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消協發布2012年全省“十大”典型案例
消費遇上吃虧事維權記得找消協
每日甘肅網-西部商報訊(記者張云 馬莉)昨日,省消協發布2012年全省消協組織“十大”典型案例,坑害老人、家裝糾紛、開發商誠信缺失、美容致傷等十大案件入選。省消協對案件進行了點評,通過律師觀點希望對消費者起到警示作用。
1營養品坑了老年人賠償損失
案情:2012年5月18日,張先生投訴稱因其個人信息被一家銷售保健品的公司獲取,多次集中授課后他購買了一盒價值4980元的細胞營養液,張先生老伴服用不久后感覺身體多有不適。經醫院檢查告知,出現子宮肌瘤增大癥狀,可能系服用了某種營養品造成。隨后,張先生要求退賠貨款和精神損失費共5980元,經銷商不允。經調解經銷商向消費者退賠貨款4980元及1000元精神損失賠償。
分析:銷售保健品的公司夸大銷售商品的療效、虛構商品來源地,其行為構成了虛假宣傳的欺詐行為,消費者可以在一年之內依法定程序要求維權。
2異地家裝起糾紛協商解決
案情:2012年2月26日,消費者與蘭州某家居裝修公司簽訂了裝修合同,合同注明裝修的房產位于金昌市,5月1日開工,為期45天,且一次性首付初裝費30000元。合同訂立之后,裝修公司以種種理由延誤開工日期,且裝修材料以次充好,造成多次返工,消費者要求家裝公司退還初裝費30000元。經消協工作人員多次協商,家裝公司向消費者賠禮道歉并退賠部分初裝費22000元。
點評:在房屋裝修前,消費者與經營者應簽訂書面協議,協議中應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協議條款包括工程進度、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付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范圍等條款。
3開發商誠信缺失辦理退款
案情:2010年3月,消費者李某預定了一套定西市安定區某房地產公司開發的小區住房,在未公布開盤價的情況下,預交了1萬元的定金。開發商承諾如在開盤后對售房價格有異議,可以無條件全額退還定金。后來開盤時間一再拖延,李某要求退還定金。最終該公司為李某辦理了退款手續。
點評:未取得預售許可的商品住房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進行預售,不得以認購、預訂、排號、發放VIP卡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取或變相收取定金、預定款等性質的費用,不得參加任何展銷活動。取得預售許可證之前,開發商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購房者的定金或誠意金。
4農機設計存瑕疵無償退貨
案情:2012年11月15日,景泰縣一位消費者稱自己購買了一臺玉米脫粒機,價值13500元,后來故障不斷,多次修理后仍然不能正常使用。后經消協工作人員調解,生產商向消費者表示歉意,并退還購機款13500元現金。
點評:消費者在購買農用生產資料和生產工具時應注意以下幾點:看清廠名、廠址,認真了解廠家的資質;盡可能多了解該產品相關的技術資料;認真查驗產品“三證”(即生產許可證、推廣許可證、質量合格證),了解該產品是否屬國家定型產品。
5美容身心受傷力促退賠
案情:2012年3月,消費者在某美容院接受了面部拉皮緊皮手術,累計消費3萬余元。但術后沒有達到宣傳效果,而且局部產生不良反應。消費者后到省消協投訴請求幫助。經協商,該美容院退賠消費者人民幣18000元。
點評:在發生整形美容糾紛后,消費者可按照具體情況決定要求整形機構承擔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就整形美容造成的毀容或者容貌受損是否屬于醫療事故,不可一概而論。如果受害人是去正規的醫療機構接受美容,發生不良后果符合醫療事故構成要件的,一般按照醫療事故認定;如果受害人是去普通的美容院接受美容,則不屬于醫療事故,是一般侵權,適用侵權法的一般規定。
6親朋聚餐挨宰退錢了事
案情:消費者林先生于2012年7月30日在嘉峪關市某生態園宴請朋友吃飯,點菜時估算消費了5000多元,宴請結束后服務員出示了8500元賬單,林先生對此金額產生疑問,經與該生態園交涉無果后投訴至嘉峪關市消協,最終酒店將多收的3000元退還給林先生。
點評:消費者在生態園和農家樂消費,一定要事先了解經營方的資質和信譽,選擇經營水平、服務質量比較好的消費場所。消費中遇到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情況,務必保留好相關證據,并及時向有關部門投訴,依法維權。
7商品坑害消費者賠款擔責
案情:2012年1月,消費者劉某在張掖市甘州區某商城購買了一套價值330元的床上用品四件套,使用一星期后,出現滿身紅點等皮膚過敏現象,質疑商品質量有問題,遂投訴至張掖市甘州區消費者協會尋求幫助。甘州區消協責令經銷商一次性退賠貨款及醫療費1600元,并同時就質量問題移交相關部門進行查處。
點評:床上用品四件套存在質量問題,損害了消費者的人身權及財產權,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商城應當依法退還全部貨款并承擔消費者因商品質量問題產生的人身及財產損失即支付醫療費用、誤工費、護理費;造成殘疾的還應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物流裝卸損貨物調解賠償
案情:2012年6月28日,消費者鄒先生來到蘭州市消費者協會,對蘭州市某物流公司將其復印機在裝卸過程中損壞一事進行投訴,要求市消費者協會給予幫助。市消協經多次調解,最終由該物流公司上海總部于2012年8月12日賠償消費者鄒先生24000元。
點評:物流公司裝卸時給消費者帶來財產損害,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9商旅公司欺詐訂票消協調解
案情:2012年2月2日,嘉峪關市消協接到消費者葛先生從上海打來的電話,認為其通過嘉峪關市某商旅公司購買的嘉峪關到上海的機票,票價高于市價30%,消費者認為本人上當受騙,要求為其維護權益。消協通過對該商旅公司的調查,葛先生所投訴情況屬實。隨后,該商旅公司將多收的598元現金全額退還葛先生。
點評:該商旅公司提供的預訂機票價格超出正常價格的30%,顯然屬于欺詐。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一倍。
10洗車行單方違約 消協維權
案情:2012年2月,消費者王先生等十幾位消費者投訴,他們在蘭州某洗車行兩年前辦理的服務卡原定不限車號、不限時間,后來告知他們2012年3月31日終止。最后經營者按照消費者提出的要求做延時和其他處理,直至卡上金額消費完畢。
點評:此案中消費者與經營者屬于一種服務合同關系,單方面以店堂告示的方式作出了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公平交易權。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