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甘肅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關于發布第三季度涉嫌違法藥品、食品廣告的公告
甘工商廣公字[2007]4號
經對8月份全省33個電視頻道和9月5日至9月6日蘭州地區7份重點報紙發布的廣告進行檢查,發現了一批涉嫌違法廣告。根據《甘肅省違法廣告公告制度》第七條規定,現予公告。
一、藥品
(一)電視藥品廣告:
1.“復方仙鶴草腸炎膠囊”廣告。該廣告含有利用醫藥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構或者專家、醫生、患者的名義和形象作證明等內容。
2.“蟻黃通絡膠囊”廣告。該廣告含有利用醫藥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構或者專家、醫生、患者的名義和形象作證明等內容。
3.“心舒膠囊”廣告。該廣告含有“最新技術”、“最高科學”最先進制法“等不科學的用語或者表示;利用醫藥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構或者專家、醫生、患者的名義和形象作證明等內容。
4.“金敗毒”廣告。該廣告含有利用醫藥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構或者專家、醫生、患者的名義和形象作證明等內容。
5.“出發六君生發膠囊”廣告。該廣告含有免費治療、免費贈送、有獎銷售、以藥品作為禮品或獎品促銷等內容。
6.“久正百癬夏塔熱片”廣告。該廣告含有利用醫藥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構、專家、醫生、患者的名義和形象作證明等內容。
7.“蒙藥三味檀香膠囊”廣告。該廣告含有“最新技術”、“最高科學”、“最先進制法”等不科學的用語或者表示等內容。
(二)、報紙藥品廣告:
1.“阿絲曼除障則海甫片”廣告。該廣告含有不科學地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說明治愈率,利用患者名義作證明等內容。
2.“冠心七味片”廣告。廣告中含有不科學地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含有”無效退款“,并利用患者的名義和形象作證明等內容。
3.“復方黃柏液”廣告。廣告中含有不科學地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利用患者的名義和形象作證明等內容。
4.“維阿敏白靈”廣告。廣告中含有不科學地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說明有效率,利用患者的名義作證明等內容。
5.“交大必榮樂脈片”廣告。廣告中含有不科學地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含有”無效退款“,并利用患者的名義作證明等內容。
6.“國醫圣方膠囊”廣告。廣告中含有利用專家、患者的名義作證明等內容。
7.“姚氏通絡活血膠囊”廣告。廣告中含有不科學地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等內容。
二、其它類別廣告
電視、報紙食品廣告:
1.“生命A蛋白”廣告。該廣告中使用的語言文字不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含有不良文化內容;出現與藥品相混淆的用語,直接或者間接地宣傳治療作用,借助宣傳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暗示食品的治療作用等內容。
2.“金功夫早泄停膠囊”保健品廣告。該廣告中使用的語言文字不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含有不良文化內容;利用專家、消費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證明等內容。
3.“四大金剛”廣告。該廣告中使用的語言文字不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含有不良文化內容。
4.“V6膠囊”廣告。該廣告中使用的語言文字不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含有不良文化內容;出現與藥品相混淆的用語,直接或者間接地宣傳治療作用,借助宣傳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暗示該食品的治療作用;使用醫療機構、醫生的名義或者形象,利用專家、消費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證明等內容。
5.“清華君威膠囊”廣告。該廣告中使用的語言文字不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含有不良文化內容;使用醫療機構、醫生的名義或者形象,利用專家、消費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證明等內容。
6.“奧復康”廣告。該廣告中使用的語言文字不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含有不良文化內容;使用醫療機構、醫生的名義或者形象,利用專家、消費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證明等內容。
7.“ET858芯活膠囊”廣告。該廣告中使用的語言文字不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含有不良文化內容;出現與藥品相混淆的用語,直接或者間接地宣傳治療作用,借助宣傳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暗示該食品的治療作用;使用醫療機構、醫生的名義或者形象,利用專家、消費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證明等內容。
8.“男人腎活素”廣告。該廣告中使用的語言文字不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含有不良文化內容;出現與藥品相混淆的用語,直接或者間接地宣傳治療作用,借助宣傳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暗示該食品的治療作用等內容。
9.“角燕G蛋白”廣告。該廣告中使用的語言文字不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含有不良文化內容;使用醫療機構、醫生的名義或者形象,利用專家、消費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證明等內容。
10.“雙奇”保健品廣告。該廣告中含有與藥品相混淆的用語,利用消費者的名義作證明等內容。
三、主要違法表現
(一)藥品廣告:禁止處方藥在大眾傳播媒介上發布廣告;發布藥品廣告須經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未經審查不得發布;使用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夸大治療效果;利用專家、教授、患者的名義和形象作證明;含有不良文化內容,不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要求等。
(二)食品廣告:夸大宣傳;使用易與藥品相混淆的用語;品位低下,荒誕淫穢;含有不良文化內容,不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要求等。
上述涉嫌虛假違法廣告嚴重擾亂了藥品、食品廣告市場秩序,損害了消費者利益。各廣告媒體要進一步增強廣告法律意識,廣大消費者要進一步提高對虛假違法廣告的鑒別能力,避免因虛假違法廣告的誤導宣傳而上當受騙。
有關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以上違法廣告,將責令其停止發布并依法查處。
二○○七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