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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國以來甘肅省最大女“巨貪”顧慧娟8月9日領刑
新華網蘭州8月17日電(記者宋常青)甘肅省電力公司財務處原處長、副總會計師顧慧娟大肆貪污挪用公款和受賄一案近日已經有了結果:顧慧娟一審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顧慧娟利用各種形式為自己大肆斂財,有時采取的方法竟然明目張膽。
首先是借“協議存款”形式大量收取“好處費”。1996年到1997年,北京一家公司在蘭州融資。期間,這家公司的駐蘭州機構西北聯絡處通過當時未更名為“甘肅省電力公司”的甘肅省電力工業局財務處處長顧慧娟,與財務處協議存款11筆共計8521萬元。
為了感謝顧慧娟,受到幫助的這家公司西北聯絡處以存款獎勵的名義分4次送給顧慧娟38.62萬元。顧慧娟違反財經紀律,對上述獎勵資金分別“笑納”。
其次是用手里的權力讓國家“養雞”,為自己“生蛋”。1996年9月12日,顧慧娟以電力公司的名義從一家下屬電廠上調資金300萬元;1997年3月3日又以同樣的方式上調資金330萬元。這630萬元資金均未入電力公司賬戶,而是讓這家電廠直接匯往海南的一個“國庫券再投資受益券”賬戶進行股票交易。
同時,對于顧慧娟而言,明目張膽地侵吞與借機斂財,她一樣都不少。顧慧娟首先是明目張膽地侵吞國家資金。1998年3月,甘肅省電力公司一下屬電廠有關領導向顧慧娟匯報,稱廠內小金庫有850萬元資金。隨后,顧慧娟指示電廠上繳資金,收款人一欄按顧慧娟的要求留出空白。顧慧娟收到上繳資金的轉賬支票后,并未將這筆資金轉入公司財務賬戶,而是把錢轉到了由她自己控制的股票賬戶內進行股票交易,變為己有。
借機斂財。1997年下半年,甘肅電力公司一下屬單位要求顧慧娟歸還被其上調的630萬元資金。1997年7月8日,顧慧娟從電力公司財務處的互助金賬戶內以“返還折舊”的名義給這家單位撥款400萬元,用于歸還被她挪用的款項。1998年8月28日,互助金賬戶銷戶,這400萬元遂被顧慧娟私自侵吞。
顧慧娟一案雖然目前一審已判決,但留下的值得思考的問題還很多。顧慧娟貪污的最大一筆資金是1998年3月甘肅省電力公司一下屬電廠的850萬元資金。在資金的處理上顧慧娟指示電廠上繳資金,但收款人一欄按顧慧娟的要求留出空白;而同時,從電廠出來的資金未入公司賬戶,而是直接匯往一個外地的股票賬戶。如此明顯的疏漏,就連非專業人員都能發現,為何下屬電廠的財務人員仍照辦執行呢?
而在顧慧娟借互助金賬戶銷戶侵吞巨額公款的過程中,多達400萬元的公款,輕易地從財務“體制內”到了“體制外”,從“國家所有”變成了“個人所有”。一個財務處長竟然如此大膽甚至有些明目張膽地侵吞公款的行為,是沒有被及時發現還是根本就沒人來主動舉報和處理?
顧慧娟身為單位財務部門主管、副總會計師,在財務的調配上有一定的權力。但出現如此大規模的貪污和挪用公款,是這一權力無限膨脹的惡果。在各項財務制度日益健全的同時,如何切實有效地杜絕違反財經制度和財經紀律的行為發生,仍是監管部門和企業領導必須嚴肅面對和加以解決的問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