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證會現場
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交通法規處以10元至50元的罰款是否恰當?昨日上午,省人大常委會舉行立法聽證會,就《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規定(草案)》中群眾關心的幾個關鍵問題公開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
參加此次立法聽證會的14名聽證陳述人中,有9人是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從報名申請參加聽證會的群眾中遴選的,4人是有關單位推薦的,1人是聽證機構邀請的。聽證陳述人中有來自基層的交警,有來自運輸公司的管理人員和駕駛員,有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有律師,也有普通市民。省人大常委會還從聽證陳述人以外的報名人及有關單位中邀請了40名旁聽人員旁聽了聽證會。
四大問題成為聽證會焦點
按照《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法聽證規則》的有關規定,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綜合各方面的意見、建議,將群眾關注度較高的四項內容確定為此次聽證會的聽證事項:
一、《草案》中規定的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標準是否恰當;二、《草案》中對部分違法行為按《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罰款幅度的上限處罰,是否恰當;三、《草案》中對公路客運、貨運機動車超員、超載設定的處罰幅度是否恰當;
四、法規名稱選擇以下哪一個更為恰當,是《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規定》,還是《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罰款執行標準規定》?
■焦點之一
罰款為主還是教育為主?
【提示】《草案》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二十四條規定,行人不按交通信號指示通行、跨越道路隔離設施、在道路上滑旱冰、進入高速公路等,將被處以10元至30元的罰款。
【問題】《草案》中規定的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標準是否恰當?
【正方觀點】《草案》的規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從交警部門的統計數據來看,在引發交通事故的諸多原因中,由行人違規造成的事故占了很高的比例,但對行人、乘車人的處罰卻很輕,致使行人、乘車人的法律意識淡薄,根本無視交通法規的存在。因此,糾正行人的交通違規行為應該以嚴厲的處罰為主,以罰促教。
【反方觀點】《草案》規定的處罰標準過高,不符合我省城鄉居民的實際收入水平。罰款只是一種手段而不是目的,特別是對未成年人、外地來蘭的務工人員,更應以教育為主。因為他們不懂法,對交通法規不了解,如果只是一味地罰款,何以體現“以人為本”的執法理念?以教育為主更能體現出執法的人性化和人情化,樹立交警的良好形象。
■焦點之二
罰款是重罰還是輕罰?
【問題】《草案》中對部分違法行為按《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罰款幅度的上限處罰,是否恰當?
【正方觀點】治重癥必須敢于用猛藥。例如新加坡、香港對違反交通法規的人處罰就很嚴厲,罰款的額度也很高。事實證明,嚴厲的處罰是對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關愛。相反,軟弱、仁慈則是對違規行為的放縱,是對生命、財產安全的一種漠視。
【反方觀點】就甘肅經濟發展的實際狀況而言,《草案》設定的處罰額度不宜過高,應取下限。事實上,《草案》應對違規行為按不同情況區別對待。對一些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的行為,如酒后駕車,應該重罰;但對危害程度相對較小的違規行為,還應以教育為主。
■焦點之三
對超載車輛該不該重罰?
【提示】《草案》第十一條規定,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的,按超員比例不同,處 200元至2000元罰款;《草案》第十二條規定,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貨量的,處 500元罰款;超過核定載貨量 30%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 2000元罰款。
【問題】《草案》中對公路客運、貨運機動車超員、超載設定的處罰幅度是否恰當》?
【正方觀點】機動車超員、超載存在著嚴重的安全隱患,很多惡性、重大交通事故都是由超員、超載造成的,所以“治超”必須采取最為有效、最為嚴厲的處罰手段。同時,治理超員、超載還有利于整頓和規范運輸市場無序的競爭狀態。“治超”是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的迫切需要,刻不容緩。
【反方觀點】雖然治理超載非常必要,但《草案》也應該對超員、超載區別對待。例如,很多客車有超員現象,但其中的嬰幼兒從嚴格意義上來說,不應計算在內。《草案》應該在一些具體細節上進一步斟酌、細化。
■焦點之四
法規正式名稱該如何確定?
【問題】法規名稱選擇以下哪一個更為恰當,是《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規定》,還是《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罰款執行標準規定》?
【觀點一】法規的名稱用《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規定》更合適。因為治理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不管是處罰機動車駕駛人,還是處罰行人和非機動車駕駛人,罰款并不是根本目的,我們不應該忽視教育的作用和意義,這個名稱可以使交警執法時的處罰更有法律依據。
【觀點二】法規的名稱應該用《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罰款執行標準規定》。因為《草案》主要是對罰款及罰款的額度作了詳細規定,并沒有涉及其他處罰手段,將法規的名稱定為“罰款執行標準"更為妥當一些.
立法聽證會聽證人名單:
李德奎 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黃植培 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主任委員
王新中 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田振璽 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姚恭榮 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丁德福 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委員
馬國昌 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委員
馬發明 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萬宗成 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
立法聽證會陳述人名單:
董文華 蘭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榆中大隊大隊長
陳復興 省農機監理總站站長
尚曉青 省交通廳運管局黨委副書記
王明強 省統計局車輛科科長
樊文奎 涇川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事故處理民警
王思民 天水市交警支隊副支隊長
陳素梅 武都區人大財經工委主任
趙建華 酒泉汽車運輸總公司安全保衛科科長
杜 旭 定西交通運輸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
王亦農 省人大常委會立法顧問、法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劉建民 七里河區私人診所醫生
王 剛 蘭州開源創業服務部
宋秉陽 白銀市林業局工程師陸克斌蘭州公交集團司機
■新聞背景
為何要召開此次聽證會?
2003年10月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為細化法規規定的罰款幅度,進一步規范公安機關道路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的執法行為,省人大常委會將《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規定》列入了 2005年立法計劃。
8月18日,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會提交了關于《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規定(草案)》的議案。鑒于這個法規涉及面廣,關系到不同群體的切身利益和群眾的承受能力,關系到處罰教育的社會效果,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由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舉行立法聽證會,就《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規定(草案)》中的關鍵問題,公開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為常委會立法決策提供依據。(記者方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