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蘭州11月26日電 甘肅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11月25日通過了《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罰款執行標準規定》,對各種交通違法行為的罰款標準進行了嚴格規定。規定將從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據《規定》,駕駛機動車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處20元罰款;機動車違規超車罰款100元;開車行經人行橫道不減速罰款200元; 上高速不系安全帶罰款100元;高速公路上學車罰款200元;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罰款2000元;客運超員最高罰款2000元;偽造機動車號牌罰款2000元;駕駛證暫扣開車罰款1000元;沒有駕駛證開車罰款2000元;醉酒后騎自行車罰款50元;行人違規最高罰款30元;乘車人向車外拋灑物品罰款20元;乘車人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的,處50元罰款。
《規定》禁止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款指標,不得以罰款數額作為考核交通警察的標準。罰款應當開具省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的處罰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交通警察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加重處罰。(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