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合同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出臺后,人們十分關注。這個辦法除了給事業單位的人事改革帶來活力外,對于事業單位的職工的就業和生活必然會產生影響。很多人擔心,一旦實行聘用制,他們會要求“一刀切”地與單位簽訂合同,會被單位無情解雇,會被單位推向社會,會失業,下崗……那么,情況是不是這樣呢?
具有25年工齡、或者職業病患者等職工可以簽訂聘用到退休的合同實行聘用制,年齡偏大者競爭力下降,處于不利局面。針對這個問題,《管理辦法》規定,連續工齡滿25年,或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可以訂立聘用到退休的合同。按照這個條件,45歲以上的員工,大部分可以訂立這種合同。簽訂這種合同后,合同就不必多次續簽,也不必過幾年來個重新招聘,工作崗位就會較為安定。
《管理辦法》還規定,患有職業病或者因公負傷,經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在訂立合同時,聘用單位也應該與其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這樣,職業病患者和因公負傷人員也有了一定的保障。
孕產婦等聘用單位不得解除合同、終止合同在實行聘用制的企業中,因公負傷、職業病、以及孕產婦、哺乳期婦女隨意遭企業解雇的,相當常見。那么,事業單位聘用制對此怎么規定的呢?
一般來說,聘用單位可以根據情況單方面解除或者終止合同,事業單位聘用合同當然可以由一方當事人如用人單位單方解除。但是《管理辦法》對于因公負傷、職業病以及孕產婦等受聘者,作出了不得解除和終止合同的規定。具體要求是:對于受聘人員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醫療期內的;女職工在規定的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的;受聘人員正在接受紀律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屬于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這四種情況,聘用單位不得解除合同。對于終止合同,如果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聘用合同終止條件出現,聘用合同期限順延到這些情形消失后,方可終止合同。但這里有前提條件,前提條件是,受聘人員未出現長期曠工、擅自出國、責任事故、擾亂工作秩序以及被法院判處刑事處罰的情況,如果出現這類情況之一,則可以根據原合同終止的條件終止合同。
對于因公負傷,治療終結后經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為1級-4級喪失勞動能力的;患職業病以及在現有醫療條件下難以治愈的嚴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屬于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和終止合同。就是說,這種情況下,不得解除和終止合同,沒有前提條件。
單位可根據情況,給解聘者支付經濟補償除了特殊情況下不能解除和終止合同的規定外,某些情況下,雖然聘用單位可以解除合同,但聘用單位可以給被解聘者給予經濟補償。支付經濟補償的條件是:聘用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經協商,受聘人同意的;受聘人員患病或者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聘用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單位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受聘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單位調整其工作崗位的,或者雖然同意調整工作崗位,但到新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聘用單位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由聘用單位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單位未按照聘用合同支付工作報酬,提供工作條件和福利待遇,受聘人員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單位被撤消、解散,不能安置受聘人員的。
另外,如果聘用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與以上規定的應當給予經濟補償的解除條件相同的,聘用單位也應當給予經濟補償。
《管理辦法》未規定解聘后的安置問題職工被辭退,合同被解除、終止,都意味著受聘人員與原單位之間的關系不存在了,就是說,是失業了。那么,失業后,他們的安置由誰來負責呢?
《甘肅省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合同制管理辦法》是依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制定的,但是對于未聘人員的安置問題沒有作出任何規定。只是規定:“在已經試行事業單位養老等社會保險的地區,受聘人員與所在單位的聘用解除后,聘用單位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調轉手續!睋私,目前甘肅省事業單位中,有一部分轉制為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已經為職工購買了包括養老、醫療、失業等在內的社會保險。這些單位的人員一旦與原單位解除合同,進入社會,因為有社會保險,只要調轉手續,他就有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障;如果沒有重新就業,也可以按規定領失業保險金。
但我省大部分事業單位,尤其財政全額撥款與差額撥款的事業單位,社會保障制度沒有展開,單位也沒有為職工購買社會保險。這些單位的職工如果未被事業單位聘用、或者被辭退,失業了,他就沒有失業保險金。
對于這些問題,記者采訪了省人事廳李副廳長。他說,目前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合同制管理是單位內部的管理制度,如果出現解聘問題,需要原單位給出路,單位可以安排別的崗位,不能推向社會。事業單位的改革,涉及人事制度、分配制度、社會保障制度和國有資產管理制度等方面,需要綜合配套。事業單位職工的社會保障問題是一個綜合問題,十分復雜,目前國家正在研究,還沒有正式出臺辦法。我省的改革,也是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的改革,沒有涉及到社會保障的內容。這種情況下,解除合同的事業單位職工,還不能推向社會,其工作還得由單位負責安排。這位負責人說,事業單位分為幾種情況,有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有差額撥款的事業單位,還有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不少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已經著手為職工購買社會保險,建立保障制度。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應該走這條路,為改革創造有利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