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工齡滿25年,聘用單位應與員工簽訂聘用至退休的合同;在員工患職業病等6種情況下,聘用單位不得解聘……甘肅省政府辦公廳近日印發的《甘肅省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合同制管理辦法》明確作出上述規定。據悉,我省已有1300多個單位、10萬多人實行了聘用合同制管理。
有親屬關系受聘人不得當秘書
《辦法》規定,單位面向社會招聘時,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本單位應聘人員。但受聘人員與聘用單位負責人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不得被聘用從事單位負責人的秘書或人事、財務、紀律檢查(監察)崗位的工作,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崗位工作。
連續工作滿25年聘用至退休
在連續工齡滿25年、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喪失大部分勞動能力等情況下,受聘人員可要求與單位訂立至退休的聘用合同。《辦法》規定,聘用合同可約定不超過6個月的試用期。但聘用單位與軍轉干部等政策性安置人員首次簽訂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合同期限不得低于3年。訂立聘用合同,聘用單位不得收取押金、抵押物或其他財物,不得扣押各種有效證件。
患職業病單位不得解聘
對“受聘人員因患病或負傷正在規定醫療期內治療;女職工在規定的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因工負傷,治療終結后經鑒定為1~4級喪失勞動能力;患職業病及現有醫療條件下難以治愈的嚴重疾病或精神病;受聘人員正在接受紀律審查尚未作出結論;屬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解聘的其他情形的,單位不得解聘。
單位單方面解聘應付補償金
受聘人員在試用期內,考入全日制普通高校、被錄用、選調到國家機關工作或服兵役,受聘人員可隨時解除合同。而出現聘用單位提出解聘,經協商受聘人同意;受聘人員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聘用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等情況時,聘用單位在解除聘用合同時應對受聘人進行經濟補償。 (記者 陳永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