件,要求中鋁蘭州分公司以提交價格主管部門的調價文件支持其抗辯主張。期間省發改委向省電力公司發了調價函件,雙方進行了重新結算。隨之國網蘭州供電公司變更了訴訟請求,按重新結算的結果主張權利。9月30日,中鋁蘭州分公司繳清了所欠電費。
【裁判結果】該案開庭后當庭宣判中鋁蘭州分公司承擔遲延支付電費的違約金576萬余元,駁回了國網蘭州供電公司的其它訴訟請求。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服判息訴。
【典型意義】該案雖然案情簡單,但關系全省兩家大型國有企業的長期合作發展,且與全省鋁業公司自備電場過網費的價格密切相關,對全省供用電合同糾紛的解決具有示范和指引作用。承辦法官在查明事實并綜合考慮上述因素后,通過調解和釋明工作,促使商事主體正當解決爭議,誠實履行合同義務,在爭議進入訴訟后積極履行約定義務,減少雙方損失。在立案不到兩個月內結案,大幅縮短了訴訟時間,減輕了當事人訴累,將商事主體的爭議解決在萌芽狀態。該案的審理,指引商事主體在合同履行中產生爭議后,應當在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正當解決爭議,維護自身權益。
植物新品種追償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于2005年9月1日對“先玉335”進行初審公告,2010年1月1日授予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權。敦煌種業先鋒良種有限公司經過先鋒國際良種公司的授權獲得“先玉335”植物新品種權,享有該品種權保護的一切權利,并承擔訴訟義務。同年12月,敦煌先鋒公司向先鋒海外公司支付特許使用費4668萬余元。2009年3月19日,酒泉通盈種苗有限公司與高臺縣新壩鄉順德村委會簽訂玉米生產合同。2009年9月11日,高臺縣種子管理站將上述制種玉米樣品送北京鑒定,結論為相同或近似。”
【裁判結果】張掖中院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判決酒泉通盈種苗有限公司補償敦煌種業先鋒良種有限公司損失93萬余元;該案經省高院二審審理,維持一審判決。
【典型意義】該案是我省第一起植物新品種追償權糾紛案件,由于涉案品種種植畝數較大,此案已突破了植物新品種侵權50萬元以下賠償標準。該案的成功審理,在我省乃至全國都將產生積極的影響,對今后此類案件審理具有標桿意義。
該案玉米新品種被他人非法種植的時間是在品種初步審查公告至被授予品種權之日期間,由于玉米新品種從向農業部申請,到取得新品種權,至少需要3至5年的時間,在此期間發生未經許可的種植行為,因權利人在沒有被正式授權之前,并沒有取得“品種權”,不能定性為侵權,他人的種植行為就不能以侵權論,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植物新品種侵權方面的司法解釋。盡管品種權人尚未取得品種權,但確實給品種權人造成了巨大損失,行政法規也賦予了權利人在獲得授權后享有追償的權利。目前法律、行政法規對如何行使追償權均沒有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也沒有涉及,人民法院審理此類案件只能按照民法的基本原則和知識產權的司法政策來審理,該案中依據《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第33條規定,參照涉案品種的許可使用費的標準,酌情進行補償。
行政賠償案
【基本案情】2006年3月3日凌晨3時許,劉偉洲路過麥積區橋南伯陽路時,遭到蘇福堂、吳利強、佟彬3人攔路搶劫。劉偉洲被刺傷后喊叫求救,個體司機胡某、美容中心經理梁某聽到呼救后,先后用手機多次撥打“110”電話報警,“110”值班接警人員于6時23分35秒電話指令橋南派出所出警。此時劉偉洲因失血過多已經死亡。麥積區法院于2007年3月23日作出刑事判決,認定麥積分局“110”值班民警高某犯玩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后天水中院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判決刑事被告人蘇福堂、吳得強、佟彬賠償劉偉洲死亡賠償金等共計26萬余元。后因三被告人均無財產可供執行賠償款,法院裁定終結執行附帶民事判決。劉偉洲的近親屬張美華等5人以公安機關行政不作為為由向天水市麥積公安分局提出行政賠償申請,該局作出不予行政賠償的決定。張美華等5人遂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裁判結果】麥積區法院于2010年3月31日作出行政賠償判決:由麥積公安分局賠償張美華等5人共計11萬余元。一審宣判后,當事雙方均不服,提出上訴。二審審理期間,經天水中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一次性給支付張美華等5人死亡賠償金20萬元的調解協議。
