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開辦娛樂場所,不得參與或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消費者對經營者超標準收費或未按規定內容提供服務有權拒付、要求補償……在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新修訂并自本月開始施行的《甘肅省文化娛樂市場管理條例》中,對娛樂場所經營行為作出了新的規定。
《條例》規定,各級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開辦娛樂場所;對娛樂場所實施監督檢查時,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在娛樂場所執行公務時必須有兩人以上,并出示國家或省統一制發的檢查證件,經營者不得拒檢,否則將被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條例》規定,經營者有權拒絕無檢查證件人員的檢查,拒絕非發證機關扣繳經營證照。
《條例》規定,娛樂場所經營者須按物價行政部門核定的經營價格明碼標價。不得超標準收費和限定最低消費標準。對經營者超標價收費或未按規定內容提供服務,消費者有權拒付、要求補償或向有關部門投訴。
娛樂場所管理人員若違反規定出現濫用職權、在實施檢查和行政處罰中不依法辦事、在管理工作中以權謀私、直接或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經營活動、在執法檢查中徇私舞弊等行為,將由文化、公安、工商、衛生等行政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記者 陳永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