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最大限度地打擊嚴重交通違法行為,最大限度地預防道路交通事故,最大限度地維護道路交通安全,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罰款執行標準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省公安廳《關于實施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的有關要求,甘肅省公安廳交警經總隊研究決定,從2010年1月1日起至3月31日,全省各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查獲的下列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要嚴格執行“五個一律”處罰標準: 一、對無證駕駛機動車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駕駛人,一律予以行政拘留10日以上(含)的處罰。
二、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駕駛人,一律予以暫扣駕駛證6個月的處罰;對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駕駛人,一律予以暫扣駕駛證3個月的處罰。
三、對1年內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兩次以上的,一律予以吊銷駕駛證的處罰。
四、對在限速70公里/小時及以上限速路段車速超過限速50%以上的駕駛人,或在限速60公里/小時及以下限速路段車速超過限速70%以上的駕駛人,一律并處吊銷駕駛證處罰。
五、對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的,一律扣留車輛至違法狀態消除。同時,對機動車駕駛人駕駛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未達20%的,一律處300 元罰款;對超過額定乘員20%的,一律處500元罰款,每增加10%加處300元罰款,但最高罰款不得超過2000元。對運輸單位的車輛有上述情形經處罰不改的,第二次超員一律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3000元罰款,三次以上一律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5000元罰款。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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