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朱婕)“未經購房者同意,開發經營者在合同約定之外擅自提高建造裝修標準,增加設備、設施而相應增加的成本費用,購房者有權拒付”。為規范我省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行為,制止價格欺詐,維護商品住房購銷雙方的合法權益,12月25日,省物價局聯合省建設廳出臺了《甘肅省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行為規則》。《規則》提出,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具體價格按照國家和省上的有關規定確定;商品住房的銷售實行明碼標價制度,開發經營者不得超過標價出售商品住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規則》解讀:
住房銷售價格由9項目構成
《規則》中規定,商品住房的銷售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由開發經營者依照《規則》確定,并實行成交價格申報制度。商品住房銷售價格由以下項目構成:(一)征地和拆遷安置補償費;(二牘勘察設計及前期工程費;(三)建筑安裝工程費;(四)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含小區非營業性配套公建費);(五)管理費(開發經營者為建設項目、組織開發經營所發生的費用);(六)貸款利息(開發經營者為建設項目籌措資金所發生的銀行貸款利息支出);(七)稅金:包括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八)依法應當繳納的建設項目收費;(九)利潤。
四種費用不得計入房屋成本
《規則》規定,下列費用不得計入商品住房成本:(一)開發經營者自用的辦公用房、營業用房等分攤的各種建設費用;(二)各種集資、贊助、捐贈和其他與開發經營無關的費用;(三)各種賠償金、違約金、滯納金和罰款;(四)國家規定不得進入成本費用的其他支出。另外,對與商品住房有關的各種配套設施、設備建設費用必須進入商品住房成本,不得在銷售價格以外向購房者另行收取。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將定期公布建設項目收費的目錄,經公布的收費項目可以計入商品住房銷售價格構成。
商品住房銷售實行明碼標價
《規則》提出,商品住房的銷售實行明碼標價制度。明碼標價同時采取商品房明碼標價牌和售房價格說明書兩種形式。商品房明碼標價牌暫由開發經營者依照相關格式自行制作;售房價格說明書由開發經營者依據相關格式自行印制,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監制。商品住房售價須在購銷合同或協議中作出明確約定,約定后的價格未經購房者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提高。未經購房者同意,開發經營者在合同約定之外擅自提高建造裝修標準,增加設備、設施而相應增加的成本費用,購房者有權拒付。
開發經營者在商品住房銷售活動與廣告宣傳中的房價標示,應為整幢樓宇的平均價,也可同時標示起價和最高價,但不得只標示起價而不標示最高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