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蘭州訊(記者楊世智) 近日,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甘肅省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甘辦發〔2011〕117號),規定從2011年12月26日生效之日起,對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依法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實施辦法》規定,經濟責任是指領導干部在任職期間因其所任職務,依法對本地區、本部門(系統)、本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當履行的職責、義務。依法接受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包括各市(州)、縣(市、區)黨委、政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各鄉(鎮、街道)黨委、政府的正職領導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職領導干部;省、市(州)、縣(市、區)各級黨政工作部門、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的正職領導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職領導干部;上級領導干部兼任部門、單位的正職領導干部且不實際履行經濟責任時,實際負責本部門、本單位常務工作的副職領導干部;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開發區、新區且屬省、市(州)管轄的黨政主要領導干部。
《實施辦法》根據不同對象,對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進行了具體規定。經濟責任審計,可根據干部管理監督的需要進行任中審計或離任審計,實行任中審計與離任審計相結合,以任中經濟責任審計為主導,有選擇、有重點地開展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經濟責任審計的管轄,依照干部管理權限確定。審計機關應當在實施經濟責任審計3日前,向被審計單位和被審計領導干部送達審計通知書,并進行審計公示。審計結果,將成為考核、任免、獎懲被審計領導干部的重要依據,并歸入本人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