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我與張某簽訂了一份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張某把他的19平米門面房一間租給我使用,期限為3年,年租金5000元。合同簽訂后,我按時給付租金。2003年7月,突然有人來要求我盡快騰出此房。當我據理力爭時,對方即向我亮出了某公司與張某簽訂的關于該門面房的購房合同,和在房管部門辦理的該房屋的產權登記手續。我一下子怔住了。按理說張某在售出此房前應該跟我打個招呼才對呀。我跟來人提出要繼續租賃此房的要求,但被對方一口回絕了。情急之下,我想起了曾聽人說過有“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定。請問,房屋所有權變動后,租賃合同還有效嗎?
——曉菊
曉菊朋友:
你遇到的問題,正適用于“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定。
所謂“買賣不破租賃”,是指租賃關系成立之后,即使出租人將租賃物轉讓給第三人,承租人仍然可以向受讓人——即第三人主張租賃權,因為受讓人所取得的財產是負擔租賃權的財產。
“買賣不破租賃”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一是原租賃合同仍然有效,即承租人的租賃合同必須原屬有效且因期限未滿仍將有效。二是租賃物所有權的變動應該在租賃期間。
你與張某簽訂的租賃合同合法有效,張某出售房屋的時間又是在你租賃該房屋期間,所以完全符合“買賣不破租賃”所必需的條件。依據《合同法》關于“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之規定,你仍然享有租賃該房屋的權利,新的房產主人無權要求你“盡快騰出此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