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公安廳 交通運輸廳 安監局
關于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
(甘公辦發〔2014〕211號)
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有效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保障國家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省政府關于在全省開展道路交通安全綜合整治的決定精神,現就加強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通告如下:
一、嚴格落實道路運輸企業主體責任
(一)道路運輸企業、場站必須嚴格履行交通安全主體責任,配備專職交通安全員和動態監控人員,開展日常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各項管理制度,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二)對無證、無資質從事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建設行為,依法予以取締,追究法律責任;對超資質范圍生產經營建設行為,依法上限處罰,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列入重點監管名單,公開曝光。
(三)對道路運輸安全條件達不到要求、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企業,依法責令停業整頓,整改不達標的取消經營資質。
二、嚴格客運車輛通行安全管理
(一)從2014年8月13日起已經不再審批800公里以上長途客運線路和臥鋪客車。對現有800公里以上的長途客運線路和車輛逐條逐車進行安全風險評估,符合安全運營要求的準許繼續運營,不符合的立即進行停運整改,完善安全措施后方可恢復運營。
(二)對道路運輸安全條件達不到要求的客運車輛,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經營資質。
(三)嚴禁營運客車夜間(22時至次日6時)在三級以下(含三級)山區公路運行,凡違反相關制度規定的客運車輛一律停運整改;情節嚴重的,按照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吊銷道路運輸證。
(四)嚴格落實凌晨2時至5時停車休息或接駁運輸制度,凡違反相關制度規定的客運車輛一律停運整改;情節嚴重的,按照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吊銷道路運輸證。
三、嚴格旅游客運車輛安全管理
(一)嚴禁超范圍經營、使用虛假包車客運標志牌、不按包車客運標志牌注明的事項運行、搭載包車合同以外的乘客等違法違規行為。
(二)對一年內有3次以上違規行為的旅游包車客運企業,暫停包車客運標志牌審核發放工作,待整改結束后,再恢復發放。
(三)對于3個月內3次以上違反有關規定的車輛以及長期在異地違規運營的省際包車,一律停止發放包車客運標志牌,責令停運整改,直至吊銷經營范圍。
四、嚴格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管理
(一)所有在用的液體危險貨物罐車必須加裝緊急切斷裝置。從2015年1月1日起,沒有加裝緊急切斷裝置且無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的罐車,一律不予年審,并注銷道路運輸證。
(二)對托運人委托的承運人不具有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資質、承運車輛所裝載的危險貨物與道路運輸證所標注的經營范圍不符等非法行為,立即責令改正,并對托運人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嚴格落實危化品運輸車輛零時至5時在高速公路和國道上禁止通行的規定,違者,一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五、嚴格校車交通安全管理
(一)嚴禁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嚴禁聘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違者,扣留車輛,依法從重處罰,沒收違法所得。
(二)嚴禁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校車標牌,違者,收繳偽造、變造的校車標牌,扣留車輛,依法從重處罰。
六、嚴格客運危險品運輸動態監管
(一)所有客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動態監控設備必須接入聯網聯控管理系統,凡未接入的車輛,停業整頓一個月;一個月后整改不到位的,一律取消營運資格。
(二)對客運、危險貨物車輛動態監控系統不能正常使用的,責令停運整改,直至正常使用。
(三)對故意損毀、屏蔽客運、危險貨物車輛動態系統的,發現一次責令相關車輛停業整頓;發生兩次以上行為的,取消營運資格。
(四)道路運輸企業、場站動態監控人員要實時分析、處理車輛行駛動態信息,及時提醒、糾正、處理駕駛人違法違規行為,對其交通違法記錄提供給公安機關認定后依法處罰。
七、嚴格機動車駕駛人安全管理
(一)對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負同等以上責任,交通違法記滿12分,以及有酒后駕駛、超員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者12個月內有3次以上超速違法記錄的客運駕駛人,一律列入“黑名單”,嚴格依法處罰,責令運輸企業予以解聘。
(二)對危化品運輸車輛駕駛人、押運員無從業資格證、無押運員證運輸危化品的,依法處罰,責令運輸企業予以解聘。
(三)對校車駕駛人不符合《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規定條件的,一律取消校車駕駛資格。
八、嚴格交通安全違法處理
(一)對記滿12分的大中型客貨運車輛違法行為人名單,通過新聞網站、廣播、電視、報紙等媒體予以曝光。
(二)對機動車累計有20個以上未處理的違法信息,或者違法信息記錄的違法行為記滿12分的,通知車輛所有人、管理人后必須在一個月內接受處理,否則不允許上道路行駛。
(三)營運車輛、校車、危化品運輸車輛有3個以上未處理的違法信息,且經通知超期一個月不接受處理的,暫停營運,消除安全隱患。
(四)鼓勵交通參與者通過書信、電話、微信、上門等各種方式,舉報嚴重交通違法違規行為,主管機關一經查證屬實,即可兌現100元至1000元的獎勵。
九、嚴格農村交通安全管理
(一)對農村客運線路和車輛通行狀況不符合安全運行條件的,一律停運整改,整改后仍不能滿足條件的,堅決取締。
(二)農村群眾出行要乘坐具備資質的農村客運車輛,嚴禁乘坐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和超員車輛。
(三)嚴禁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等車輛違法載人和面包車違法超員載人、非法營運,違者,依法從嚴處罰。
(四)嚴禁無牌、無證、拼裝、改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違者,依法從嚴處罰。
(五)縣(市、區)、鄉鎮政府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排查治理鄉道、村道安全隱患,組織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勸導員隊伍,在集市、山區危險路段和事故多發路段設置檢查勸導站,勸導、糾正、制止交通違法違規行為。
十、嚴格交通事故責任追究
(一)對運輸企業或者學校強迫大中型客貨車、校車駕駛人違法駕駛,造成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對企業或者學校相關負責人員依法從重處罰。
(二)對營運大中型客貨車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依法進行責任追究。
(三)對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責任事故的企業負責人,依法撤銷職務,并在5年內不得擔任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對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者6個月內發生2起死亡3人以上責任事故的企業,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經停業整頓仍不具備道路運輸安全條件的,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停業整頓后符合道路運輸安全條件的,客運企業3年內不得新增客運班線,旅游企業3年內不得新增旅游車輛。
凡是違反本《通告》的,分別由公安、交通運輸、安全監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