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列席范圍
2009年1月9日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地方組織法的有關規定,決定以下幾個方面的人員列席甘肅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
一、我省選出的不是省十一屆人大代表的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
二、不是省十一屆人大代表的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
三、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各1名,市州中級人民法院(專門法院)院長、市州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
四、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各工作部門負責人;
五、不是省十一屆人大代表的市長、州長;
六、沒有省十一屆人大代表的省委有關部門、省政府直屬部門、省級群眾團體、中央在甘有關單位負責人各1名;
七、出席政協甘肅省十屆二次會議的全體委員;
八、省政府參事室主任、省文史館館長;
九、省上辦理代表議案、意見、建議先進單位的3名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