【典型意義】這是一起因公安機關不積極履行法定職責引發的行政賠償案件。權責法定是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基本要義,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是維護國家法律權威、提升執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徑。維護社會治安,積極保護公民人身、財產權益不受侵害則是《人民警察法》明確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履行的法定職責。該案的焦點在于當公民的人身受到不法侵害后,公安機關接警而不積極出警,待出警后受害人已死亡的,公安機關應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二審法院在嚴格司法的同時,通過調解方式使糾紛得以圓滿解決,既維護了法律的權威,也保障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實現了定紛止爭,案結事了的目的。
拒不執行法院生效裁判案
【基本案情】馬少波、陜西衡德公司訴被告人陳有福、甘肅天緣公司施工、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慶陽中院判決天緣公司給付馬少波勞務費194萬余元,給付恒德公司工程款395萬余元,陳有福作為天緣公司實際控制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執行情況】該案在執行中,慶陽中院查明被執行人陳有福在終審判決作出后與其妻協議離婚,將其名下的房產、車輛、20畝苗圃無償贈與其妻,并指使他人隱瞞、轉移商鋪收入86萬元,已構成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決定對陳有福實施司法拘留并移交慶城縣公安局立案偵查。慶城縣檢察院批準予以逮捕,向慶城縣法院提起公訴。陳有福在關押期間深刻反省悔罪,主動自愿與申請人達成執行和解爭取從輕處罰,用其住宅折價87萬元抵頂債務,保證剩余債務每年還款30萬元,取得了申請人的諒解,2014年9月,慶城縣法院判處陳有福其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3年。
【典型意義】尊重司法和主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是每個公民的法定義務。該案通過嚴肅追究被執行人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犯罪行為,不僅促使法院生效裁判得到順利執行,維護了當事人合法權益,而且有力震懾了犯罪,維護了法律尊嚴和司法權威。
租賃合同糾紛騰退土地執行案
【基本案情】蘭州酒鋼宏順物流有限公司位于蘭州市城關區東崗東路土地被確定為蘭州軌道交通車輛段建設用地,甘肅誠利源等三汽車銷售服務公司長期租賃該土地開設四家4S店,合同到期后拒不退還土地,嚴重影響蘭州軌道交通建設進度,2014年6月省高院終審判決三被告立即退還租用的土地,權利人宏順物流公司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執行情況】蘭州中院受理后將本案列為重大案件,調集精兵強將,成立了由執行局長為組長的11人專案組,積極協調公安、交警、消防等部門配合,制定了詳盡的強制執行預案,先后召開十余次執行現場會議,積極有序做好發布公告、現場勘驗、法律宣講、輿論引導、外圍警戒和清場保障等各項強制執行準備工作。在執行人員多次法律釋明、說服教育攻勢下,三被執行人懾于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巨大威力,主動與申請人達成了執行和解協議,在國慶節前自行拆除了地上建筑物,返還了租用土地。
【典型意義】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是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出發點和立足點。該案執行法院站在服務全省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大局的高度,堅持執行工作的強制威懾和法制教育工作相結合,在充分做好強制執行各項準備工作的前提下,積極開展說服教育工作,促使被執行人與申請人達成了執行和解協議,主動履行了生效裁判,既化解了社會矛盾,減少了執行成本,又有力保障了蘭州市重大民生工程軌道交通建設的順利進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