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省經貿公司經理被判15年
蘭州中院昨一審認定邵育鴻構成貪污、挪用公款及徇私舞弊罪
昨日,原甘肅省經濟貿易公司(簡稱經貿公司)經理邵育鴻在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聽判。法院認定邵育鴻構成貪污、挪用公款及徇私舞弊三罪,數罪并罰判處其有期徒刑15年;同時判令將扣押在案的贓款依法發還給經貿公司;不足部分將繼續追繳。
五次挪用涉及公款54萬
1.邵育鴻在擔任國有企業經貿公司經理并兼任下屬企業金洲公司總經理期間,于1995年3月2日指使任副總經理的其妻周某,將寄存在其與周所持的銀行卡上的金洲公司的公款15萬元,轉入到其次子的銀行卡上,用于為其次子購買游戲機進行營利活動。
2.1996年5月28日,邵育鴻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擅自決定將經貿公司的公款8萬元,借給其次子參股經營的鴻莊公司使用。
3.1995年3月23日,邵育鴻擅自將經貿公司公款7.5萬元用于支付其次子個人開辦游戲廳的租房費用。后陸續歸還。
4.1996年6月18日,邵育鴻將經貿公司公款15萬元轉入蘭州某汽車出租公司,用于給其次子購買出租車營運。
5.1999年9月28日,邵育鴻利用受委派擔任經貿公司投資的又一村公司總經理職務之便利,以又一村公司的名義向某房地產公司借款8.5萬元,用于給其次子購買住房。現該房地產公司將此筆借款掛在經貿公司名下,至今未歸還。
徇私舞弊造成損失100多萬
1995年7月,邵育鴻次子邵某等人出資50萬元,成立了鴻莊公司,經營至1996年7月時,已累計虧損達60多萬元,屬資不抵債的私營企業。邵育鴻在明知該公司嚴重虧損的情況下,為了讓其次子作為股東不受損失,經他提議并經研究決定,1996年7月30日以接管為名,經貿公司收購了該公司。在收購中,邵育鴻利用職權退還了其次子邵某個人全部入股金24萬元。同時,還將其于1996年5月28日擅自決定借給鴻莊公司使用的8萬元,亦未進行清算。據統計,邵育鴻的徇私舞弊行為給國家造成損失100多萬元。
八次貪污共計30多萬元
1.1995年5月,邵育鴻為其次子與封某等成立鴻莊公司籌集資金,指使封某先將甘肅省某儀表供銷公司掛靠經貿公司,后再以該公司名義向經貿公司申請借款。經貿公司經研究同意借給20萬元并約定了還款期限及利息,此20萬元借款實際用于鴻莊公司的籌建。后鴻莊公司于1995年12月將借款本息216200元直接歸還給了經貿公司,尚欠6000元利息由邵育鴻親筆開具了經貿公司收據,安排鴻莊公司于1996年1月31日將此款抵頂了其長子辦婚宴的費用。
2.2001年2月9日,邵育鴻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指使經貿公司財務人員從小金庫資金中支取2萬元現金,交到經貿公司出納處用于沖減個人于2000年3月的借款2萬元。
3.1996年4月,邵育鴻利用經貿公司中山路辦公場地拆遷之機,從拆遷單位某房地產公司索要經貿公司所謂裝修補償費18萬元后,指使副經理楊某將該款轉入二人所持的建行信用卡,后邵育鴻將其中6萬元據為己有。
4.1995年9月8日,邵育鴻委派副經理楊某等人攜帶經貿公司的20萬元的匯票前往四川省峨眉山市辦理房產過戶事宜,他安排楊某將其中的15萬元轉入其與楊某所持建行信用卡后,將140200元取出據為己有。
5.1996年3月,被告人邵育鴻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指使經貿公司財務人員將本單位處理舊柜臺等財產收入35845元不入賬,分兩次取走。
6.1997年9月,邵育鴻指使財務人員將經貿公司收到的甘肅省某物資公司交來3萬元楊某退休掛靠管理費先不作賬務處理,于1997年10月至1998年2月分三次提取現金共計3萬元,邵育鴻將此款據為己有。
7.1996年7月,邵育鴻指使財務人員采取不作賬的手段將金洲公司公款30萬元轉存到蘭州某信用社半年,所獲利息10800元被邵育鴻據為己有。
8.1998年7月22日,甘肅某娛樂城經理王某從其牡丹卡開出1萬元轉賬支票,給經貿公司支付借款利息,邵育鴻將此1萬元據為己有。
邵育鴻簡介:
今年65歲的邵育鴻,生于烏魯木齊市,中專文化程度。曾任甘肅省經濟貿易公司經理、甘肅金洲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總經理、甘肅白塔又一村餐飲娛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3年9月,因被舉報在任省經濟貿易公司經理期間有經濟問題,而被檢察機關決定逮捕。2004年,此案被提起公訴。
本報記者趙利芳實習生馬月為您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