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05年《農民工維權手冊》的規定,農民工依法享有休假權,有權參加保險。同時,臨時工這一稱號將不復存在。昨日,省勞動保障廳有關負責人對該《手冊》中的新亮點進行了解讀。
《手冊》規定,農民工依法享有新年、春節、勞動節和國慶節、婦女節、青年節。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停止工作醫療時,企業應根據職工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一定的病假假期。《手冊》中提出,農民工有權參加醫療、失業、基本養老、工傷及生育保險,用人單位要按規定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據勞動保障廳有關負責人稱,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應參加失業保險,用人單位按規定為農民工繳納社會保險費,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1年,本單位并已繳納失業保險費,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其工作時間長短,對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