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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業主與非業主使用人的權利和義務 |
(2005-11-2 9:47:51) 有位讀者讀過此文 來源:天水日報 打印本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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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業主及其權利、義務 業主即房屋所有權人和土地使用人。在物業管理中,業主是物業管理企業所提供服務的對象。非業主使用人是指不擁有物業的所有權,但通過某種形式(如簽訂租賃合同)而獲得物業使用權,并實際使用物業的人。 作為物業的主人,業主最基本的權利就是依法享有所擁有房產的物權參與物業管理,按合同約定要求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相應的管理與服務。前者包括依法對物業自用部位占有、使用、經營、處置、修繕、改建等基本權利。后者包括對物業管理企業按合同提供的物業管理服務的監督、建議、咨詢、投訴的權利。 業主的上述權利是由法律、法規業主公約及物業管理委托合同來保障和維護的。業主的基本義務就是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及業主公約、物業管理委托合同所載明的各項條款,執行、服從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的各項決議、決定。這就要求業主的各項行為必須合法,并且以不損害公眾利益和他人利益為前提。具體講業主使用物業時有一系列限制或禁止行為,即不能私自占用居住區內土(場)地、道路;不能損壞房屋承重、抗震結構或者影響房屋外貌景觀;不能私自占用、損壞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不能私自亂搭亂建各種建筑、構筑物和居住區范圍內開挖坑、池、窖、洞;不能亂擺攤點,亂停各種機動車輛和自行車;不能亂倒垃圾,堆放或向戶外拋灑雜物、污物;不能侵占綠地,毀壞花草樹木;不能擅自在建筑物、構筑物和樹木、設施上張貼、涂寫、刻畫;嚴禁飼養各種家畜、家禽和對他人有危害的寵物、昆蟲污染居住環境和影響安靜;嚴禁排放或者堆放有毒有害物質、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排放超過規定標準噪聲;嚴禁私自改變住宅及設施設備使用性質和使用功能;嚴禁從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動。
二、非業主使用人權利、義務
由于非業主使用人首先與業主發生關系(如租賃關系),非業主使用人的基本權利、義務受租賃合同的限制。在租賃合同中,要明確闡明業主賦予非業主使用人哪些權利、義務。同時,非業主使用人作為物業的實際使用者,也是物業管理服務的對象,也應享有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約定的相應的權利、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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