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處長期間貪污公款341萬受賄4萬余,經酒泉中院審理——
中國甘肅網4月10日訊 據蘭州晨報報道 (記者董開煒)4月8日,酒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省發改委能源處原任處長潘正祥貪污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宣判:潘正祥因貪污341萬多元、受賄4萬多元,兩罪并罰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潘正祥以其行為不構成貪污犯罪為由,當庭表示上訴。
現年64歲的潘正祥離任前擔任甘肅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能源處處長,2009年初被省紀委“雙規”,涉嫌犯罪的行為由省檢察院移交到酒泉市檢察院偵查,2009年7月7日被酒泉市檢察院以涉嫌貪污罪、受賄罪批準逮捕,2010年1月26日,此案由酒泉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法院審理查明,2006年3月,當時還在任的潘正祥想在退休后以個人名義從事風電相關產業,便指使其弟弟潘玉祥以他人名義給自己注冊了甘肅潔凈能源技術有限公司。
2006年初,省發改委計劃對瓜州縣大梁、向陽、玉門市三十里井子等三個風電場項目進行招標,潘正祥利用負責此項工作的便利條件,以發改委的名義與外地一家招標公司的經理張某商議相關事宜時,要求該招標公司從收取的招標費中給付部分分成款。張某表示同意,但提出必須在甘肅設立招標業務辦事處,并讓潘正祥推薦辦事處主任和接受分成款的公司,兩人商定了分成比例。
隨后,潘正祥沒有向發改委匯報招標公司給付分成款的情況,擅自推薦了招標公司甘肅辦事處的主任人選,把自己掌控的潔凈能源公司定為接受分成款的公司。由于潔凈能源公司尚未開展業務,潘正祥擔心引起懷疑,又將潘玉祥名下的蘭州潤杰商貿公司定為接受分成款的公司。
2006年6月,省發改委將瓜州和玉門的三個風電場的招標項目正式委托給那家招標公司。招標結束后,招標公司按照事先約定,于2006年12月和2007年1月分兩次向蘭州潤杰商貿公司的賬戶匯入分成款361萬多元。該公司收到這筆分成款后出具稅務發票,上繳稅金19萬多元,剩余341萬多元分成款則留在了該公司賬戶。
2007年9月,已退休的潘正祥授意其弟潘玉祥,將潔凈能源公司變更為甘肅中自控能源技術有限公司,并推薦該公司與一家公司合作風電項目,私自將341萬元分成款挪用。
此外,法院查明,2003年至2005年的2年期間,潘正祥先后7次接受4家與能源有關的企業負責人的各種“好處費”和貴重物品,折合價值43126元。
法院審理認為,潘正祥利用負責風電場招標工作的便利,采取騙取、隱瞞手段,截留招標分成款341萬多元據為己有,用于自己經營的公司,其行為構成貪污罪。在從事公務活動中,潘正祥利用職務之便或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相關企業的現金、購物卡、消費卡和其它財物,其行為又構成受賄罪。由于其在案發后能夠如實坦白所犯罪行,積極退賠贓款,認罪態度較好,具有悔罪、自首情節,可從輕、減輕處罰,故以貪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兩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
潘正祥認為,自己動用那筆招標分成款是為了發展甘肅的風電事業,不構成貪污罪,他還對辦案機關認定的分成款數額持有異議,因而不服此一審判決,當庭表示要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