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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會飛速發展的今天,各種惱人的噪音卻是無孔不入,嚴重侵擾著人們的身心健康,成為日益突出的環境污染問題。面對這些噪音的侵擾,人們在不勝煩躁之際,往往投訴無門維權無力。
那么遇到惱人的噪音擾民事件,我們究竟該如何拿起法律的武器維權呢?
典型案例
案例1 銀行報警系統“生病” 擾民一月
從6月份起,何先生每天下午5:00至次日上午8:00的生活是在一家銀行尖銳刺耳的報警警鈴聲中度過的。伊始,大家都以為是銀行演練或者警示告警。但持續數日天天如此,起初警鈴基本以間隔半小時、每次報警半小時的規律發聲,其后幾天則是持續高歌,已無規律可循。且警鈴響聲異常之大,即便相隔百米之外,在三層隔音玻璃窗后也能清晰入耳,已經嚴重影響到人們的正常工作休息,夜晚更是令人心煩氣躁,無法入睡。噪音擾民持續近一個月后,少部分住戶在實在無法克制的情況下,選擇了理性維權:
何先生及其鄰居撥打該行總行電話進行投訴,歷經數次電話交涉,現狀既無改觀也未得到任何回復。于是,何先生等人先后向當地環保局、城管執法局的官方網站進行投訴。考慮到上述部門面對數量繁多的投訴,工作流程等存在延時情況。何先生等人便耐心等待,但3天后仍舊無果。
一次,在警鈴大作的背景聲中,何先生撥打了110報警。5分鐘后轄區警員致電詢問詳情后出警,并稱協調處理。1小時后警鈴噪音戛然而止,該行部門負責人回復稱設備故障問題,已關閉。之后,該銀行部門負責人再次致電道歉,并保證警鈴不再擾民,技術故障馬上排除。
案例2 水泵噪聲超標法院判賠10萬元
2004年9月10日,北京豐臺區居民李先生夫婦,委托豐臺區環境保護監測站,對其居住小區開發商安裝于自家樓下的水泵發出的噪聲進行測量,獲得噪聲超標的鑒定結論后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開發商采取根本措施,徹底消除住房內噪聲污染,并賠償10萬元精神損害費。李先生勝訴后經強制執行,獲賠10萬元。
案例3 空調噪音擾民拒絕鑒定被判擔責
北京海淀區的貝女士對鄰居李女士將其中央空調室外機安裝于自家兒童房外墻提出異議后,經委托相關鑒定機構進行現場噪音檢測,測得噪音值最高達到62.1dB,根據相關國標屬嚴重超標。貝女士遂起訴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權,拆除空調室外機。審理期間,經貝女士申請,法院再度委托北京市勞動保護科學研究所室內環境司法鑒定中心進行噪音鑒定。但李女士拒絕配合檢測,鑒定中心無法完成司法鑒定。 最終法院以李女士自行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支持了貝女士的訴請。
專家說法
主持人:本報記者 郭玉紅
嘉 賓:甘肅中立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杜泓違
甘肅合睿律師事務所律師 高 峰
甘肅英之劍律師事務所律師 馬雅娟
主持人:哪種聲音可稱之為噪音,我國法律對有關“噪音”污染問題又是如何規定的?
