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蘭州訊(記者徐愛龍)日前,省民族事務委員會、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聯合下發《甘肅省執行國家有關公民確定和變更民族成分政策實施辦法》,對確定和變更民族成分管理工作提出規范要求。
確定或變更民族成分,關系到正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民族政策,關系到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關系到保障少數民族群眾的合法權益。該《辦法》旨在嚴格把握政策尺度,加強協作,規范程序,監督到位,堅決杜絕違反有關規定變更民族成分享受優惠照顧政策、圖謀私利的現象,切實維護黨和國家民族政策的嚴肅性。
《辦法》對民族變更提出了具體要求:民族成分變更由民族工作部門受理和審核,公安部門確認和變更。公民變更民族成分,未滿18周歲由其監護人申請變更,年滿18周歲由本人申請變更,只可變更一次。年滿20周歲后不得再變更民族成分。對采取弄虛作假和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準許更改民族成分的,一經發現應立即糾正。對以權謀私、玩忽職守,違規變更民族成分的,要嚴肅追究經辦人員和負責人的行政責任。情節嚴重的,交由紀檢監察部門立案處理。
《辦法》指出,因騙取和違規變更民族成分而享受照顧政策的高考、中考考生,一經查實,由省教育廳或其委托的招生考試機構取消其考試資格或錄取資格,并記入考生電子檔案。已經入學的,取消其學籍。因騙取和違規變更民族成分而享受照顧政策的公務員考生,一經查實,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取消其考試資格或錄取資格。已經錄取的,責令退回。因騙取和違規變更民族成分而享受照顧政策的其他人員,根據具體情況,交由相關部門作出相應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