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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文物保護條例獲通過 公開展出物可拍照留念 |
(2005-9-29 17:08:02) 有位讀者讀過此文 來源:人民之聲報 打印本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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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記者 高啟洪)“國有博物館和文物收藏單位公開展出的文物,參觀者可以拍照留念。不能拍攝的,應當設置明顯標志。”這是9月23日甘肅省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的《甘肅省文物保護條例》對游客參觀文物時能否拍照作出的明確規(guī)定。這次通過的《甘肅省文物保護條例》,從文物的保護、利用、管理三個方面對甘肅省行政區(qū)域內的文物保護工作進行了規(guī)范。條例將于12月1日起施行。1989年1月20日甘肅省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1997年9月29日甘肅省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改的《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辦法》同時廢止。
據了解, 7月26日上午,甘肅省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對《甘肅省文物保護條例(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甘肅是一個文物大省,制定甘肅省文物保護條例很有必要,但條例(草案)本身還有一些不完善的地方需要修改。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甘肅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甘肅省人大教科文衛(wèi)委員會和甘肅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甘肅省文物局,就草案的修改問題進行了研究協調,形成了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見稿,印發(fā)甘肅省直有關廳局,市(州)、縣人大,全省文物研究機構及常委會立法顧問征求意見,同時赴陜西、江蘇就文物保護方面的相關問題進行了立法考察。之后根據各方面提出的修改建議,在借鑒兄弟省市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對草案再次進行了仔細推敲和認真修改。9月上旬召開了由立法顧問參加的專家論證會,就甘肅省文物保護條例草案的特色、法律責任的設定等難點問題進一步作了全面論證。甘肅省人大法制委員會于9月12日召開會議,對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法制委員會認為,草案一審后經過修改,比較充分地吸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見,比較成熟,建議提交甘肅省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
在9月19日召開的甘肅省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上,常委會組成人員再次對《甘肅省文物保護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甘肅省文物保護條例(草案修改稿)》與上位法相一致,修改得比較好,比較成熟,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通過。9月23日上午,在甘肅省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第三次全體會議上,常委會組成人員以按表決器的方式通過了《甘肅省文物保護條例》。
據了解,《甘肅省文物保護條例》有五大亮點:
亮點一:參觀文物可拍照。條例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國有博物館和文物收藏單位公開展出的文物,參觀者可以拍照留念。不能拍攝的,應當設置明顯標志。”
亮點二:公民可建博物館。條例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設立博物館,依法收藏文物。”
亮點三:文物可出借。條例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非國有文物收藏單位舉辦展覽借用國有館藏二級以下文物的,應當提供不低于所借文物估價的相應擔保。出借方應當向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獲準后方可借出。”
亮點四:在文物保護區(qū)內搞建設要獲得文物行政部門同意。條例第七條規(guī)定:“在歷史文化名城、街區(qū)和村鎮(zhèn)內進行工程建設,應當符合文物保護規(guī)劃,其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征求文物行政部門的意見,制定保護方案。”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未經文物行政部門同意,不得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修建建筑物和構筑物,確需修建的,其形式、高度、體量、色調等應當符合文物保護單位的環(huán)境風貌。”條例第十五條規(guī)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文物行政部門批準,不得在劃定的地下埋藏區(qū)域內擅自挖掘和進行工程建設。”
亮點五:違法要承擔責任。條例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使用、管理不可移動文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文物擅自進行彩繪、添建、改建、遷建、拆毀,改變文物的結構和原狀的,由縣級以上文物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限期恢復原狀,造成嚴重后果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條例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利用文物保護單位拍攝電影、電視和其他資料以及舉辦大型活動的,拍攝單位或者舉辦者應當按照審批權限報相應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批準。更改拍攝計劃或者活動計劃的,應當報原批準的文物行政部門重新批準。”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拍攝單位擅自拍攝電影、電視和其他資料以及更改拍攝計劃的,由省文物行政部門予以警告,并收繳非法攝、錄制品;造成嚴重后果的,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舉辦大型活動造成文物損壞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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