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稅、行賄、非法采礦甘肅“豪森礦業”被判罰870萬元
蘭鐵中院終審: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礦長各領其刑
蘭州晨報訊(記者 李輝)多年來,甘肅豪森礦業有限公司偷逃稅款、非法采礦,甚至不惜花費百萬元買通國家工作人員幫忙逃稅。11月6日,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因犯逃稅罪、非法采礦罪、單位行賄罪,該公司被判處罰金870萬元,其余涉案人員也各領其刑。
虛假申報,3年逃稅462萬余元
豪森公司原名甘肅徽縣協聯開發有限公司,于2001年6月26日成立,2004年8月20日更名為甘肅豪森礦業有限公司,經營范圍包括鉛鋅礦勘察、開采等。豪森公司自成立以來,6年多時間不設立會計賬簿、不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和進行納稅申報。2006年7月因不辦理稅務登記和逃稅被稅務機關分別給予了行政處罰。
2006年11月底,隴南市稅務聯合調查組對豪森公司2005年至2006年11月份期間納稅情況檢查發現,時任公司董事長兼法定代表人的馬森與主管財務工作的總經理馬秀云為逃避繳納稅款,授權擔任公司副總經理兼礦長的楊應齊將徽縣楊家山——袁家坪探礦區塊內開采的鉛鋅礦石銷售收入存入個人銀行卡內予以隱瞞,而后直接用于三人償還債務和消費支出。為應付稅務稽查,豪森公司向稅務部門提交了納稅申報說明和自查報告兩份虛假的納稅申報材料掩蓋了公司的逃稅犯罪行為,僅被稅務機關給予了行政處罰。
2007年3月至2008年期間,豪森公司雖然對財務納稅工作進行了整頓,建立了公司會計賬冊并進行了納稅申報,但馬森、馬秀云、楊應齊仍然采取虛假納稅申報方法隱瞞了部分礦石銷售收入,并將打入楊應齊個人銀行卡內的銷售收入直接用于三人償還債務和消費支出。而后,再次因逃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了行政處罰。
案發后,經司法、稅務鑒定,該公司在2005年至2008年期間采取不申報和隱瞞收入、少列收入、多列支出、進行虛假納稅申報等手段共計逃稅4626253.24元,逃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69.3%。經稅務機關追繳稅款3209895.08元,未繳稅款為1508478.37元。
非法采礦,破壞資源價值近954萬元
2004年至2007年4月5日,豪森公司在未取得采礦證的前提下,持勘察許可證在對甘肅省徽縣楊家山——袁家坪鉛鋅金多金屬礦勘察期間,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擅自擴大探礦坑道,邊探邊采,進行非法采礦。時任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的馬森與總經理馬秀云商量,決定授權礦長楊應齊全面組織實施礦山開采工作。2006年10月,豪森公司因非法采礦被甘肅省成縣國土資源局給予了責令停止開采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但豪森公司拒不停止開采,繼續在探礦過程中非法采礦,2007年3月再次被成縣國土資源局給予了責令停止開采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2010年成縣國土資源局第三次做出行政處罰,沒收了豪森公司非法采礦違法所得813萬余元,并處罰款10萬元。
案發后,經甘肅省國土資源廳鑒定,2004年至2007年4月5日期間,該公司非法開采鉛鋅礦石量為1.08萬噸,非法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為953.86萬元。
賄賂官員,逃避繳稅270萬余元
2006年11月份,隴南市聯合調查組對豪森公司偷稅問題進行調查時,馬秀云請求時任徽縣國稅局江洛分局局長的馬某與指導員梁某某幫忙出主意應付檢查組。根據二人的授意,豪森公司向徽縣國稅局江洛分局提交了納稅申報說明和自查報告。稅務機關最終對這兩份虛假的納稅申報材料予以了認可,沒有將豪森公司的行為認定為全額逃稅。事后,馬秀云為表示感謝,分別送給馬某和梁某某每人5萬元現金和一臺“聯想”牌筆記本電腦。
2006年11月至2007年3月,隴南市公安局、國稅局、地稅局成立聯合調查組對豪森公司偷稅問題進行調查期間,時任公司總經理的馬秀云多次找到隴南市地稅局稽查局副局長楊海宏,請求楊海宏在豪森公司涉稅問題上能夠給予從輕處罰。2007年3月,馬秀云指使公司法律顧問馬某乙送給楊海宏100萬元現金用于疏通甘肅省地稅局的關系。最終,該公司逃避繳納稅款2709054.59元的行為沒有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逃稅。
三罪并罰,公司被處罰金870萬元
2014年5月,蘭州鐵路運輸法院審理該案后一審宣判:甘肅豪森礦業有限公司犯逃稅罪,判處罰金320萬元;犯非法采礦罪,判處罰金500萬元;犯單位行賄罪,判處罰金50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罰金870萬元。馬森犯逃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5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10萬元。馬秀云犯逃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5萬元;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拘役六個月;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楊應齊犯逃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5萬元;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5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10萬元。
