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甘肅省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條例(修訂草案)》
干部選拔任用先查行賄受賄檔案
西部商報訊(記者穆光鳴)昨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舉行,會議聽取并分組審議了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關于《甘肅省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修訂草案)》)的說明。
2007年3月,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甘肅省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條例》,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條例的頒布實施,對規法和推進我省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強化和提升預防效果發揮了積極作用,黨委領導下的預防職務犯罪社會化網絡體系在全省基本形成。從審判機關審結的職務犯罪案件看,涉及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的逐年有所上升,案值也從2007年的平均幾十萬元增加到近年的一百多萬元,千萬元以上的案件每年都有發生。同時職務犯罪預防領域、預防內容、預防格局都發生了新的變化,有必要對條例的部分內容進行修改,作出補充和完善,增強預防工作的針對性。
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是一項涉及社會各個方面、各個領域的綜合性、系統性工程,只有全社會形成有效合力,才能達到預防目的。為此,《條例(修訂草案)》在原條例的基礎上增加了“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實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及有關單位各負其責、相互配合,公民和社會各界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同時,從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現狀看,當前主要是依靠檢察機關在開展,但預防的作用發揮得很不夠,個別部門和單位還存在認識不到位、工作不重視、職責不明確、制度不健全、措施不落實等問題。為有效解決這些問題,將預防工作由“軟任務”變為“硬要求”,有必要把預防工作納入地方、部門和單位廉政建設的考核內容。為此在原條例第五條中增加“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應當納入各單位各部門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并作為主要負責人年度述職述廉內容。”
目前,我省部分市州檢察機關還與組織人事部門共同積極探索,將行賄犯罪檔案查詢作為招錄選拔任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前置程序。所以將原條例第八條第五項修改為“選拔任用領導干部和重點崗位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程序和條件進行,采取查詢行賄受賄犯罪檔案等方式,對被選拔人員進行廉政考評,建立考評責任制,對考評失察的要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