馬雅娟:法律規定的環境噪聲,定義為在工業生產、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環境噪聲污染則指所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并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按照《我國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規定,居住、文教機關為主的區域以及鄉村住環境的噪聲標準值,白天等效噪聲值為55分貝,夜間為45分貝;商業、工業混雜區的等效噪聲值為60分貝,夜間為50分貝;城市中交通干線兩側,白天噪聲的等效噪聲值為70分貝,夜間不超過55分貝。
高峰:《環境保護法》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管理。”《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規定:“禁止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 ”“禁止任何單位、個人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包括住宅區)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
杜泓違: 2006年3月1日施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新增設了有關違反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的規定,“禁止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禁止任何單位、個人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家庭室內娛樂活動時,應當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污染。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進行室內裝修活動,應當限制作業時間,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減輕、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污染。如果行為輕微的,處警告。如果行為被警告后,不改正繼續實施以上行為,則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主持人:噪音擾民問題,貌似很多部門都在管,但又不知道到底是哪個部門管,常常感到投訴無門。
高峰:傳統印象中,人們多認為只要是噪音就該由環保局管,其實不然。在我國,按照《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的規定,環境噪音分為交通噪聲、工業噪聲、建筑施工噪聲、社會生活噪聲四類。四種不同的噪音污染分由不同的部門進行防治管理。具體的分工是,環保局負責工業噪音污染的防治;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負責社會生活噪聲和建筑施工噪聲的防治;公安交警部門則負責交通噪音的防治。
馬雅娟: 許多地方性法規規章,根據環境噪音的特點對各部門職能職責進一步細化。比如,道路交通、運輸、商業、家庭、公共場所、偶發性及其他社會生活噪聲由公安部門負責管理。其他交通噪聲由航政、鐵路、民航等部門分別根據各自職責監督管理。工業噪聲、文化娛樂場所噪聲由環境保護部門管理。文化、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協助相關部門對環境噪聲監督管理。建筑施工噪聲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社區、物業管理單位協助環境噪聲管理部門對轄區社會生活噪聲實施監督管理,調解鄰里之間因噪聲產生的糾紛。
主持人:事實上,面對“投訴無果”,人們更多質疑的是職能部門不作為。
馬雅娟:也并非不作為,因為噪音監管由多個部門負責,的確存在一些盲區,部門管轄范圍之間存在交叉的情況,因而也會出現沒人管的情況。加之職能機關對于國家具體法律規定的理解存在偏差,由于涉及多部門的聯動,甚至需要上級機關協調后才能執行。就拿治理商鋪噪音擾民案件舉例來說,環保部門對此沒有執法權,而公安民警前來處警,只能口頭警告為主,如果涉及其他更嚴厲的懲罰手段,如書面警告或者罰款,又會面臨取證難的困局。
主持人:說到“取證”,它不僅是職能部門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據,也是被噪音侵擾的受害人維權的重要證據。
高峰:是的, 除了存在“執法盲區”,最讓監管部門頭痛的是噪音投訴處理過程存在取證難的問題。 噪音污染不像水污染、大氣污染那樣,市民可以通過拍照等留下證據,很多噪音因為時間短難以取證,待執法隊員趕到現場時,已無法抓“現形”。即便在噪音現場,無論城管部門還是公安部門均沒有檢測儀器,難以作出書面處罰,頂多只能口頭警告。如果按照正常程序,尋求具有資質的鑒定部門取證, 耗時耗力,且容易導致證據滅失。
主持人:除了行政維權手段,另外2個案例則是對簿公堂而大獲勝訴。
杜泓違:上述案例基本窮盡了維權手段。在遇到噪音擾民時可以實施的維權途徑有:1.可以直接與噪音制造方協商,讓其停止侵權。2.向行政主管部門投訴,接受投訴的部門主要是環保部門、城市綜合執法部門、城建部門、公安部門,這些部門依法對相應噪聲具有監督管理的權力。3.如上述兩種方式不能解決,最后的手段就是向法院起訴,要求侵權人停止污染、賠償損失。我國噪聲污染防治法賦予了公民享有居住安寧權,同時《物權法》也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因此可以運用法律手段維權,有權要求對方停止侵權行為并承擔訴訟費用。
當然,鄰里關系的解決方式還是以溝通和協調解決為主,但如果協調仍然不能解決,便可以向對方采取正式通告的方式,比如發律師函告知對方您會采取報警或起訴的方式。同時還應當及時做好取證工作,例如錄音、請環保部門進行噪音分貝測試并要求出具測試報告以備訴訟提供證據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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