宣判后,多名被告人上訴,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在審理后另查明,2014年9月16日,楊應齊在蘭州鐵路公安處看守所羈押期間,與他人共同及時發現、主動制止同監室在押人員馬某丙自殺,有效防止一起安全事故的發生,確保了監所安全。鑒于楊應齊的立功行為以及前次刑事拘留期間未予以折抵刑期錯誤,法院終審維持了對其余被告人的一審判定,改判楊應齊犯逃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5萬元;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5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同時凍結的馬秀云銀行卡資金100萬元、馬森銀行卡資金56477.01元、扣押的涉案車輛5輛,系違法所得,依法沒收;凍結的甘肅豪森礦業有限公司銀行賬戶資金3364830.54元、扣押的馬森現金13700元,充抵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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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百萬賄賂幫助公司偷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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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晨報訊(記者李輝)在聯合調查甘肅豪森礦業有限公司逃稅問題中,幾名稅務稽查人員利用工作之便,收受涉案公司賄賂后將全額偷稅改為“部分偷稅”,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11月6日,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二審后依法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蘭州鐵路運輸法院一審判決認定:2006年11月至2007年3月間,隴南市公安局、國稅局、地稅局成立聯合調查組對甘肅豪森礦業有限公司逃稅問題進行調查中,時任隴南市地稅局稽查局副局長的楊海宏,利用擔任聯合調查組辦案人員的職務之便,接受豪森公司總經理馬某甲(另案處理)希望對該公司從輕處理的請托,于2007年3月的一天,在辦公室收受豪森公司法律顧問馬某乙(另案處理)所送現金100萬元。2007年3月19日,楊海宏受隴南市地稅局的指派前往甘肅省地稅局稽查局匯報豪森公司逃稅案,超越職權與時任甘肅省地方稅務局稽查局副局長的韓哲及副主任科員劉煒商議對豪森公司的處理方案。在此期間,韓哲、劉煒分別在各自辦公室收受楊海宏給予的現金30萬元和20萬元。接下來,韓哲、劉煒違規以省地稅局稽查局的名義出具“稽查便函”,對豪森公司提交的虛假“納稅申報說明”、“自查報告”予以認可,并對由此計算出的部分各稅不定性為偷稅。后隴南市地稅局依據該“稽查便函”將原來認定的豪森公司全額偷稅3439784.51元,罰款1694846.07元更改為部分偷稅,致使對豪森公司偷稅處罰減少964116.15元,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案發后,韓哲、劉煒退繳了全部贓款。
蘭州鐵路運輸法院一審認為,楊海宏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現金50萬元,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行政執法機關的國家工作人員現金50萬元,影響行政執法,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又構成行賄罪;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造成直接經濟損失964116.15元,其行為還構成濫用職權罪。楊海宏的受賄款未能清退,酌情從重處罰。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繼續追繳楊海宏的違法所得50萬元。
韓哲、劉煒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過程中不正確履行職責,徇私舞弊,違規出具與事實不符的“稽查便函”,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均已構成濫用職權罪;同時,二人分別非法收受他人賄賂款30萬元和20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均已構成受賄罪。考慮到劉煒屬從犯,且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依法從輕處罰;韓哲、劉煒退繳全部贓款,酌情從輕處罰。韓哲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劉煒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韓哲退贓款30萬元、劉煒退贓款20萬元依法追繳,上繳國庫。
宣判后,楊海宏、韓哲、劉煒均對原審判決表示不服,提出上訴。
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二審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